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2017-01-27 17:57黄丛蓉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法律意识主体

黄丛蓉

厦门市建设局,福建 厦门 361000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黄丛蓉

厦门市建设局,福建 厦门 361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健全起来,关于公有财产的保护法律法规也得到不断的完善,但是私有财产相关的立法却不是很完善。民商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主要法律之一,它在这一方面起到非常显著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针对这个现状,本文通过分析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中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私有财产;保护;民商法;经济

目前,我国针对私有财产的司法保护,主要颁发了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物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明确了公有财产的法律地位与私有财产相平等,而民商法是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的法律,直接有效地保护私有财产。虽然我国的民商法比较健全,但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起到的实际作用却有限,其功能还没有齐全,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所以,研究民商法在保护私有财产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非常地重要。

一、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概述

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重要性。民法是一种维护社会中生活关系的基本法律,分为两种类型:公民的经济生活与家庭生活,商法是对于社会盈利的主体维护、调整其商务活动的一种基本法律,它面对的主体大都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要去调整的内容是商品经济关系。现阶段,我们国家主要对合法合规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私有经济逐渐成为了社会经济的一个重要部分。

(一)平等性的特征

我国在民商法当中清楚地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平等地位,即任何财产主体都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公有财产相比被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相同的。每个私有财产的主体,不管其身份地位、能力强弱、经济条件如何,它们都能够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中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同时,平等性这一特征为所有的私有财产主体们增加了公平和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被动性的特征

虽然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主体实行法律保护这一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民商法并没有主动地对私有财产进行干预与实施保护,只有在私有财产主体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时,同时在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时,它才能给予主体相应的保护。所以,私有财产民商法的保护过程中,私有财产的主体也有可能会放弃其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而是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这充分体现了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具有被动性的特点。

(三)补偿性的特征

私有财产在民商法的保护中,如果财产主体合法的权益受到了侵犯,民商法将按照其损失的大小给予相应补偿,以此确保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对于私有财产的补偿方式,在民商法中为直接补偿,而且没有惩罚的性质,直接按合同法中的最高标准进行赔付,所以比较公平、直接。

二、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私有财产主体的法律意识弱

我国目前有很大一部分的私有财产主体,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的观念也很薄弱,存在着明显的用法不规范的问题。民商法涉及的内容包括了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内容。其中民法是基本法律,又可以细分为债权法和物权法;商法是特别法,具体可细分为企业法、保险法和公司法等。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私有财产主体都要无条件的遵守民商法中的规定,但是私有财产主体们对民商法并没有全面的了解和理解,导致了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知道如何正确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理权益。

(二)私有财产的立法不健全

我国的民商法相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来说,其对私有财产相关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健全,立法的体系也不是很规范。这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的原则性条款很少,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没有证据可依。第二,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范围比较小、内容不全面。

(三)法律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民商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缺乏法律监督的管理强有力的手段,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从而无法有效地私有财产主体的合法权益。长期下去,将会造成私有财产保护的不到位,妨碍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的对策

(一)增强私有财产主体的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许多的私有财产主体的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观念比较薄弱,当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并不能够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使得私有财产保护不到位。所以,政府需要加大宣传民商法的力度,让社会大众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民商法,以此增强私有财产主体们的法律意识。

(二)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

我国应该进一步扩大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逐渐丰富民商法的基本内容,并把一些经济市场发展的新事物纳入到保护范围内。

四、总结

私有财产关乎到社会大众的核心利益,因此,法律监督的保护力度应该不断加强,同时相关的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健全,严厉打击一切有违反民商法的行为。与此同时,要实施相应的法律保护所有的私有财产主体,为社会大众提供安全的法治的环境。

[1]马成海.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6.

[2]王梓睿,郭晓霜.关于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剖析[J].科技展望,2016.

D923

A

2095-4379-(2017)31-0219-01

黄丛蓉(1993-),女,汉族,福建厦门人,硕士,任职于厦门市建设局,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猜你喜欢
民商法法律意识主体
论自然人破产法的适用主体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融媒体时代下的新闻宣传与法律意识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探讨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意义及途径
关于遗产保护主体的思考
论公民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策略选择的影响
论多元主体的生成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
翻译“主体间性”的辩证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