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2017-01-26 16: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保证金交易所

赵 晨

(100020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

浅谈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赵 晨

(100020 中国粮油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

透支交易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期货交易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类型的民事责任,对因透支交易造成的客户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等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一个主要问题。笔者试图从透支交易的概念、类型、形成前提和原因,以及法律性质等角度出发,对透支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承担问题做以探讨,以期能够对这个问题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透支教育;概念;法律性质;法律后果

一、透支交易概述

关于透支交易的概念,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透支交易仅指期货交易所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在保证金水平不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期货交易,即开仓透支交易。另一种观点认为,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者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其保证金帐户中的可用保证金为零或者负值时,不追加保证金,或在追加保证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利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期货交易所的自有或者其管理的资金维持现有头寸或者继续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即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方式。以上两种观点的争议焦点是因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的会员或者客户保证金余额不能维持其持仓头寸的,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即被动透支),会员或者客户并未进行期货交易的,是否也作为透支交易看待。笔者认为,持仓透支实际上是在会员或者客户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客户的资金予以维持,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通过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的透支行为。故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的,均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透支交易应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主动透支)和持仓透支(被动透支)两种形式。而且对透支交易的认定标准应当以是否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低于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即明确了透支交易应当包括持仓透支和开仓透支两种类型。

二、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

对于期货透支交易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并不存在分歧,即均认为期货透支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国家将融资、信贷业务的权限仅仅赋予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进行融资。非金融机构无序的融资行为,使国家对宏观经济失控。且鉴于期货市场的特殊性,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国家现有的政策法规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机构的自律规章等均严格禁止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会员或者客户。作为会员或者客户的透支交易者往往是超过了自己的资金承受能力,占用他人的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其过度投机的行为具有赌博性。这与我国的法律道德也是不相符的。故这种射幸类型的以透支交易为形式的融资行为是非法的融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往往是出借方将由其管理的其他会员或者客户的资金融资给借入方使用,而非出借方自己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出借方并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要待借入方进行期货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出借方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借入方的亏损。这是由期货市场实行的特殊制度决定的。

三、透支交易的法律后果

透支交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即盈利和亏损。盈利时,期货交易者可以从自己的帐户上提取盈利额,或者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按照与会员或者客户的约定对盈利分成,一般不会产生纠纷。亏损时,会员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亏损额,这部分亏损额首先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代为垫付,垫付后则产生了这部分亏损究竟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即对因透支交易产生的亏损究竟由谁来承担。这个问题,一直是司法部门审理此类案件时产生争议的问题,也是融资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在确定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问题时,首先要分清四个法律关系,即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因买卖期货合约产生的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期货交易服务法律关系或者期货行纪法律关系、以及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或者会员和客户之间的融资法律关系。

第一,根据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因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期货交易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和因果关系理论的具体贯彻。故对期货合约买卖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买卖双方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在期货市场上,不应当有只享有权利,不承担风险的期货交易者。否则,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

第二,透支交易在性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即期货交易所融资给会员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融资给客户。当然该融资法律关系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对无效融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存在的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而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造成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穿仓损失的,因在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与会员或者客户之间无效融资法律关系中,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造成融资法律关系的无效具有明显的过错。即如果没有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对融资的认可,甚至纵容,仅有会员或者客户一方融资的意思表示,融资法律关系根本无法建立。认定由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公司自行承担融资不能收回的损失是符合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的。即在处理期货纠纷案件中,无论是期货合同纠纷,还是期货侵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联系。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融资法律关系的无效并不导致透支交易行为本身的无效。用透支款项进行的期货交易是有效的,也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1]论期货透支交易的本质与法律责任承担[J].陈梦.法学,沈阳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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