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 笑
特定情境下无过当防卫的司法认定
——兼评田仁信故意杀人案
文◎韩 笑*
《刑法》第20条第3款是立法确认无过当防卫权适用的一般规范性准则,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使得司法认定往往超出传统的立法标准,特殊情境下对无过当防卫行为的裁判时常陷入两难:即使符合法律适用的经验逻辑也不被公众在情感上接受。在法理与情理的冲突下,严格遵循证据裁判规则与司法的理性逻辑,能动地从当事人角度判断防卫时的危险程度是贯彻正当防卫权立法本意、鼓励私人在危险紧急时自卫自救的应有态度。
无过当防卫 司法认定 法理与情理
[基本案情]200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2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温州商报》刊登一则《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的新闻报道[1]掀起一场舆论大波,引发学界热议和社会的广泛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