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

2017-01-26 15: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保护法中医药大学个人信息

张 宇 孙 慧

(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 济南)

浅论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

张 宇 孙 慧

(250355 山东中医药大学 人文社科学院 山东 济南)

伴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经济和社会得以迅速发展,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个人信息的买卖和随意传播对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如何通过立法来规避这些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从总结个人信息滥用现象入手,分析当前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从而对未来立法进行展望并提出几点建议。

个人信息;信息滥用;立法保护

个人信息就是以多种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它信息相结合来识别具体自然人情况的任何信息。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滥用情况十分严重,存在大量擅自披露提供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有甚者形成产业链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令人堪忧,这些问题都亟待的需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

一、个人信息滥用现象

1.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现实中很多的办事机构、商场等在办理业务时过多的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安全,比如办理银行卡、会员卡时有的需要客户提供婚姻家庭状况、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受教育程度等不必要信息。

2.擅自披露、提供个人信息

有些机构和网站未经法律授权和本人同意,擅自披露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更有的将这些重要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和机构使用。

3.非法买卖个人信息

生活中我们经常接到提供保险服务、买房服务、借款服务的骚扰电话,困惑他们是如何知晓我们的个人信息的,这背后其实就涉及到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这一严重问题。相关调查发现,社会上存在大量买卖医院就诊患者信息、购车车主信息、购房房主信息、学生档案等个人信息的现象,在有些地区甚至形成了一个新兴产业。例如发生在山东临沂的徐玉玉事件背后就是学生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类似事件频频发生,激起了民众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强烈呼声,这些事件都直接或者间接的折射出,当前公民个人信息被擅自披露和滥用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二、国内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然而我们很长时间以来缺乏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也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国外起步较早,最早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概念来源于美国法律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在1890年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而最早体现在立法实践中的则是瑞典1973年颁布的《数据法》,其后,1974年美国颁布《隐私权法》,1978年法国颁布《数据保护法》,日本则在2005年颁布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相比较而言,我国在此方面则起步较晚,不过自2003年以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2005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2007年9月-2008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开始专门组成课题组进行调研,之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一直在努力,制定的多部法律中都直接或者间接的体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2009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非法提供、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已经提升到用刑法加以考量的层次。再一个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通报的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将入罪。同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也明确确定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通过规范网络环境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保护。民法层面最新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是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于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该条文无疑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筑起了一道“保护墙”。

三、未来立法展望及建议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安全必然会是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通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贴近实际,其公布施行,可以解决当前的不少问题,对于强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维护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不可能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所有问题,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应是一个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所以从长远来看仍然需要一部具有统一性、专门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以后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一是确立个人信息处理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二是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跨境信息交流问题;三是对政府部门利用公权力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应当加以重点规制,明确个人信息与政府公开条例的关系;四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针对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大众服务型企业和单位进行重点管理,建立专门客户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应当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五是必须衡量保护个人信息和促进经济发展两方面的利益,使二者保持一定的平衡。相信只要法规和自律能够相结合,一个适合国情、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就不再遥远。

[1]周晋.我国个人信息独立保护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9

[2]谢小英.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10

[3]刘畅.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辽宁:东北财经大学,2015

[4]石佳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6):85-96

[5]王晓菲.刑事司法解释研究[D].上海:上海师范大学,2015

张宇(1994~),男,汉族,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本科在读。

孙慧(1995~),女,汉族,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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