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对策分析

2017-01-27 18:26杜琳琳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细化责任制检察官

杜琳琳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15

案件管理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下的对策分析

杜琳琳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本溪 117015

案件管理部门在司法责任改革的要求下进行部门整合很久以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做为一个办案单元是履行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一直用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三人负责案件的模式。监督模式单一、粗放。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各业务部门不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这就必然涉及机构的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同样进行了整合与调整。

司法体制改革;案件管理工作

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案件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

一、在司法责任改革下案件管理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一)案件管理部门在司法责任改革的要求下进行部门整合。很久以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做为一个办案单元是履行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一直用部门负责人、副检察长、检察长三人负责案件的模式。监督模式单一、粗放。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各业务部门不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这就必然涉及机构的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同样进行了整合与调整。

(二)案件管理工作监督职能在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下,更为细化,监督力度增强。案件管理部门不仅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进行了调整与整合,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也随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监督职能需求更迫切。要不断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长久以来纵向的三级审批监督模式已经不适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做为平行监督部门,更要发挥其监督职能,形成全员监督、相互监督的新局面。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监督内容更细化、监督主体更全面。在监督内容上,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信息化手段,对司法办案活动的每一个流程节点为、每一个“必有动作”、步骤都要进行监督。在监督主体上应当由对员额检察官的监督扩大到检察辅助人员。即要对检察官的决策权进行监督,又要对检察辅助人员的执行权、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二、面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新要求,案件管理工作的应对

在新时期案件管理工作应在建立了以应用系统为依托、全员、全面、全程监督的“三全三细化”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规范了司法办案行为。

(一)“三全”即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做到“全员、全程、全覆盖”,即对检察官、检察辅助在办理单个案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进行监督,从案件受理到审查终结实行全覆盖。哪个检察官或者检察辅助、哪件案件、在哪个流程节点发现的哪些不规范问题进行详细记录。

(二)“三细化”即“细化监督内容,细化监督方式,细化监督结果的运用”。一是细化监督内容。在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下,全面考虑领导、检察官、案管等多层面监督内容的不同,立足实际,对监督内容具体细化。对网络办案和实际办案是否一致,对案件的细节进行监督,包括对受理案件细节,办理案件的细节,对案件中涉及到的财物管理细节,结案办理细节等等进行全面的监督。

二是在细化监督上采取多种方式。在保证检察官能够独立的行使检察权的条件下,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对他们的执法行为进行适度的控制,让检察人员所实施的检察行为能在法律程序范围内运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把控。第一、经过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所涉及到的各个诉讼程序上进行监督管理,从开始办理案件起,到诉讼结案都在案件监督管理的管理范围内。其中,全面对诉讼进出口情况进行控制,保证办案的诉讼期限能够有效的得到落实。第二、在重点案件、重点检察环节上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案件的管理情况应及时的向检察长汇报,启动内部复议程序,把案件质量有效的控制住,为每一起案件适用程序合法提供了保障。三是细化监督结果的运用。用心整理案件内容,对案件进行细致分析和研究,把整理后的材料写成综合报告,总结出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对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能够预测发展趋势;通过对多个案件深层次的总结和分析,总结出办案的机制和执法问题,并对其提出整改的方案和建议。报告要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对以后的检察工作提供参考,为检察人员改进工作提供了依据。

把掌握的监督情况和案件办理中每个办案人员的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为领导检察案件办理质量提供依据,为未来办理同样案件提供资料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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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

A

2095-4379-(2017)33-0134-01

杜琳琳(1981-),女,汉族,辽宁锦州人,法学本科,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负责人,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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