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

2017-01-27 20:05韩燕茹
法制博览 2017年34期
关键词:人身保险小额纠纷

韩燕茹

河套学院,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5000

浅谈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

韩燕茹

河套学院,内蒙古 巴彦淖尔 015000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的统称,用户所缴纳的保险费用相对较低,属于小额金融的构成部分,也是政府出台的金融扶贫手段。但是,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推广实施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方面尚且存在不足之处。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策略,认为应当出台专项法律,完善配套法规,健全监管机制,优化纠纷处理机制等,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广泛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

近年来为了缩减城乡经济差距,提升农民生活质量,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其中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正是由政府组织,保险公司落实的一项惠民政策,所面向的对象正是收入水平过低的农民。但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落实需求以法律作为基础,对其进行保障,而在实践过程中却不难发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法律制度尚且存在一些缺陷,这不利于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官和实施,因此需要针对这一问题展开更加深入的探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专项法律制度

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中,专项法律的缺乏尤为显著。国内现行《保险法》当中对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相关情况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说明,仅仅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的保险人、投保人的义务,尽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同样处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覆盖范围之内,但是保险法中的现有规定多针对的是人身保险整体情况进行的说明,尤其是侧重于城市地区,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则面向农村地区,两者之间并不完全相符。同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正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产生的特有问题是现行法律未覆盖其中的。

(二)缺少监管机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中缺少严密的监管机制。首先,未指出明确的监管目标,由于农村小额表现是一项政府出台的惠民政策,因此很多人将理解为一项扶贫政策,监管工作的重点也由此出现偏差,无法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引领到正确的发展路线之中[1]。其次,监督管理的内容尚未明确。小额人身保险的推广必须要在法律制度的监管下,将其引导至正确的方向中,但是目前政府相关机构对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内容缺少正确的认识,致使在落实过程中所出现不当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并且缺少科学的监管方式。

(三)缺少配套法律法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落实与执行需要以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辅助,但是当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处于缺位的状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属于小额金融的构成部分,本身具有商业保险性质,同时又是政府出台的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一项优惠政策,这就要求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提供辅助。然而实际上,现行《税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行补充说明,导致小额人身保险在落实过程中缺少应有的支持。

(四)缺少纠纷处理机制

纠纷处理机制的缺失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表现之一。农民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可能会在合同落实过程中出现争议,尤其是农村地区投保人所面临的风险系数相对较高,更加迫切的希望自身利益得到保护。但目前有关合同纠纷产生后的处理却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纠纷,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在这一情况下极有可能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不能为农民人身安全提供应有保障。

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策略

(一)出台专项法律

基于当前国内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出台专项法律,对其进行详细的说明和具体的规定。第一,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介资格条件、业务许可进行说明,提高保险中介的从业资质和业务水平。第二,对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说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情况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农村地区人身保险的实际情况,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行针对性的规定[2]。例如在专项法律中应当对保险中介的经营原则、经营模式、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等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规定除外责任限定情况,以此来降低骗保的可能性,同时也兼顾了农村小额保险的社会保障性质。

(二)完善监管机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的落实必须要进行科学的兼顾管理,及时纠正其在落实过程中所产生的不规范问题。首先应当制定明确的监管目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际上具有双重性质,既是政府出台的一项惠民福利政策,又兼有商业保险性质,以此来保证其能够正常发展经营。基于这一理解,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监管目标应当制定为:尽最大可能的为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服务,同时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能够获取稳定的发展[3]。其次,明确监管方式。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为了保证监管工作能够落实到基层中去,应当以省、市作为单位设置管理机构,并在基层设置监管网点,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流程。此外,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机制中必须要明确监管的主体,并且针对监管对象来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进行全面的监管。

(三)健全配套法律法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的实施需要以健全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支撑,根据不同省市地区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首先,于《税法》中适当补充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参与主体的营业税进行减免,以此来减轻参与者的经济负担,尤其在前期进行税收减免能够激发更多人积极参与其中,增加经济收入[4]。其次,于《财政法》中针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关情况进行说明,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丰富的资金来源。

(四)创建纠纷处理机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完善需要尽快创建高效、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保险业务落实中发生纠纷事件是难以彻底规避的,因此必须要建立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来调节纠纷,避免在纠纷发生之后造成严重后果,降低负面影响。具体来看应当制定科学的运行模式,在各个层级的保险机构当中设置专门的纠纷处理部门,并对纠纷处理负有直接责任;如果纠纷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则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裁决[5]。同时要优化纠纷处理的程序,通常情况下纠纷的处理时间不宜超过20天,在此期间内对投保人、保险公司双方进行协调,并且要在纠纷解决之后签订协议书。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更加有效的为投保人的利益提供保障。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面向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一项政策,自其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改善了农民生活质量,提升了生活水平。而小额人身保险的落实则需要以法律作为保障,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法律制度发展相对比较滞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限制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进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出台专项法律,加强监管力度,对配套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要创建针对纠纷处理的工作机制等,最终才能够在法律层面上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保障。

[1]叶文真.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现状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7(05):271.

[2]周园翔,唐金成,王露浠.精准扶贫视角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研究[J].西南金融,2017(09):1-5.

[3]陈艳.江苏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论,2015(30):96-99.

[4]马向荣.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问题及发展路径[J].西南金融,2016(02):48-52.

[5]雎岚,锁凌燕,汪颖.中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安徽省黄山市的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5(04):51-62.

*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巴彦淖尔市县域人身保险发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NJSY17399)。

F842.62

A

2095-4379-(2017)34-0047-02

韩燕茹(1970-),女,汉族,内蒙古临河人,本科,内蒙古河套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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