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研究
——以“聂树斌案”为例

2017-01-27 17:57许瑞轩赵陇波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聂树斌一审理工大学

许瑞轩 赵陇波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刑事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研究
——以“聂树斌案”为例

许瑞轩 赵陇波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唐山 063000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性的根本体现。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而案件判决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判决书。一份说理的判决书,对于民众了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而言,显得十分重要。

裁判;说理;公正

一、什么是裁判说理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性的根本体现。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案件的判决结果是否公正合理,而案件判决结果最直观的表现就是判决书。判决书是公众了解法官判决是否做到公正、不偏私、不袒护的唯一途径。近些年来,冤假错案屡屡出现,使司法权威受到严重质疑,其中影响最大的聂树斌案,在经历了一审、二审到最后的再审持续了二十一年。对比发现,聂树斌案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书在撰写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一审、二审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写的简单而粗暴,对案件的争议没有进行论证解释,只是机械的陈述:“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清楚”。可以说造成案件最后的错误,一审、二审判决书写作中没有做到充分说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判决书裁判文书网的推进使公众对于审判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可以查阅任何不涉密的判决书,可以说初衷是好的,对于判决书写作的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判决书写作并不是简单的撰写出一份对被告的判决书,其中不仅是通过法言法语对法律条文的释明,还是法官对于整件案件的综合判断,在法律条文的框架之下结合案件事实、证据采纳的充分阐述。

判决书为什么不能做到充分说理?究其原因并不是单纯由于法官能力不足不能说理,同时,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法官不敢说理,言多必失的心理使得法官不想说理。信访案件的出现往往会使办案法官受到牵连。其次,由于法院案件审判压力大,法官也无暇去说理,一份严谨的判决书要做到充分说理就要花费法官的一大部分时间。再次,法官长期办案中形成了轻文书写作的思想理念,没有充分的认识到文书写作的重要性。在判决书撰写时直接套用模板,稍加修改,不愿在文书写作方面花费时间。

二、裁判说理对策分析

判决书要做到充分说理要从四方面进行改善。第一,加强激励说理制度建设,转变法官办案理念。在法院内部,进行文书写作比赛,对于其中的优秀判决书要进行物质与精神的鼓励,加强法官对于优秀判决书写作的学习。还可以定期进行法官之间的经验交流,互相学习、相互促进。尤其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加强文书写作能力。要是法官从心底重视文书写作,不是敷衍应付。判决书要具体阐述案件的事实、证据的采纳、最后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而不是本院认为案件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被告对于犯罪供认不讳这几句话带过。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中对于辩护人指出的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法官仅仅陈述了一句“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侦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在聂树斌二审判决书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清楚”。对于案件判决只是陈述了案情,在应该说理的部分仅仅阐述了一两句,对于案件所存在的疑问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第二,繁简分流,对于简单的案件,没有争议的案件,法官在撰写判决书的时候可以简单撰写。对于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着重进行说理。对其中犯罪事实可以简单带过,但对于证据采纳、量刑部分加强说理。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问题着重阐述。判决书说理制度建设并不是要求每一篇判决书都长篇大论,而是有重点的说理,使被告罪责刑相适应。法官办案压力大,不能做到每一件刑事案件的判决书都可以写到尽善尽美,通过繁简分流可以缓解法官办案压力。第三,改善外部环境,给法官撰写判决书提供良好的舆论环境。并不是每一个法官都可以对案件判决相同,每一个法官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融入自己的自由心证。我们不能掩盖社会舆论对于法官判决的监督作用,但是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法官的影响,不要用舆论的力量改变法官的最终判决。一份正义的判决书是法官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结合案件证据做出的合理判断,而不是代表社会舆论的声音。在加强社会舆论对于审判监督的过程中,要正视社会舆论的力量,做到社会舆论监督司法而不是被社会舆论所控制。第四,处理好“情理、法理、事理、伦理、文理”五者关系。

三、结语

聂树斌案如果不是涉嫌故意杀人而被追逃的王书金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的真凶,聂树斌案也不会经历再审。我们不能依靠真凶落网来纠正错案,而是从根源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判决书说理也就显得很急迫。判决书写的过于简单,人们就无法得知法官如何断案,人们就有理由相信这些冤假错案的形成与法官密不可分。判决书说理清晰,对于加强司法公正的作用毋庸置疑。

[1]龙宗智.刑事判决书应加强说理[J].现代法学,1998(2).

[2]白泉民.裁判文书说理的价值及其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5-4-8.

[3]刘树德.裁判文书说理是深化司法改革的点睛之笔[J].人民法院报,2015-3-5.

DF711

A

2095-4379-(2017)31-0202-01

许瑞轩(1991-),女,河北燕郊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赵陇波(1990-),男,陕西宝鸡人,华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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