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 胜
刑事侦查中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之刑期折抵
文◎王 胜*
近年来,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越来越频繁使用的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不得已、慎重使用为原则。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在刑期折抵上应当遵循“折抵关联性规则”,并亟需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
强制隔离戒毒 行政强制 刑期折抵
近些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挽救吸毒人员、阻止毒品蔓延的有效手段,越来越频繁地被运用到公安机关办案当中。同时,作为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何有效监督防范强制隔离戒毒的滥用,更成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往往根据其还有吸毒行为,对其先行处以行政拘留与强制隔离戒毒,在隔离期间再择机对行为人涉嫌犯罪的行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行为人先前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期,不仅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亟需加以重视解决。
2016年4月1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海市嘉松中路5369号吉盛伟邦家具城门口,抓获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戴某某,当场查获9.38克甲基苯丙胺 (冰毒)及毒资,并于当日对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戴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在此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另交代自己是吸毒人员,还曾被强制戒毒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