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7-01-26 16: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版式电视节目知识产权

周 畅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论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周 畅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21世纪以来,中国的综艺节目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各大卫视。然而,我国的综艺节目一直受到诟病,根源之一在于抄袭现象特别严重。虽然电视节目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电视节目的版式却一直是未被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因而导致了各大电视台之间的抄袭现象特别严重。为了规范我国综艺节目的一系列不法行为,立法有必要加强对电视节目版式的保护。

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电视综艺节目一般而言可以通过版权加以保护,另外还可能涉及商标权的保护,无论从何种途径寻求救济,毫无疑问都是切实可行的,但是节目的版式问题一直受到外界关注却一直未能得到立法者的关注。本文将尝试从知识产权法中寻求保护综艺节目版式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的电视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创作氛围。

一、电视节目版式概述

版式,也可以被称为模板,是指作图或设计方案的固定格式。电视节目的模板的定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而言,电视节目的产生需要经历以下的几个过程:脚本;制作和摄制;播放;然后形成通常意义上的节目模板。由于节目模板包含许多内容,有顾问、制作、准则、图像、节目、舞台设计、音乐等,因此又被称为“电视模板包”(TV FormatPacket)。美国法学家也曾经尝试给电视节目模板下一个定义,但是最后还是显得晦涩生硬。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罗莉认为:电视模板是系列电视节目的框架,它规定该系列节目所包含的共同因素,可以但不是必须(如访谈类 电视节目)同时包括各集节目之间联系的方式。具体来说,电视节目模板一方面要保证以其为基础而制作出的节目之间拥有足够的相似性和连续性,如此才能使其形成为系列节目;另一个方面则必须给每集电视节目留有足够的发挥空间,使其相对完整并且能够独立播放。为了给大家更加一个具体的概念,笔者认为,电视节目的模板是一系列电视节目的总体策划,其中包含舞台布景,灯光等一系列道具的使用,以期达到节目效果的节目流程设置和规则设定的创意的结合。

二、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1.将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促进电视产业的发展

历览中国的综艺节目,或多或少的都会有抄袭的影子,从早期的《超级女声》到现在的《奔跑吧,兄弟》,这些看似优秀的综艺节目却不被中国的观众认可。中国的电视产业如今处于一种萎靡的状态,反观国外已经出现了许多的电视节目版式的设计与出售的行业,并且已经取得非常不错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学者谭天指出:电影的生产可以概括为类型化生产,而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越来越趋向于模式的开发制作与应用,因此应该说是一种模式化生产①。国内也有许多的节目制造商,但是他们设计节目版式的方式却有点特别,类似于我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关系,制造商只是负责按照电视台的要求设计出一个节目版式,至于自己的创意则不可能融入其中。如果将电视节目的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毫无疑问会大力推动节目制造商创作的积极性,更加有助于中国电视行业的发展。

2.将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民族文化的巩固

近年来,外来文化的入侵使得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面临困境。2016年,广电总局发布了“禁韩令”,一方面是为了限制韩国艺人在中国的发展,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文化产业免受冲击。鉴于中国文化面临严峻的考验形式,中国更应当加大对传统的保护。如果国家鼓励对电视节目版式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将会有更多优秀的新型综艺节目的出现,这在促进电视产业发展的同时也有力地保护了那些宣传中国文化的综艺节目。湖南卫视新推的《汉语桥》综艺节目便是中国文化发展的又一体现,该档节目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融入了大量的中国传统文化,既达到了节目的娱乐休闲效果,又达到了文化宣传的效果,值得电视行业的借鉴。

三、电视综艺节目版式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实践

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将电视节目版式纳入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有许多的司法实践案例。英国学者曾经对1987年至2007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可追踪的案件进行统计。从其统计资料来看,1987年至2007年间,全世界关于电视节目模板可追踪案例共计59件,其中以著作权侵权为诉由案件为47件,占案件总量80%;以违反保密协议为诉由案件共计5件,占8%;而以合同侵权为诉由案件为3件,占5%;以假冒为诉由案件为1件,占2%。在这些案件当中,法院仅共立案38件,裁决案件22件,而判决有利于原告数量为11件,法院判决之处著作权侵权数量为7件,占了案件总量的12%。以上数据表明国外保护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是《著作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关于电视节目版式保护的问题并未明确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我国《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类型中不包括电视节目版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显然节目版式不属于这些类型;《商标法》保护的是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最后,电视节目版式一经节目公开播放便不存在秘密了,也就不能够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如此一来,似乎我国的法律在保护电视节目版式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四、结语

2001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与完善也显得日益频繁,这说明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方面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压力。电视综艺节目版式保护问题立法方面的空缺只是其中的冰山一角,究竟该如何保护电视综艺节目的版式,这一问题还需要更深的探讨。笔者也希望我国的立法能尽快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我国的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注释:

①谭天.论电视节目形态构成—一种用于节目研发的理论模型[J].现代传播,2009(4)

[1]李昕岳,曾荣辉.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0(1月中)

[2]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法律科学,2006(4)

[3]谭天.论电视节目形态构成—一种用于节目研发的理论模型[J].现代传播,2009(4)

[4]张子扬.警惕,外来电视节目“版式化”对亚洲的新文化垄断[J].现代传播,2003(1)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一般项目“我国电视综艺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问题实证研究”(项目编号:Y15C046)研究成果。

周畅(1995.12~),男,江苏宿迁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法学系,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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