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情节与适用

2017-01-27 10:36:05李子枫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0期

文◎李子枫

死刑执行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情节与适用

文◎李子枫*

死刑案件在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制度上可分为四种,即死刑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及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在“少杀”、“慎杀”的审判趋势与“杀人偿命”的民众普遍价值观念看似相悖的大背景下,本文通过对辽宁省锦州市一审判处死刑案件的调查研究,以个案中不同事实及情节的内在联系和区别为视角,简要分析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具体死刑案件中的情节与适用。

死刑 死缓 限制减刑

死刑案件在对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制度上可分为四种,即死刑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限制减刑及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和“终身监禁”分别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及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新增条款,因“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适用范围很窄,故本文不再讨论。从立法层面到审判实践,近年来刑罚适用整体趋于轻刑化,同样判处死刑案件的入口也在逐年紧缩,适用罪名更加集中在故意杀人、抢劫、贩毒等严重侵害人身权利及社会秩序的重大犯罪。

一、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个案分析

(一)杨某抢劫、盗窃案

被告人杨某因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前来制止的被害人扎伤致其死亡,未施救,后被抓获。经查,被告人此前曾盗窃九起,且流窜作案,综合被告人有劣迹、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决书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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