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环节职务犯罪发案特点、成因及预防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中间人二手房税款

徐 洁 严 涛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环节职务犯罪发案特点、成因及预防

徐 洁 严 涛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本文从一起案件中的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作案手段、案件定性来看,揭示出二手房交易环节审核手段落后,制度执行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等问题,提出要严查失职渎职行为,优化征税系统,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税收征管;发案特点;成因;预防

在一般人认识里,税款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很难偷逃,但在今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二手房交易征税职务犯罪案件中,李某某等人不仅更改了计税价格,少计契税,而且除契税之外其它税种都可以做到让计算机不计取。该案的发生,暴露出二手房交易征税管理中仍存在多个风险点,亟需加以研究解决。

一、案件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全部为地税局和房产局工作人员,其中4人为地税局工作人员,1人为房产局工作人员。我们通过了解其它地区查办的此类案件来看,该类案件主要是房屋中介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由房屋中介机构制作虚假的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虚假而予以办理的情况,但在本案中,制作虚假纳税资料的是税务局内部工作人员,负责招揽客户的也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负责打通房产局关系顺利拿到房产证的还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其它地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房屋中介内外结的作案形式相比,本案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危害性,原因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更清楚纳税环节及办证环节,更了解征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更方便织起与征税人员、发证人员等与完税发证相关环节关系网。本案中的嫌疑人周某,就是利用曾经与嫌疑人胡某在同一税务分局工作,通过胡某找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嫌疑人李某,再由李某开出税票,后李某共为周某开出税票17份,应收税款1,617,182.47元,实收税款116,000.00元,实际少收税款1,501,182.47元,少收税款比例占应纳税款比例92.83%,但李某实际只收周某好处不到2万元。李某之所以愿意冒风险给他们开票,除一方面收受好处,另一方面则是考虑到同事之情,领导之请,最主要的是李某认为都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即使出了事,也不是他一个人责任,从众的犯罪心理导致其犯罪肆无忌惮。

(二)从犯罪行为看,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差,对犯罪起推波助澜作用,导致职务犯罪行为疯狂、猖獗。本案除立案查处5人之外,与案件相关联员达100人之多。35户房屋买卖双方、中间人和房屋中介,都积极想办法,试图通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帮助,达到少交税款又能拿到房产证的目的,只是由于二手房交易完税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计税,纳税人和房屋中介并不熟悉其中的操作细节及交税办证过程中的漏洞,内幕只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但正因为纳税人都希望通过税务局内部关系达到少交税款这一内在需求,导致嫌疑人周某、吴某打起了利用帮他人二手房完税办证从中获利的主意,打着负责包完税包办房产证的旗号,招揽生意,周某、吴某提出给钱包税办证但不给税票的前提下,纳税人、中间人甘愿冒着被骗的风险,将纳税款交给周某、吴某等人,后周某、吴某等只将其中少部分用于还税办证,其余款项要么私自占有,要么用于打发关系。如吴某经手收取6户,纳税人共给出办税款项53.3万元,实际完税6.05万元,其余部分都由中间人,嫌疑人占有,用于私人所得或用于送情打通关系。纳税人、中间人、房屋中介的积极参与,给嫌疑人提供很大的作案空间,不需要嫌疑人主动去找,甚至在嫌疑人主动提出不提供税票明显可能存在巨大风险的前提下,仍趋之若鹜,只为能少交一部分税款,导致该案立案查处后,纳税人才知道自己用于交税的款项大部分被中间人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私自占有,而中间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巨大利益驱动下,以身试法,疯狂作案。除目前已立案查处的5人犯罪之外,目前还有涉案的其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问题在进一步查处中。

(三)从作案手段看,作案手法简单、原始,犯罪成本低,效率高。本案中,35户纳税申报资料,除纳税人姓名与真实姓名一致之外(目的要拿真实的房产证),其余的资料如纳税人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唯一住房证明等,全部是由周某等人按照计算机程序设置的只需交纳契税(如“满五唯一”)的条件,仅通过复印机复印、电脑P图的手段就能全部制作出来,后再通过内部关系找到开票人员,将明知是虚假的纳税资料数据输入纳税系统和“价格评估系统”,由计算机自动核定生成税款。表面上都是按程序计税,实际上将所有房屋都变造为只需交纳少部分契税的房屋,其它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自动核定为零。如本案的周某,只通过给打印社余某400元,余某通过电脑P图、复印机复印,在三个小时之内就制作了十几份二手房纳税资料,并达到少交税款150多万元的目的。嫌疑人制作虚假纳税资料成本之低,用时之短,效率之高,暴露出纳税申报资料审核中存在巨大漏洞。

(四)从案件定性看,法律关系复杂,定性争议大,案件法律效果难以体现。一是纳税人、中间人将纳税款项交给嫌疑人,由嫌疑人包税包证,纳税人明知其中一部分用于还税,一部分用于送情,一部分作为给嫌疑人好处,但这三部分数额各为多少,纳税人、中间人并没有明示,也不过问嫌疑人将钱拿去如何支配,纳税人、中间人有明显的行贿行为,但行贿数额不确定,因此对纳税人、中间人是否认定行贿罪有争议。二是中间人从中截留税款,有诈骗的行为的存在,但其并不是完全捏造事实,因纳税人明知中间人会从中得一部分好处,只是不知好处到底有多大,因此能否认定为诈骗罪也争论不休。三是能否将纳税人、中间人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共犯,因纳税人、中间人虽有少交税款的目的,但其与税务机关人员共同的故意不明显,也没有共同实施导致税款少交的行为,对其是否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同意见。纳税人、中间人在本案中,其行为推动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存在较大的社会害性,从法律规定层面上的欠缺,导致打击不力。

二、原因分析

一是各系统之间缺少关联,审核手段落后,嫌疑人侥幸心理不断强化,犯罪不计后果。首先二手房征税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二是金山缴税系统,但二者数据并没关联,本案中价格评估系统以葛店的住房核定出价格,而在金山缴税系统中嫌疑人采取隐瞒房屋座落地的手段,导致最后开出的税票,房屋座落地数据要么空白,要么为零,而房产局凭此税票并不能从表面上看出是更改座落地形式开出的税票,因此用A房的税票能在房产局拿到B房的房产证;二是地税局、房产局、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未联通,导致制作虚假的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用于纳税申报而无法从形式上审核出来;三是地税局为减轻内部审核责任,也只要求开票人员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就导致嫌疑人李某在明知他人是用虚假纳税资料开票不审查,甚至大放绿灯,因为他认为即使以后查出问题,也可以以自己已按规定审查来搪塞,更可以以自己不知情完全被他人所骗来推卸责任,导致嫌疑人犯罪心理不断强化,作案后不计后果。本案中李某,在不了解房屋真实情况下,明知是虚假纳税资料仍心存侥幸,事发后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税款损失300多万元才追悔莫及。

二是内部监管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权力之间缺少制衡,导致权力滥用。表现在:1、地税局纳税服务局岗位职责虽明文规定纳税大厅中设有审核岗,但因纳税大厅人力不足,而要保障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服务,做到即办即结,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都是集受理、审核、输入、扫描归档于一体,均没有按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执行,而将大厅负责人设置为唯一的日常监管人员,但本案中大厅负责人刘某不仅不予监督,甚至沆瀣一气,主动要求李某为其关系户少开税票。2、纳税服务局内部虽定期对征税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但检查只是对存档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没有进行对比复核性实质性检查,很难发现问题,导致上级定期检查作用发挥有限。3、纳税申报资料归档作为最后一道监督关口,但对其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对是否归档、归档资料是否齐全,由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自愿,交多少归档多少,导致案发后,有些纳税申报资料无法找到,有些资料是从李某家中搜取。

三是社会管理手段不足,依法纳税意识没有形成,税务机关内部日常教育流于形式,价值观扭曲。本案中,纳税人、中间人、房屋中介等都是税法实施过程中的参与者,税务机关对依法纳税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但其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仍淡薄。而税务机关一些工作人员,在拜金主义价值观影响下,心理严重失衡,思想上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从思想上产生错误的认识,到错误的行为,结果从量变到质变,置国家法律不顾。

三、对策建议和防范措施

在目前尚不具备全市联网的情况下,从本案中看,认为应从以下几点来加强防范:

一是严查失职渎职行为,降低犯罪黑数,削弱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找关系就能少交税款,是推动本案发生发展的社会诱因,而达到少交税款后没有被及时查处,就是本案发生的助推剂。本案中的嫌疑人都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但仍胆敢以身试法,其主要原因就是侥幸心理在作崇。如本案中的李某,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开票的,即使出了事,不只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而且上面还有人顶着,导致其犯罪心理不断强化,从最开始的担心害怕到最后的明目张胆。因此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净化纳税风气,是预防犯罪的必然要求。

二是关联征税系统中的金山缴税系统与价格评估系统中的数据,同时要针对问题不断优化征税系统,将核心数据设置为必输项目,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在目前只有房产局交税大厅与市房产局信息联通的情况下,地税局与不动产登记中心之间要加强信息互通制度建设,使税务机关可以全面查询房产与征税的有关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查询房产纳税信息,防止征税人员有可操作空间谋取利益。同时地税局在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合作不仅在形式上要加强合作,更要将制度落到实处,防止如本案中地税局与房产局签订了助税协议,但房产局在实际发证中并不有采取任何措施将助税协议落实到位,税务机关也未对房产局助税情况检查督促落实,形成制度与操作两张皮的情况。

三是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建设,发挥制度管人的作用。一是明确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受理、审核分开机制,平衡受理员与审核员之间的权责分配,分化受理员与审核员之间的利益输送链条;二是严格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房产纳税资料,对减免税资料上级要定期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减少犯罪黑数面;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纳税台帐,提升档案管理中应有的监督职能作用。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规范纳税人行为,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同时对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形成依法诚信的纳税氛围。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廉政教育,税务机关领导要以身作责,发现问题,严格处理,不包庇不护短。

[1]刘显臣.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J].活力,2010.6.

D922.22

A

2095-4379-(2017)30-0123-02

徐洁,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严涛,男,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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