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振
(20180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研究
李鉴振
(20180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法律拟制。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的存在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转化型抢劫的未遂标准应与普通抢劫的未遂标准相同。《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仅仅是犯罪性质的转化条件,对转化成功后的抢劫罪具体处于哪种犯罪形态、如何量刑等一系问题,应当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未遂标准;罪行相适应原则
2014年2月8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某区东大街434号附近,尾随步行途径此处的被害人胡某,伸手从胡某外套左侧口袋内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的钱包1只(已缴获发还)。被胡某当场发现后,陈某某遂将上述钱包丢弃在地,胡某的丈夫刘某拦住并质问欲离开现场的陈某某,陈某某为掩饰罪行、抗拒抓捕而与刘某发生扭打,后被闻讯赶至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扒窃得手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对犯罪形态的认定却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抢劫既遂定罪处罚
理由为:转化型抢劫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无论结果发生与否,其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既遂。简言之,转化型抢劫一经转化就既遂,不存在停止形态,没有犯罪未遂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