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县法院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现象调查与分析

2017-01-27 14:42朱临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借款人利息借款

洪 巍 朱临星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T县法院民间借贷中职业放贷现象调查与分析

洪 巍 朱临星

(31720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 天台)

近年来,随着银行货币信贷政策的逐步紧缩,民间资金流转日益频繁,同时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法院,其中充斥着职业放贷案件。本文将从该类案件的现象探析、特点及影响来分析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职业放贷;调查与探析

根据T县法院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的收案数据,该段期间共受理各类商事案件222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01件,占比达到72%,可见民间借贷已成为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民间借贷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职业放贷人的身影。

一、职业放贷现象探析

职业放贷人指的是从事高息放贷的个人,或是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但挂着投资公司或担保公司名义向个人或企业从事民间放贷的个人。那么如何区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是否是职业放贷人呢?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以该出借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通常传统熟人之间的借贷,在短期内不可能出现多起诉讼,如果在短期内有大量案件起诉到法院,基本可以判定其职业放贷人的身份。针对我院受理的1601件民间借贷案件,我们统计了单人起诉3件以上案件的数据:起诉数量3至5件的有61人,共206件;起诉数量6至10件的有17人,共128件;起诉数量11至14件的有6人,共68件。上述案件共计402件,平均每人起诉4.8件,此类案件已占民间借贷案件25.1%的份额,职业放贷现象已然非常普遍。

二、职业放贷的特点

1.职业放贷人群体

根据对现有案件的分析,成为职业放贷人的群体往往有以下几类:第一,持有闲散资金,自己放贷,自己收款,自己起诉,简称为个体放贷人;第二,多个有资金实力的个人合伙,放贷事务合作分工,诉讼事务委托给一人或多人处理;第三,多人合伙成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以公司名义放款,诉讼以员工或股东名义进行。

2.职业放贷人规避法律的做法

职业放贷人为了追求资金生息的最大利润,往往采用多种方法规避法律对高利息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法院应予支持;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对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法院不做干预,对尚未支付的利息则控制在年利率24%。为了实现高额利息及资金安全,职业放贷人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

第一,放贷时使用的借条采用格式版本,出借人名字通常空着,或者在起诉时另外添加。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借条通常采用格式版本,出借人名字处空白,或虽写有名字,但书写的笔迹与其他内容明显不一致。根据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因此,法院一般会推定借据持有人为债权人。职业放贷人放贷时不写上出借人,一是为了方便诉讼,在起诉时交由专人应诉;二是对借款人已支付给他人的款项,原告以与其无关为由进行应诉,拒绝将已支付的高额利息或还款从起诉款项中扣减。庭审中,因借款人无法举证证明收款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导致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

第二,实收利息远高于载明利息,或交付时直接从本金中预扣利息。借条中利息的位置要么空着,要么写上2分或3分,但实际收取的利息高达9分,甚至更高。利息一般通过现金交付或者转账至其他人账户,如借款人举证证明已归还,原告直接以缺乏关联性进行抗辩。另有,借款人提出交付的本金中已预扣了部分利息,原告通常予以否认,对通过转账交付的案件,往往会解释部分款项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对此类情形,法院往往无法查明实际收款人与原告的关系,另外也不会轻易否定借条的效力,被告的抗辩很难被采信。

第三,催款人与起诉人不同,借款人意见较大。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往往已采取一定手段进行催讨,催讨人与起诉人通常不是同一人,并否认已收到款项。借款人很难举证催款人与起诉人的关系,情绪都较为激愤。

3.涉职业放贷民间借贷的特点

第一,单笔借款金额较低,多在50000元以内。职业放贷人的出借款项往往金额不大。低于30000元的借款也为数不少,通过这种方式以减少款项收不回的风险。

第二,发放借款以现金为主。很多借条直接载明以现金交付,即使存在款项交付不足的情况,法院也很难认定。

第三,案件审理缺席率高、调撤率低。从审理情况看,因借款人下落不明采用公告审理的案件占63.58%,缺席审理的案件更是占到41.16%,除了因被告无力还款,刻意避债外,还在于被告对借款人催讨欠款存在恐慌心理,不敢露面。此类案件的调撤率普遍较低仅19.9%。

第四,到庭的借款人意见均较大,提出多项抗辩:与原告不认识,款项不是向原告所借;实际交付的款项没有借条中载明的那么多;约定的利息是高利贷,并且已经支付了高额利息;已经有人拿着条子找借款人要求还款,借款人已支付了部分借款;借款是赌债,未实际交付;借款是高利息转打的,未实际交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非被告举出明确的证据,或者原告有自认情况,否则很难认定抗辩事实的存在。

三、职业放贷行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1.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及经济发展

职业放贷行为具有非正式性和隐蔽性,在操作和监管过程中缺乏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机制,容易导致风险失控,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引发金融风险。

2.引发刑事犯罪及社会治安问题

职业放贷行为多游走在法律边缘,很容易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第一,放贷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第二,职业放贷人为收回借款往往会采用较为极端的手段,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罪名;第三,一些职业放贷人利用赌徒或瘾君子迫切需要金钱的特点,会参与开设赌场或贩卖毒品等。

3.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职业放贷人法律意识提高,隐瞒事实,规避法律规定,而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得不认定起诉事实,很多时候与客观事实不符,据此作出的裁判社会效果很不好。在民众看来,法院对这些案件的判决、执行就是成为职业放贷人的帮凶,一定程度上法院沦为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司法权威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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