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式”的诈骗犯
——民事超越代理权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界限

2017-01-27 10:36:05刘春园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0期

文◎刘春园

“雷锋式”的诈骗犯
——民事超越代理权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界限

文◎刘春园*

本案所包容的四对民事法律主体,构成不可分割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整体。根据终审判决,三对单位主体之行为均以民事法律关系定性处理,唯有特定自然人之行为被纳入刑事法律视野进行评价,且该行为在未满足犯罪构成之前提下被认定构成犯罪、处以较重刑罚。分析该案,对于司法实务领域中厘清民事违约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违约责任 刑事责任 界限

[基本案情]上海东立公司为海航公司客票(一级)代理商。2011年7月,谢某与东立公司签订机票合作协议,租赁东立公司ETERM系统进行机票(二级)代理业务,权限包括客票预订与进程查询。2010年6月1日前,国内各航空公司头等舱实行统一定价,不会因改签不同航空公司航班而产生差价,航空公司之间客票改签系统呈开放状态,不需特别授权。2010年6月1日,国家民航总局许可航空公司头等舱机票自主定价,各航空公司头等舱机票即产生价格差。为避免因未经授权改签导致机票价格差产生的民事纠纷,航空公司应当即时维护、更新客票代理系统,将代理商之改签权限收回,或者启动严格的风控预处理程序。东立公司提供谢某使用的ETERM授权系统却依旧保持原状,事实上包含着客票预订、进程查询以及客票改签3项权限,这就为日后谢某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改签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与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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