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2017-01-27 14:42李洪涛陈荷花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关键词:小额合法权益经营者

李洪涛 陈荷花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 湖南 冷水江)

关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李洪涛1陈荷花2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750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 湖南 冷水江)

集体诉讼是一项特殊的诉讼制度,其是指集体成员彼此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因受人数限制无法全体进行诉讼而委派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利益进行起诉(或应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集体诉讼其实指的就是代表人诉讼。消费者在消费(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法律需要提供给消费者更多的倾向性保护。事实上,国家和相关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组织)都希望找到一个法律平衡点,用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概念出发,结合到司法实践,对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策略进行探究。

集体诉讼;消费者;制度完善;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俨然已经成为了最为庞大的法律关系群体之一。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交易(买卖)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特定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这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合同关系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总是不可避免地处于弱势地位(交易信息了解滞后、了解不全、被虚假信息所蒙蔽等)。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需要运用公权力(法律)手段来调节、制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这种“不平等地位”。而本文所要探究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正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一、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集体诉讼制度本质上属于一类司法救济措施,其是指集体成员之间多数具有共同利益,因受到人数限制而无法全体参与到诉讼活动中,特由一人或数人代表集体的利益参加诉讼活动。对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而言,其争论焦点一般为民事法律关系,且起诉方和应诉方(原告和被告)通常固定。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原告方通常是有着共同利益(诉讼需求)的消费者集体,这里所谓的消费者集体,需要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关人数标准;如果仅是一名消费者,或者消费者数量未达到法定人数标准,那么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便不适用。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中的消费者集体应当具有共同的诉讼需求(利益需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他们的诉讼标的可以是不相同的,例如每一名消费者的消费金额不同,那么其受到的侵害也是不同的(要求的赔偿也是不同的)。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被告通常为经营者,经营者可以是单个经营者,也可以是多个经营者组成的“经营者集体”。

二、现行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当前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已经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典型代表,其不仅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2012年,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合法地位在《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认,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行为,可以由法定机关或相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进一步落实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作为集体诉讼的代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属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其遵照一般性的民事诉讼程序,具体流程由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消费体集体诉讼制度与广义上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别,当事人的召集、诉讼代表的确定、诉讼需求的表达以及损害赔偿的分配等都是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我国的消费者集体诉讼体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十分完善,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1.转化制度的规范主体(由消费者专业化为商家)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措施,其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注意到,在消费者集体诉讼活动中,根据法律原则消费者和经营者(原被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其不可能与经营者掌握相同的交易信息),如果依据现阶段的立法,将制度的规范主体定为消费者,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固然无可厚非。然而从司法实践分析,很大一部分争议问题是由小额消费(几十元、几百元)引起的,我们运用法律维护,难道目的仅仅在于帮助消费者挽回这几十元、几百元的损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目标在于规制、惩治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从源头上杜绝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产生。为此,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规范主体应当由消费者转化为商家。

2.明确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案件的受理范围

对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案件受理范围的研究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不适用于大众性的侵权案件,但大众性的侵权案件又的确有相当一部分是由消费者集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构成的。针对这种现象,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做法,不采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解决,而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加以解决。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更加适用于服务性行业,针对于成文条款和不成文条款下的交易行为均适用。例如,电子公司对于商品的售后服务不规范、卫生服务机构不当执业等。在服务性行业中(小额消费居多),一些不法商家常利用消费者不重视交易条款的特点而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在服务性行业中适用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3.“小额消费”的界定

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主要维护的是不特定的、小额消费者群体(大额度消费,消费者自我会比较谨慎,存在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较少),那么如何界定“小额消费”便成为了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关于小额消费的界定,不应当仅凭借消费者在一次性消费过程中支付的金额而定;更有实践价值的界定方式为: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侵害了消费者多少的权益(这里的权益代指消费者被商家侵害的金额),具体的数额由当地的消费水平酌情而定。

[1]刘守娟.论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

[2]王晓.论我国消费者权益诉讼制度的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0.

[3]李战,张琴.论我国消费者群体诉讼制度的构建——从小额多数侵权纠纷解决的角度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s1):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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