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的撤销赠与
——对孙某上诉陈某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的讨论

2017-01-27 11:01王瑞琳
法制博览 2017年13期
关键词:孙某婚姻关系陈某

王瑞琳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婚姻中的撤销赠与
——对孙某上诉陈某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的讨论

王瑞琳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本文主要讨论了社会争议极大的话题之下的法律适用。法官在使用法律的时候,需要把日常经验法则和法律专业知识结合起来,但是对于某些敏感的有争议性的话题,法官很难通过日常经验法则来作出判断。此时则需要法官对法律进行灵活适用。通过适用法律,在争议问题上为社会指明方向;但有的时候,法律也应当在特定问题上适当留白,避免硬性的认定,贯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

撤销赠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

案情简述:2015年2月,孙某,女与陈某,男签订《婚前协议》协议中对双方日常生活的相处细节做了约定,还约定男方应赠送价值350万元的房产给女方。2015年3月,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2015年5月陈某将涉案房产过户给孙某。2015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孙某拥有对350万元房产的产权。2015年11月,在离婚登记办理完毕之后,陈某得知消息,在婚姻存续期间,孙某曾与案外男性张某在某宾馆登记住宿7天。陈某遂以撤销赠与合同为案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在宾馆同宿,属于对陈某的“严重侵害”,应适用《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准许陈某撤回对孙某的赠与。孙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

一、基于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的分析

要适用这条法律,不可避免地,要对“严重侵害”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并阐明孙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侵害”这一程度。在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没有任何条款对“严重侵害”作出了解释。在适用本法律的时候,法官就必须对这个概念进行解释和说明。

认定是否有严重侵害情形,具体到本案中我认为主要有两条路径:1.通过赠与合同本身去解释;2.利用举其轻以明重的推理方法。

(一)通过合同本身去解释。首先综合考察赠与合同签订的目的,然后再去考察侵害行为是否能够阻碍这个目的发生。

如果说侵害行为能够导致赠与合同的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了,那么则应当把该侵害行为认定为“严重侵害”行为。具体到本案,《婚前协议》的签订的目的,根据上文所陈述的内容,应当认定为“缔结并维持婚姻的存续”。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夫妻关系最主要的义务之一,违背了忠实义务,则是对夫妻关系的一个较高程度的破坏,所以,基于这样一个判断宜认定孙某构成对陈某的“严重侵害”。

婚外性行为是不是对配偶的“严重侵害”,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性观念是变得越来越开放的,个体与个体之间性观念,也是千差万别。对于刚刚缔结婚姻数年的年轻夫妻来说,婚外性行为几乎是一种绝对不可以饶恕的行为,但是对那些已经缔结婚姻三四十年,长久以来没有性生活的老夫妻来说,偶尔的偷腥似乎也不会给婚姻带来毁灭,只要双方在经济上以及其他方面对家庭保持着忠诚,那么婚姻也能够在一种比较健康的情况下得以维持。

(二)利用举其轻以明重的推理方法。既然对待“严重侵害”这一概念,能够参考的地方有两个,一是《刑法》,如果说受赠人对赠与人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足够严重,达到需要适用《刑法》来调整的程度,如故意伤害,遗弃、虐待等,那自然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另外根据《婚姻法》第32条所属的几种法定离婚情形,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几种。这几种行为在《婚姻法》语境下已经对向对方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伤害,并由法律规定准许离婚。在解释“严重侵害”时参考这一条法律,并无不妥。具体到本案中,婚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也没有达到法定离婚情节中所述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能通过这种方法来进行判断。

二、基于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规定进行分析

为了避免解释法律所的后果,中级人民法院回避了对撤销赠与这一制度的使用,转而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案涉《婚前协议》载明的内容,该协议属于陈某、孙某在缔结婚姻关系前,对婚后夫妻相处、关系处理及财产处分所做的综合性约定,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的约定,而不应将其中的任何一条从《婚前协议》中单独剥离出来、在脱离双方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进行认定和处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双方因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发生争议而引发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而非赠与合同纠纷。

[1]邓小晶.论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D].西南政法大学,2013.

[2]王文军.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J].法学论坛,2010(06):14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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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3-0274-01 作者简介:王瑞琳(1991-),男,汉族,四川人,四川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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