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2017-01-26 19:05杨婉娟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司法独立司法机关

杨婉娟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

杨婉娟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在传媒迅速发展壮大的今天,传媒如果利用得当则既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司法的作用。但在现实中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并不天然和谐。司法独立要求做到不受其他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因此司法独立要求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而媒体有其新闻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媒体传播的,所以媒体要求公开、透明的传播环境,这就与司法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产生了冲突。因此,需要寻求协调二者关系的措施使二者关系得到平衡。

媒体监督;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协调措施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司法审判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媒体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媒体的作用也日益显著,这就需要规制新闻媒体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现在法治社会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的和谐关系,成为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一致性

现如今各种更加便捷的传播媒体不断涌现,例如博客、微博、微信等。从媒体的繁荣壮大可以看出,传媒的发展是很有市场的,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关注新闻资讯。媒体向公众传播司法信息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司法的监督。

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一件事需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其实也是无奈之举。所以公众想要在司法中得到的公正是急需得到的,是有关尊严的。传媒具有吸引大众眼光的特性,一些重大案件媒体会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这些经报道的案件必然也会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这些案件中也不敢有丝毫马虎。存在立场不坚定的想法时,大众舆论的监督也会让其坚定公正之心。所以,传媒对司法公正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是治疗司法不公的一剂良药。

二、传媒与司法之间存在冲突

媒体传播是指信息资讯的载体对各种信息的传播。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从二者的含义来看,媒体传播必定会涉及到对司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的传播,此时,二者就产生了交叉关系媒体在传播案件过程中极易加入一些主观看法,这样媒体的观点就会主导舆论导向,舆论一旦形成一边倒的局势,司法机关的审判压力也会增强,这对公正审判会造成压力。

三、传媒与司法产生冲突的原因

媒体作为新闻传播者,对很多司法案件具有敏锐的洞察力,会对案件进行第一时间的报道。但司法机关由于其职责所在,受到很多司法原则的制约,不能随意公布案情,也不便及时的对公众的质疑作出回应。因此在对外传播司法案件进程这方面传媒抢占了先机,媒体为了报道更具吸引力或使案情更加完整会加入一些自己的想象,这些报道已经传播出去就会使公众认为这就是案件事实,这种印象一经形成就很难改变,即使媒体或司法机关进行及时的纠正也很难抹去第一印象。同时,传媒作为一个营利性行业,不乏有些人一味的追求利益而失去职业操守。在我国媒体发展还很不成熟的今天,媒体层次参差不齐,媒体人的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升。有些媒体人容易被现实中充斥的各种利益所诱惑,他们或为名或为利,在案件报道中不能保持客观态度,使传媒在发挥其监督司法的作用时发生偏差,从而影响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拥有的司法专断权是神圣而又威严的,而且又本能的维护其司法独立权,这就使得传媒的新闻自由权在其面前很难实现。如果没有法律来规制司法机关的权力,保护新闻自由,就很容易导致司法专横,造成司法不公。所以我国有必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使二者关系得到平衡。其实,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有利无弊的,传媒与司法之间应当相互吸收对对方有利的方面。将各自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那么,到底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存在什么关系?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四、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相协调的措施

今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传媒行业的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中,这使得这些规定专业性不高、权威性不强,有时还会有冲突的地方。因此,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一部《新闻法》。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其自身应当有过硬的素质避免受到外界各种声音的干扰。面对舆论,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考虑的应当是如何才能使案件得到更公平公正的审判,和不是去附和外界的声音,只有公正的审判才能经得起舆论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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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276-01

杨婉娟(1992-),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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