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敏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11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若干问题研究
陈 敏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莆田 351111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刑法针对财产刑做出了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但是财产刑犯罪依然层出不穷,由于监察机关的职能缺失,导致法院的判决和刑法的处置力度无法满足时代的需求,使得我国刑法的权威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针对监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系统全面地分析研究,进而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监督
我国刑法对财产刑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财产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罚金刑;另一种是没收财产刑,是刑法体系中的附加内容。财产刑对打击财务型犯罪、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运作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行明确的定义,导致监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一般情况下,涉及财产刑犯罪的刑事案件需要在法院进行审理,当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由法院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法院没有义务和责任将财产刑刑事案件的具体详情资料提交到监察机关当中,因此大多数情况下,监察机关无法在第一时间获悉财产刑的具体情况,也就无法财产刑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