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教学中案例分析法之完善*

2017-01-27 17:57闻书宁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分析法

杨 阳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行政法学教学中案例分析法之完善*

杨 阳 闻书宁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日益增长以及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理论传授与案例讲解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已基本上在各个法学院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案例教学法在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以及顺应司法考试制度需要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的教学操作中,案例教学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结合笔者个人体会,提出一些看法或见解。

案例分析法;行政法学;教学

一、案例分析法的理论背景

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日益增长以及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理论传授与案例讲解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已基本上在各个法学院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案例分析法又名个案研究法,在1880年由哈佛大学率先提出,起初案例分析只是作为一种教育方法用于相关的教育实践中,而后被许多公司借鉴为一种用于培养员工的方法。在法学教学中,案例分析法是指在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引导学生结合所学理论知识,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评论,以期其对书本知识有更深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往法学教育中过分注重教义分析的弱点,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培训实务型、复合型和高素质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二、案例分析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行政法学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拥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特点。行政法学教学的特点是理论性与应用性并存,其教学目标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能够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在运用法律的时候可以收放自如。案例教学法抛弃以往对于法律条文单纯的背诵,使学生运用行政法学知识解读教学案例,通过分析和讨论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现象,不但能够顺利地完成学习任务,还可以培养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发散思维,有所感悟,有所创造。

三、对案例分析法的反思

(一)案例质量良莠不齐

虽然目前国内案例教学法风靡,但在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更新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为在我国,司法判例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因此,系统的司法案例整理和汇编工作在我国相对欠缺。国内教师所选案例的来源非常冗杂,很多案例过于陈旧,缺乏时代感,这些问题无疑对案例教学法造成了无法忽视的阻碍。

(二)教学内容设计过于浅显

目前,在我国的案例教学中,普遍做法是将案例分为两种,即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的作用在于巩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的时候会适当的对案例进行精简处理,方便突出知识点与案例存在关联性,案例的作用在解释和补充知识点之上,将问题应用到实践当中;研讨型案例主要用于培养学生的洞察力,具有存疑性。这样的教学内容设计对于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是存在局限性的。因此,多增加研讨性案例的分析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三)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

案例教学的主要授课模式就是课堂讨论,但是,无论是案例的选择、问题的难易或是所涉及到的知识的深浅实际上都是教师在掌握,学生在这种新型的教学模式中仍然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应试教育导致其刻板固定的思维方式已经根深蒂固,如果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方法往往是过于局限的。

(四)缺乏鼓励机制

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期末考试的成绩来衡量学生学习情况好坏,考试内容大多以背诵类的理论知识为主,穿插少许案例分析,但是案例分析通常是问答形式和说明理由,大都有固定答案,无思维拓展和自由发挥类的问题,缺乏对学生思维创新能力的考察。与此同时,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科研立项关系到其职称的评定,而案例分析法的推行不仅要求教师的自身能力达到一定的水准,还需要耗费教师大量精力用于指导,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往往使教师心有余而力不足。而美国的判例教学有其独立且具体的评价标准。教师以学生讨论过程中的表现为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平时成绩计入期末总成绩当中,期末也可以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结课。这样就能促使学生课前做好预习,上课的时候积极思考讨论,课后也会总结经验。

四、案例分析法的完善

(一)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案例不仅是学生学习的工具,还可以把学生带入真实的社会当中,发人深省。因此,教师需要谨慎地选取案例。真实的司法案例是选材的落脚点,如果不能为学生营造一个逼真的法律环境,那么案例教学将失去它原本的意义,因此,那些比照理论、编造案例的做法应当摒弃。不仅如此,教师还应当定时更新案例素材,要更得上社会形势的变化。

案例的整理工作应当是目前案例教学中最为欠缺、最需要努力完善的部分。对此应当坚持三个基本的要求:一是案例要典型。所选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能否准确的反映出我国行政管理存在问题是关键。二是案例要有时代性。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日新月异,非司法性案例的选取必须与时俱进。三是争议性。大多数行政事例所反映的问题较为简单,往往可以找到标准答案。有一些行政案件则具有争议性,可能会出现多种解决方法,分析者在不同的方案中进行筛选,从而找到相对较好的处理办法。例如,上海市一直都贯彻实行私车牌照拍卖制度,伴随着《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受到一些质疑。这一事件就涉及到法律到底是应该统一适用还是可以根据地方的特点设计出符合其发展的政策。不同的受益群体对此见解都不相同,无疑具有较高的分析价值。

(二)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环节

在实践教学中不难发现,多数学生仅仅依靠老师所讲授的内容进行学习,那么如何才能够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主动地去思考就是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教师必须精心设计案例教学的每个环节,使教学过程新颖且饱满。在整个教学设计中,教师应当发挥其必要的引导作用,鼓励学生们敢于思考、不害怕答错,帮助学生树立分析和思考的过程往往比结果更重要的观念。与此同时,案例教学形式又应该是多样化的,这样可以使得学生们尽可能地亲身体验到法律职业中不同角色的要求,培养他们综合运用各种法律资源,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职业技能。

(三)司法案例的多维度分析

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在分析司法案例时要有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同时分析要精准且深入。在分析司法案例时,不应该拘泥于预设的裁判结果,应该保持一种批判的心理去看待问题。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内部指导发布的行政案例,还是那些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行政事件,这些都能够体现行政法制中存在的问题,都可以作为案例分析的着手点,值得从不同角度去分析例如,在分析董某诉上海徐汇区房产局信息不公开案件时,由于当时在国家层面上没有统一的相关立法,那时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也未对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程序规则作出任何规定,因此要立足程序视角分析这类诉讼案件的起诉规则和审理规则;在分析“黄某、何某某、何某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时,围绕着该案裁判要旨对其中的解释技术进行分析,即受案法院经由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法定行政程序作出了扩张性解释,并由此提炼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判断标准。①

司法案例分析除了对个案进行关注,还应该学会抛开某些具体裁判结果进行宏观的分析和思考。某些司法案例,如果不顾及客观环境一味批评案件的裁判结果,就可能失去通过反思个案、发展规则进而影响后续类似案件处理的难得机会。在分析中国姓名权第一案,即赵C姓名权案件时,由于以双方和解、撤回上诉告终,且国家层面尚无专门规范姓名的法律规范,因此无需多关注其裁判结果本身我们更应该做的是要充分运用结合行政法学与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不同的姓名规制环境、姓名规则目标的设定、姓名规制手段的选择等众多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

案例分析法完全可以同其他研究方法相结合,发挥出其最大的价值。穿行于特殊与一般之间的案例实际上是有助于行政法司法解释发展的,从而可以不断完善行政法制的发展。充分运用案例教学法,实现法律释义学与法律政策学的融合,将案例的分析回溯到管制政策的层面考量,成就案例研究方法的最大价值。②

(四)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

案例分析法要求教师和学生要在课前进行预习活动,在课堂上要有集中的注意力来思考问题,这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无疑是一种压力,导致他们对案例分析法望而却步,所以适当的鼓励是实施案例教学的有效方法。当然,学生的积极配合在案例教学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对于学生也要有一套鼓励和评价机制。首先可以从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方面进行改革,对学生的课堂表现进行打分并按比例计入期末总成绩当中,由于案例分析法要达到的教学目标是发散学生思维,通过探讨案例深刻理解所学知识,所以讨论的过程并无对错之分,而是要看学生的用心程度。

[注释]

①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

②章志远.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J].法学研究,2012(4).

[1]章志远.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J].法学研究,2012(4).

[2]章志远.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

[3]方芸.劳动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技术与市场,2009(1).

[4]杨阳,闻书宁.关于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一些反思[J].法制博览,2016(20).

*辽宁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行政法实训教学模式研究(JG17DB461)》阶段性成果;辽宁省教育评价协会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评价研究立项课题《行政法授课内容与教学方法适配性研究(PJHYYB17006)》阶段性成果。

G642.4;D912.1-4

A

2095-4379-(2017)31-0028-02

杨阳(1978-),辽宁沈阳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闻书宁(1992-),辽宁铁岭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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