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17-01-27 18:26张安琪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反垄断支配

张安琪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张安琪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2

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不断发展,其搭售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然而我国目前诸如《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难以对此进行有效规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既有法律规范,为完善现有规制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明确违法判定标准;建立一个体系完备的法律框架;重点关注知名平台的搭售行为,加强执法力度。

电子商务平台;搭售;法律规制

一、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概述及成因分析

(一)概述

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连通企业与个人,为其提供网上交易的平台,一般有Business-to-Business(简称B2B)、Business-to-Customer(简称B2C)、Customer-to-Customer(简称C2C)以及Online-to-Offline(简称O2O)等模式。B2B的交易双方均为商家,较为典型的就是阿里巴巴。而B2C的代表又有京东商城、eBay等。其余在此就不一一赘述。搭售则意味着消费者若想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就需要同时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服务。事实上,如今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屡见不鲜,例如淘宝就会搭售支付宝等。尽管搭售行为存在一定有利之处,但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同样不可忽视,正因如此,对其的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成因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在形成之初,通常难以为大众所熟知,此时若想获得认可,吸引双方交易者,搭售就不失为一个有效策略。在此以淘宝所搭售的支付宝这一支付平台为例,在淘宝刚推出之时,许多用户即被支付宝能够保障双方交易的安全性这一功能所吸引,因此选择使用淘宝,其品牌热度也逐渐被打造出来。如今,淘宝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为提高市场竞争力,其所搭售的支付宝也不断革新,功能愈发强大,许多用户都对这一支付平台产生了依赖。然而,这也导致了其他类似的交易平台难以进入市场,提高了进入障碍。同理,平台某一新品面世之初,可能会将其与人气商品捆绑销售,且价格较为低廉。若销路好,则大力推广;反之,也不至于损失惨重。但对于消费者而言,很可能成为新品的“小白鼠”。

二、对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如今,一些厂商利用其在市场上的既有优势,通过搭售将其业务范围不断扩展,垄断力量不断扩张,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其他厂商的利益,而被搭售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也会受到排挤。并且由于厂商往往会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搭售,而无论是搭售商品市场还是被搭售商品市场上的竞争者,降价幅度都是有限的,因此其市场份额必定会受到不利影响。对于潜在竞争者而言,其进入市场的难度也大幅度提高。而政府为防止垄断企业制定垄断价格,一般会进行价格规制,搭售则是企业用于躲避价格规制的一种手段。此外,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也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许多平台厂商的搭售行为发生在消费者已对其产品产生依赖之后,易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且一些平台厂商所提供的有关被搭售产品的信息十分有限,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长此以往,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公信力无疑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电商平台搭售行为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三、我国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电商平台的搭售行为虽数见不鲜,然而许多人对此不置可否。一方面是由于通过搭售往往能够以较为优惠的价格购得多种商品或享受多种服务,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许多人已经产生依赖。由于电商属于新兴产业,因此相关规定少之又少,且《反垄断法》等既有法律法规又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反垄断法》虽在第十七条第五款表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禁止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的标准都十分模糊。此外,虽然国务院于2015年5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且于2017年1月印发了《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强调要大力支持中小微互联网企业,遏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皆未能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违法搭售行为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或方案。

四、现行规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现行规制制度存在的缺陷

1.搭售行为的违法边界及判定标准模糊

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在形成之初为吸引用户,往往会通过搭售提高知名度,这无可非议。但何种搭售行为合法,何种搭售行为违法是需要明确的。此外,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在第十七条中明确表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是禁止搭售商品,亦或是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并且还对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解释。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仍属不易,且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并不明确。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仅仅依靠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2.相关法律散乱,缺少体系完备的法律框架

由于电子商务是新兴产业,而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较为散乱,效力等级差异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并且我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制定的年份较早,难免会发生无法适应新情况的现象。这些都加大了规制的难度。建立一套体系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不仅有利于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等也有着积极影响。缺少一个体系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而单纯依靠《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是难以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

3.对知名平台的搭售行为关注不足,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后,仍会进行搭售,此时便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嫌疑。但我国目前对较大平台搭售行为关注较少,因此一般事发后效率很低。此外,我国《反垄断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具体包括国家工商局、国家发改委以及商务部,且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具有独立性的。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机构内部互相推诿或各自执法的情况,这不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也有损《反垄断法》的权威。

(二)完善现行规制制度的建议

1.明确违法判定标准

电子商务平台的哪些搭售行为违法,常常由于违法边界模糊而难以判断,因此就必须明确违法判定标准。如前所述,电子商务平台发展之初的搭售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占市场份额较大的平台可能会通过搭售来限制、排除竞争,扩张其垄断力量。《反垄断法》就有关市场支配地位的确认提出以市场份额为参考,然而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某一电子商务平台,尽管所占市场份额较小,但消费者已经产生依赖,此时平台若是搭售某种商品或服务等,即使略显不合理,消费者仍会选择接受。亦或是该平台有其独有优势,为其他平台所没有,一些消费者为享受此优势所带来的便利,也会接受较为不合理的搭售。此外,《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搭售提及了“没有正当理由”,而哪些属于正当理由同样需要明确。在此笔者认为,为维护商誉或公共利益的搭售应属于具有正当理由的。

2.建立一个体系完备的法律框架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于2013年7月正式启动,目前法律草案稿已经形成,但尚需继续审议。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产业,难以把握其发展趋势,因此首先制定基本法来指导实践,再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单行法规,这能够有效避免实际操作中产生的矛盾,且可随实际情况进行不断修改。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各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这无疑是法律上的一大进步。

3.重点关注知名平台的搭售行为,加强执法力度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维护市场秩序,笔者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重点关注知名电子商务平台。若在其存在违法搭售的情况后,再确定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极大降低了执法效率。且重点关注较大平台也可以对其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更加小心谨慎,有利于避免限制或排除竞争的现象出现。此外,反垄断诉讼通常耗时较长,时间跨度较大,而初始用户市场对于电子商务平台而言是极其重要的,一些知名平台可能会借此抢占先机。英国一知名法谚曾说过:迟到的正义非正义。重点关注这些平台的搭售行为,方能在事发后更有效率的执法。

五、结语

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更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然限于笔者自身粗浅的学术水平,所提出的建议尚不成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审议、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售行为必能得到更为有效的法律规制。

[1]刘鸿雁.论电子商务的反垄断规制[D].中国政法大学,2002.

[2]胡俊洋.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浙江大学,2012.

[3]徐立.网络双边市场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4]李晓青.基于双边市场的电子商务平台反垄断与规制分析[D].山东财经大学,2016.

Researchonlegalregulationoftyingbehaviorine-commerceplatform

ZHANG An-qi

YanBian University,Jilin Yanji 133002

In recent year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platform,the tying behavior is more and more common.However,the anti-monopoly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s have great limitations,and it is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regulate this.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and the existing legal norms,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regulation system:clear the illegal judgment criteria;establish a complete system of legal framework;focus on the tying behavior of some well-known platforms and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efforts.

E-commerce Platform;Tying Behavior;Legal Regulation

D922.294

A

2095-4379-(2017)33-0078-02

张安琪(1997-),女,延边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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