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家霖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投资仲裁中主权投资者适格原告的界定*
谈家霖
苏州大学,江苏 苏州 215006
随着主权投资的兴起,主权投资者在国际投资的舞台上逐渐活跃,随之而来的投资纠纷也将成为必然,这些投资纠纷可以通过双边投资条约或华盛顿公约进行仲裁解决,然而主权投资者是否具有“投资者”的原告资格成为能否进行投资仲裁的前置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投资条约和华盛顿公约的做法也是不尽相同的。
主权投资;投资仲裁;投资者;归因原则
(一)主权投资的兴起
在殖民时代,强权政治和经济利益在国际投资法的发展中是紧密相连的。欧洲贸易公司在皇权政治包括国际法政治中是关键操控者,他们致力于建立法律标准来保护自己的国际活动。例如,荷兰东印度公司聘请格老秀斯作为他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他的工作就是使公司的活动合法化,由此关于国际商务、领土和财产的法律学说不仅被西方的主权投资者或半主权投资者所利用还得到部分发展。然而世事无常,现如今西方国家中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投资者逐渐增多,并且这些主权投资者享受着先前条约带给他们的福利,而这些条约原本是服务于在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投资的西方国家。自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于1965年签订以来,国际投资法得到了巨大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