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发展

2017-01-26 15:57谢青山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使用者

谢青山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左版”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发展

谢青山

(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大势所趋。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一方面很好的解决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权利义务分配失衡问题,“左版”理论在兼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为未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新的路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由软件;左版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立法现状

将计算机软件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中加以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中均已承认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其国内立法中也借鉴了这一做法,但各国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具体归类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传统观点认为,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与文字作品相似,都是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应当将其归入著作权体系中,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则;但近年来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判例也开始承认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就单纯的计算机软件而言,目前公认的做法还是将它当作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而非专利,我国也认可这一观点,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自由软件运动及“左版”的起源

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可和保护促成了软件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垄断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在现有著作权理论和法律框架之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法律严密的保护,软件被完全的专有化,而软件使用者的自由却被压制到最低的限度,使用者们除了要为软件支付高昂的费用,还不得不忍受软件公司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很有可能面临被控告的风险。现有法律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促进了软件绝对数量的增长,但增长的数量绝大部分是由行业寡头贡献的,软件的“民间性”创作反而受到了压制,这与立法初衷是完全背离的。

出于对软件专有化和行业垄断的不满,理查德·斯多尔曼发起成立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以下简称FSF),并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自由软件运动,把矛头直指专有软件,他号召全世界的开发者共同行动起来开使软件重归自由。

自由软件运动中有两个核心的概念:“Free Software”和“Copyleft”。在解释“free software”时,FSF指出“Free”一词既有自由,也有免费的意思,而“Free Software”中的Free是指 “自由言论 ” 中的自由,而非 “ 免费 ” 这一意项[1],它表明软件使用者拥有运行、复制、分发、学习、修改的自由,所以“Free Software”应译为“自由软件”而非“免费软件”。将自由软件等同于免费软件或者认为自由软件不能商业化的观点是对自由软件的误解,自由与价格之间没有必然的关联,“比较低的价格并不代表比较自由”[2],因此FSF从不反对商业化的自由软件。

“Copyleft”是一种使软件变成自由软件的法律手段,它是一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版权保护的通用方法,虽然它在字面上与“Copyright”相“左”,但它并不要求放弃软件的著作权,‘Copyleft’中的‘left’不是“保留”的意思,而是指在效果上它与现有的版权(Copyright)是相反的,因此有人主张将其翻译为“左版”、“著佐权”、“反版权”、“版权向左”等。本文采用“左版”的译法。

三、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视野下的“左版”

“左版”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对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的突破,但它仍然建立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之上。“左版”并非一种具体的权利,而是一种让计算机软件保持自由的通用方法,它在承认在软件著作权的同时,授予软件使用者很大的权利和自由,这使它与通常意义上著作权区别开来。著作权在本质上是专有的、排他的,而“左版”的核心价值则是自由、公开和公益,它的目标是让自由重新回归软件使用者。

著作权是由若干具体权利构成的抽象的复合权利,而“左版”本质上则是一种附条件的许可授权条款,它首先声明保留软件的著作权,同时通过授权条款的形式将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比如使用、修改、分发以及衍生作品等,授予所有使用者,同时约定当使用者在对软件进行了修改、衍生之后必须以同样的条款回馈给其他人,这是为了防止使用者把自由软件私有化。

“左版”的实现过程始终遵守现有著作权法理论和规则,它只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一种创新性运用,同时它也解决了现有制度下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对现有理论和法律制度起到了衡平和补充的作用。具体来说,“左版”解决了现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制度以下弊端:

弊端之一,现有法律制度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过度,对使用者的限制过严,双方权利义务分配严重失衡。这导致用户许多合理的行为会被评价为违法,举例来说,法律不允许用户自行修复软件中存在的缺陷和错误的行为,即便用户有这样的技术能力,因为用户对软件是没有修改权的,因此用户只能忍受这些缺陷和错误,并期待某一天开发商会发现并且修复它们,对用户来说这是显然是非常不合理和不公平的。而且在现有法律对“合理使用”的解释是限制性的,能够阻却违法的情形有限,用户对“合理使用”援引往往不会得到支持。

弊端之二,现有法律制度对软件的保护期限过长,与软件更新换代的速度不相匹配,容易引发“重复造轮子”的现象,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弊端之三,现有法律制度实质上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公平。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对富国来说,是又一个从穷国榨取财富的方法”[3],现有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过于严格的保护严重的阻碍了贫穷和技术落后国家的创新与发展。

“左版”理论在不根本违反现有制度和理论的基础上,补充和完善了现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制度,而在共享经济悄然兴起的当下,“左版”理论中必将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领域延伸开来,影响到未来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模式。

[1]自由软件基金会.《什么是自由软件》[EB/OL].

[2]自由软件基金会.《贩售自由软件》[EB/OL].

[3]布来恩·马丁.《反知识产权》[C].贾星客.《自由软件运动经典文献》.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287

谢青山,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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