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分析

2017-01-27 18:26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事由活体

王 娅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分析

王 娅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被害人承诺指的是权利人对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同意,这一理论虽然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之中,但在理论界与实务界早已作为一项超法规的正当事由而存在。当被害人处分自己权益超出了其私益范围时,刑法就会介入。所以,被害人承诺的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对特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被害人承诺;特殊刑事案件

一、拐卖妇女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拐卖妇女的真实案例比比皆是。拐卖妇女多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妇女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的犯罪,在一些贫困地区尤为明显。这不仅仅是侵犯了被拐妇女的人身自由权与人格尊严,同时也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如何定性被害人承诺的拐卖妇女行为以及为什么拐卖妇女的行为屡禁屡犯呢?这就需要我们对拐卖妇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进行分析。

(二)被害人承诺的拐卖妇女行为的法律分析

被害人承诺的拐卖妇女行为中的承诺是否可以成为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是对该行为定性的关键。首先,由于拐卖妇女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中,其重要程度也就不言而喻。拐卖妇女行为不仅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还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其次,在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承诺中,承诺者纵然在某种程度获得了自己的私益需求,但基于生命权的特殊性与专属性,承诺者对自己生命权的承诺违反了“人身不可买卖性”的这一观念。至于是否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已不能影响该罪的认定。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常有父母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将女儿卖至偏远山村,虽得到了被害人的应允,但笔者认为,父母在此情况下也应该构成拐卖妇女罪。由于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在量刑的时候,可酌定量刑从宽处罚。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将原来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就足以证明国家对拐卖妇女行为的惩罚力度,所以说,不管行为人是否征得了被害人的承诺都不能成为其拐卖妇女行为中的阻却违法性的正当化事由。

二、活体器官移植行为中的被害人承诺

(一)问题的提出

在医学相当发达的今天,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在医学领域。但活体器官移植技术在给医学解决难题的同时,也存在着极高的风险。一般意义上来讲,活体器官移植技术是一项造福于人类的伟大技术,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们需要对其有一定的规制,使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挥其最大的价值。被害人承诺在活体器官移植行为中的正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二)被害人承诺的活体器官移植行为的前提条件

1.对承诺者的要求

第一,承诺必须是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前文已述不管是哪一类器官都将会对供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这就要求承诺者在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的性质、内容、后果及意义后,自愿做出有效承诺。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二,承诺者必须满足十八周岁以上且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2款中规定,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他认识不到器官移植的性质、内容及后果。所以,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来认定。

第三,承诺的范围需要受到一定限制。器官移植是为了放弃较低利益来挽救另一较高利益。当承诺着做出有损其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及身体健康权的承诺时,就不得进行器官移植。

2.对医护人员的要求

首先,活体器官移植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挽救另一生命,使其获得新生,而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其次,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的医护人员负有对承诺者的告知义务,使承诺者知悉自身行为的内容及后果;再者,从事活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医疗设备以及相应制度。最后,不得超出承诺者的承诺范围。

(三)被害人承诺的活体器官移植的法律分析

由于活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复杂性与风险性较高,我国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将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定于捐献人的亲人间。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承诺者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不具有认知器官移植这一行为的性质及意义的能力,不管是诱骗还是自愿的情况下所做的承诺都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现实生活中,不乏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替被害人做出承诺的例子。基于移植器官的危险性较高,被害人的父母所做的器官移植的代理承诺是不能够成为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愿意捐献,那么在被害人死后任何人不得已任何名义对被害人人体器官进行移植。在具体医学操作中,医护人员的移植不得超出承诺者的承诺范围。那么,上述所列的违反法律的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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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3-0217-01

王娅(1991-),女,任职于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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