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2017-01-26 21:51屈玉含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6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二者刑罚

屈玉含

(071000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屈玉含

(071000 河北大学 河北 保定)

刑罚的目的对其体系的建立和实际运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和制约作用,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的建立的最初原因和刑罚制度运用的最终目标。因此,对刑罚目的及其实现的研究,能够获得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有关启示,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法治视野;刑罚目的;理性选择

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本身是无目的可言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 刑罚的发动者在适用刑罚时, 没有其所追求的目标。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 也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 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 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有其目的的指导。

一、现实意义

在现实当中的人们的一言一行,都是要受着各自的目的的指导,不可能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一个社会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也必然的有其目的的指导。作为对于刑法及法律的实施的根本保障的刑罚来说,明确其目的更加具有现实意义。我国是一个被意识形态牢牢控制的国家,所有问题的研究和探讨都仅仅限于一个意识形态之下,这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统治者却借以维护其统治,这本身就与法治国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驰。这样的统治的结果只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全社会的人思想认识高度统一的一起大踏步的走向歧途;一种是全社会的人的思想认识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人人不知所措,导致人们道德的缺失、内心的焦虑与恐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不信任,进而导致社会的无序和崩溃。就像在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空中楼阁一样。如果在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的过程中,能够明确我在上面指出的刑罚的三个目的,有限的突破意识形态的束缚,人们就不会还徘徊在蒙昧状态,社会也就不会刚刚摆脱高度的专制统治又变为混乱和无序。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权,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对于法律产生毫不怀疑的信任,从而能更好的实现最初的实然之法律目的,即维护统治群体的利益的最大化、维护社会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指导实践中刑法及法律的实施,才能更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使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二、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以刑罚立法为刑罚目的实现的前提。刑法立法应保证其立法技术科学、立法内容完备,才能促进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现阶段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还不够全面,立法技术中也存在缺乏科学性的地方。虽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刑法也在不断地完善,我国也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设了一些犯罪,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没有在刑法中被规定为犯罪。刑法中“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等弹性用语也较为常见。同时,在刑法立法内容上,对法罪的规定还缺乏完善性,刑罚方面的规定也并不完备,难以满足现阶段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刑法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但是刑法也不应过度模糊,避免损害刑法的权威性,阻碍刑罚目的的实现。刑法规范之间应相互协调,保证不同渊源的刑法规范也能够良好衔接,避免产生矛盾,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在刑法立法内容中,需要对犯罪的概念、犯罪形态成立条件等进行明确规定,尽可能的将所有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刑法总则中应明确对刑罚体系、执行制度及方法进行规定,保证刑法立法明确的刑罚体系能够满足犯罪惩罚实践,并对不同形态和情形的犯罪的处罚原则进行适当规定,合理划分犯罪种类,不遗漏任何一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行为的犯罪分子,也将本不应划分为犯罪行为的行为排除在外,以保证刑法的公平性,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

(2)以刑法司法促进刑罚目的切实实现。刑法立法是刑罚目的实现的必要前提。而刑法司法能够有效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公安等相应机关应及时揭露犯罪分子的罪行,只有犯罪案件及时得到侦破,才能够提升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权威性。人民法院也应及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提升刑罚的威慑力。同时,应保证适用刑罚的准确性,使犯罪分子能够真正的认罪伏法,从而主动改过自新。另外,监狱也应对犯罪分子进行良好的改造,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避免其再次犯罪。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统一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不是彼止孤立,毫无联系的,而是存在着密切联系,二者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其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其一,目的的统一性,即都是为了实现预防犯罪;其二,效果实现上的统一性,即特殊预防的效果的产生有赖于一般预防的充分实现,而一般预防的效果的产生也同样有赖于个别预防的充分实现,二者在效果上是互为因果的;其三,作用上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因为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使刑罚目的针对的整个对象得以周详,从而在预防作用实现上达到一致;其四,价值追求上的一致性无论是特殊预防的惩罚与改造功能,还是一般预防的威吓与教育功能,归根结底是为了预防犯罪,目的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在价值追求,即消灭犯罪,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上的一致性。由此可见,二者是高度统一的有机整体。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因而,必须重视二者的统一性,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现阶段,从我国往年侦破案件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及时性并没有在案件侦破等方面得以充分发挥,很多犯罪分子得不到有效的改造,导致新的犯罪行为不断出现。因此,还需要相关人员加强对刑罚目的的研究,采取相应对策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有效避免犯罪行为的出现。

倡导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中国, 综合我们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为着使刑罚的社会价值的极大化。一般预防, 不仅是公正与功利的全盘考虑, 也是刑罚的个人人权保障功能与社会保护功能不谋而合,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相得益彰, 任何一面都不可偏废。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531-535.

[2]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北京:方正出版社,2015:118-122.

[3]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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