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路径探索

2017-01-26 15: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影子监管银行

陈 琦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浅谈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路径探索

陈 琦

(611130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美国次贷危机以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影子银行这一特殊的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亦被认定为危机产生的根源之一。美国在爆发金融危机以前,其影子银行体系规模极大。目前,我国经济增速下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等形式却正在如火如荼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于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已经起步,但不可忽视地存在着一些不足,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监管机构,完善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影子银行;法律监管;经济法

一、影子银行的概述

(一)含义

影子银行是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创始人格罗斯在2007年首次提出的一个概念。自从次贷危机发生以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广泛关注。关于影子银行的概念,在国外比较权威的是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发布的报告《影子银行》中对其的定义,从事期限、信用和流动性转换,但不能获得中央银行提供的流动性担保或是公共部门提供信贷担保的金融中介。在我国,影子银行具有中国特色,因此,我国大部分的研究学者将影子银行界定为,存在银行体系之外的包含各种不同机构实体和活动的信用媒介体系。

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政府将影子银行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也被称之为“准金融机构”,近些年发展势头较猛;三是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无监管信用中介,以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等形式存在与民间资本有关。本文采取该国内通用的分类方法对于影子银行进行界定。

(二)影子银行的作用及风险

(1)影子银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弥补我国金融体制的固有弊病。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手中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多元化的理财产品的需求越来愈多,人们对于高收益的要求也逐步提高。除此之外,正规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对于不同的企业和群体是有所差别的,其明显的差别对待引起了贷款难等问题的出现。

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这种不良现象的改善,商业银行开始进行业务创新。影子银行具备独立的信用创造体制,可以有效的弥补商业银行的劣势,当然,同时也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威胁和挑战。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竞争迫使垄断组织对顾客的需要作出反应”,商业银行传统冷漠的服务态度以及差别对待客户的做法等到了大大的改进。

(2)由于其特有的运作模式,影子银行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影子银行的诸多业务都采取了过度复杂化的金融创新,更有甚者是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在做不法勾当,金融虚拟性及高杠杆隐含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与隐患。此外,高度关联性加大了金融等闲的聚集,同时监管套利等行为也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效果。

由于影子银行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加之其采取借短贷长的方式,具有不透明、高杠杆、高盈利等特征,在进行活动的时候不必遵守资本充足率、准备金等要求,与传统银行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这就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涉足影子银行业务,以此来提高利润空间。一旦发生监管套利及系统性风险,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

在现行一行三会制度之下,影子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机构所监管的范围和思路皆不同,但他们共同推动影子银行监督工作的完善。同时,这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体制很不规范,在我看来,主要体现在“三位”上:一是缺位,一是错位,三是不到位。

(一)影子银行监管的缺位

所谓缺位,就是由于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直在打擦边球,所以就导致出现了很多法律的空白,对于许多理财产品我们并没有一个十分有效的法律法规去监管,去制约,这样势必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此外,部分针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时表述得很不明确,产生的法律漏洞和理解偏差增加了监管措施有效实施的难度。

(二)影子银行监管的错位

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当较低层级的法律法规遇到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时就失去了应有的监管功效。对一些具有融资权限的第三方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与国家的《行政许可法》的某些规定是不相符合的,这势必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产生极其不利影响。

(三)影子银行监管的不到位

落实难是法律体制不健全与法律冲突的时常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由于没有形成有效的责任约束条件,同时就不可能产生有益于投资者的安全防范举措。一旦发生问题将会形成一个大范围的恐慌。为此,我们必须将披露真实可靠的相关信息法律化,同时,针对一些有困难的投资者,成立基本的安全救助基金作为坚强的后盾。

三、有关影子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当前影子银行信息不透明致使其逃离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风险。我国必须尽快立法明确规定各类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内容及程序,信息披露的表述必须清晰准确进行备案登记。同时,监管当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检测及预警制度。

此外,绝不可以忽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的法律,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特殊主体,必须出台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保护,可以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亦可以在相关法律中加入相应章节。

(二)建立保障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的系统性法律体系

混业经营是影子银行的特点之一,由于其业务的混杂性和复合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出现了交叉监管的错位和无人监管的空位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一个能够应对整个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构架尤为重要。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三会”之外建立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研究和监管。

经济法的目的是帮助国家进行经济风险的防范和规制,维护金融有序状态,保持经济活力本就是经济法秩序价值的体现。因此,合理利用和完善经济法,将金融交易的每一步信息都做到公平和透明,借鉴外国的做法,构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

[1]袁达松.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J].法学研究,2012,14(2):194-208.

[2]张远.加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J].金融教育研究,2012,25(2):22-30.

[3]王欣妍.我国影子银行的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第14期).

陈琦(1996~),女,汉族,吉林省吉林市,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猜你喜欢
影子监管银行
江西银行
记忆银行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中关村银行、苏宁银行获批筹建 三湘银行将开业
把时间存入银行
What a Nice Friend
和影子玩耍
不可思议的影子
监管和扶持并行
放开价格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