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原理分析

2017-01-26 19:05渠江泽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程序法体例强制执行

渠江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原理分析

渠江泽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 太原 030000

本文主要就我国强制执行的立法的原理的角度来分析,而在制定强制执行法中,立法技术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体例问题,也就是强制执行法与其他门市程序法的关系;二是关于立法结构的问题,即按照什么样的方式将强制执行规范的编排。并且不可忽视的是在立法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

强制执行;立法原理;立法体例;基本原则

一、引言

“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在我国的执行问题上并不少见,之所以频频出现这样的现象和问题,与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近年来,我国学术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并且对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对于强制执行立法这个问题,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我们首先最应该解决的问题就是立法体例的问题,也就是立法的外部关系,关于处理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问题。而我们所知的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立法体例,就是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与民事诉讼法混合立法和与其他程序法混合立法。若我们在立法体例中选择了强制执行单独立法的体例,那么在强制执行立法的接下来,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就是立法的内部结构的问题。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在性质上是属于“程序规范”,但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到的是各种“执行措施”。在我国的执行程序规范和执行措施规范中,一般会具有一些相似之处,导致我们若要将其编制在一起,就会比较困难。所以我们认为,在对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进行安排时,我们需要处理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基本原则与程序制度的问题,第二,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顺序安排,第三,逻辑体系与操作适用的关系的处理。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的解决好强制执行立法的问题。

除此之外,我们还重点分析了关于基本原则;因为基本原则是我国每一门的法律学中都涉及到的内容。并且许多条例法的立法依据都是根据基本原则来编纂的。基本原则的选择在我国的单独立法中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基本原则至少都是在法律条文上有条文依据的,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单独立法已在各界都有了长久的讨论,所以在立法之前,我们迫切要做的,就是基本原则的选择。

二、立法体例——单独立法

对于单独立法、与民事诉讼法混合立法是最首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受到前苏联影响的社会主义国家大都采取了混合立法的模式,在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91年《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而所谓单独立法的模式,例如在奥地利、瑞典、挪威、冰岛等国家都是采取这种模式的代表。但比较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原本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后来用过修法活动转而对强制执行实施了单独立法。

在众多学者的研究之下,单独立法逐渐体现了西方国家强制执行法发展的总体趋势,并且体现出了其优越性。近年来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的攀升,也更体现出了执行问题的难。我国法院系统每年处理的执行案件数量在200万件以上,占了法院处理案件的30%以上,因此重任务、数量大、人手不足的问题就造成了最后的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等等“执行难”的现象。民事执行作为与民事实体法配套的程序法,是一部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民事权利的保护要有强制执行法的保障才是完整的。同时司法的权威性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受到了损害,与此同时还对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强制执行法基本原则

在同一部门法中,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普遍性、规约性和可证立性。要完整的构建起一部法律的基本框架,基本原则就是法律框架的准则,国家法律的构建是对当下的时代和空间环境的反应,也是反应的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一个回应。所以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应该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执行原则,法院是我国强制执行的机关,在法院之外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则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所以该原则主要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执行权,不受到法院之外的任何机构、组织或是个人的干预,避免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第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民法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仅仅及于债务人的财产与行为,按照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债务人的人身或是人身自由不可以作为执行的客体或是执行标的。在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遵循“生存权大于债权”。第三就是执行效率原则。效率是强制执行法的目标之一,也是其重点所在,要更及时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我国现阶段就需要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第四,执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是现代民主社会对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公正也是法律的价值本源,是司法的根本属性。第五,协助执行原则。执行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支持与协助,往往的执行过程中,法院单方是无法完成的,法院行使执行实施权时经常会受到很多外部因素的制约或干扰,此时就需要当地的机关、机构、组织或是个人的协助来完成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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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58-01

渠江泽(1987-),男,山西太原人,法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就职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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