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丹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浅议已婚者的财产地位
于 丹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结婚对自然人的财产地位有何影响?这是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人的事情,我国现行法对此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究竟应当如何理解与适用,甚至这些规定是不是恰当、科学,都还存在不少争议。
财产地位;共同债务;财产复合所有制
“婚姻法解释二”多个条款均涉及夫妻财产归属。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归属。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