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

2017-01-27 14:08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宣告婚姻关系请求权

王 瑶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非常法定财产制研究

王 瑶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纠纷不断增多,人们对夫妻财产给予更多的关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已经难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随着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人们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很多学者倡议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度,以构建我国更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在婚前或婚后均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夫妻财产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这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是对正常情况下对夫妻财产所做的规定。

但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尚有一些不足之处:首先,该条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限制条件过多,权利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救济;其次,该条列举的法定事由过于简单,损害夫妻财产的行为多种多样,仅仅两项无法囊括;最后,根据该条的规定,在非正常情况消失后,夫妻财产究竟适用何种制度?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更好的运用于实务,因此有必要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定义与特征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定义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夫妻正常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经法院宣告,终止夫妻原来的财产共同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种制度。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特征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非常法定财产制仍然属于法定财产制的范畴①,不改变我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财产制度一样,分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只是作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的一种补充,为当事人在维持婚姻关系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其次,非常法定财产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一定适用,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满足必要的程序,才有适用的空间。最后,当事人选择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律效果,是夫妻财产适用分别财产制。

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制度设计

(一)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大概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的宣告制,以法国、德国为例,即夫妻在满足法定的情形下,要想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必须经过法院的宣告,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另一种是复合的双轨制,以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即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只要满足法定的情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即当然地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而无须通过法院的宣告。考虑到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还有个人信用体系尚未成熟,缺乏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生长的土壤,因此建议采用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更能适合我国的国情。

(二)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仅仅规定了两种法定情形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完全列举式的规定无法囊括司法实务中层出不穷的离婚财产纠纷。因此,笔者建议,按照我国法律的惯例,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一)、(二)款后面增加:(三)、夫妻分居不到两年;(四)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五)夫妻一方不依法履行抚养夫妻另一方义务的;(六)其他情形。理由在于:第(三)款夫妻分居不到两年,此时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是尚不满足离婚的条件或者是为了孩子的成长暂时做出的妥协,这种情形下再适用共同财产制有点强人所难;第(四)款则是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在《婚姻法》的具体体现;第(五)款的规定是因为第(二)款只是保障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对于最重要的夫妻之间相互扶持的义务并没有体现。第(六)款是兜底条款。

(三)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请求权人

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请求权人,世界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瑞士的请求权人仅限于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和夫妻一方持续无判断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请求权人则为夫妻任何一方或其法定代理人②。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可以推出,在维持夫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夫妻财产权益受损害的一方。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范围太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诉权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非常法定财产制的请求权人为:一是夫妻任何一方;二是债权人。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立法上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仍然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务的棘手案件,主要是因为没有设置非常法定财产制,不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尽快纳入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司法实务的需要。

[注释]

①王亚男.析非常法定财产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6(4).

②周敏.我国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7(7).

D923

A

2095-4379-(2017)30-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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