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的乱象治理

2017-01-27 23:12高金强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商阿里巴巴经营者

高金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电子商务领域的乱象治理

高金强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深入发展,通过平台恶意投诉以打击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增多。这一乱象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竞争环境,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阿里巴巴起诉网卫一案,提出对于恶意投诉这一乱象的思考。

电子商务;恶意投诉;不正当竞争

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互联网经济在社会经济总量的占比逐年递增,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便是电子商务产业的兴起。自阿里巴巴公司创设淘宝网以后,各类的电商平台层出不穷。目前代表性的主要有以阿里巴巴1688网为代表的B2B平台,以京东商城为代表的B2C平台、以美团为代表的O2O平台等等。互联网经济不仅成为了GDP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也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

一、背景

互联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网络世界绝不是法外之地,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环境中的真切体现。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纠纷,在网络环境中同样存在,甚至更加复杂。在电子商务领域,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产品责任等民事纠纷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商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冲突。而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发生在商家与商家之间,甚至是商家与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之间。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市场主体的有效竞争是相辅相成的,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能保证市场主体自由、公平地参与竞争,而竞争者按照市场规则开展竞争必然能保证公众在市场竞争中不受外来行为的侵害,并能使公众的利益获得最大化。[1]

继2月7日阿里巴巴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对虚假投诉的杭州网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卫公司)发布封杀令后,2月14日,阿里巴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网卫公司,索赔110万并要求公开道歉。阿里巴巴的这一举措,反映了以其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坚决反对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净化网络市场环境的决心。

二、问题的提出

针对该案,笔者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提出对该案的思考。

(一)阿里巴巴是否为该案的适格原告?

该案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而按照一般理解,不正当竞争主要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阿里巴巴当然符合法律有关经营者的要求。经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可知,阿里巴巴旗下拥有淘宝、天猫、飞猪等网络服务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经营范围为电子商务。而网卫公司本身属于软件开发行业,其经营范围除了软件开发、广告制等服务外,也涉及知识产权咨询、代理。二者本不存在行业竞争,网卫公司即便存在恶意投诉的行为,但是从表面上看受害的只是平台商家,与阿里巴巴并无直接关系,这是否意味着阿里巴巴在本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

笔者认为阿里巴巴在本案中是适格的原告。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该案已明确: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的规定,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原、被告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可成为经营者。其次,在市场竞争中存在商业联系的经营者,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不正当地妨碍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网卫公司恶意投诉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占用了阿里巴巴的商业资源。因此,阿里巴巴在本案中属于适格原告。

(二)为什么会出现量化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虚假知识产权投诉?

1.现有法律的缺陷。针对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承担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设置了“通知-删除”规则,被称作“避风港原则”,是现有法律中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侵权纠纷中是否承担责任的核心原则。但是该条过于原则,并没有对“通知”作出具体的要求。虽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通知—删除”规则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了投诉错误时的责任承担,但该条例本身属于著作权领域的立法,在面对商标或者专利侵权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供适用。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心理,更何况逐利的商人。为了能够避免在多发的网络侵权中引火烧身,在接到侵权通知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立即删除、屏蔽、断开相关链接。

2.平台相关规则的缺陷。淘宝此类的电商平台,针对网络侵权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投诉维权通道,并配备专门的客服人员,对侵权通知以及卖家申诉进行审查,进而作出判定。然而基于客服本身专业知识的局限,错误判定在所难免。并且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电商平台针对商家设置了专门的信用评价体系,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清晰地看到关于宝贝描述、卖家服务、物流服务等评分,从而更好地做出选择。但是对于投诉方并未设定专门的评价体系,这就会导致客服在审核时,无法对于投诉的性质作出初步的判断。可以说,在规则设定上并没有合理的平衡投诉方及被投诉方之间的利益。也正是基于此,不仅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恶意投诉,在产品责任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维权”也是遍地开花,许多职业打假人甚至因此发家致富。

3.商家法治意识淡薄。既包括守法意识的不足,也包括维权意识的缺失。虽然电子商务领域存在大量的虚假投诉的情况,但是也有很多商家本身经营确实存在问题。在创建网店时,仅仅看到了网店获利的一面,在店铺建设、商品输送、店铺推广中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未能及时过滤侵权行为。此外,在投诉方起诉的情况下,许多商家接到法院的传票时,不是积极应对,更多的是选择和解了事,这就助长了恶意投诉的气焰。

三、根治这一乱象的途径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活力的领域,但同时也是一个风险遍地的战场,一旦受到不正当行为的侵害,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后果迅速蔓延,难以恢复。[2]根治恶意投诉这一乱象,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规制规范和监管规范的完善

目前避风港原则的设定太过概括,且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权利人、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权衡上,明显倾向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不可否认,避风港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网络环境中的涉嫌侵权行为数量之大可能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督和控制能力。但是这一原则在实践中被网络服务提供商滥用,成为了逃避责任的借口。因此,下一步,应该通过立法明确“避风港原则”的准入门槛,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让网络服务提供者真正的担负起审查监管的职责。

(二)平台在规则上积极探索

虽然立法的规定太过原则,但电商平台可以通过探索设置具体的规则应对投诉。好在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电商平台已经开始行动,阿里巴巴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不少投诉的投诉方过于集中,比如方正字体侵权。针对这一问题,阿里巴巴时做出了回应,明确了投诉门槛:1、在字库权利人提供的生效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证明其所投诉的商家使用字库若干单字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阿里巴巴将受理投诉并删除侵权链接。2、在字库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所投诉的商家整体使用了其字库,构成了著作权侵权,阿里巴巴也将受理投诉并删除侵权链接。

同时,针对恶意投诉问题,2月17日阿里巴巴专门召开由许多专家学者参与的“知识产权投诉分层研讨会”,探索建立平台投诉分层机制,将投诉分为“优质、普通、劣质、恶意”四类,更好的配备不同的处置机制和资源。[3]这些探索的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但至少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三)商家要有法治意识

商家不应该只“唯利是图”,更要遵守法律,同时也要尊重权利,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商家在店铺建设时,应该及时过滤侵权信息、避免侵权行为。从网络运营角度来讲,电商平台是靠流量来吸引商家入驻,商家又是靠商品品质积累信誉,从而赢得销量。商家的商誉直接影响平台的形象,平台与商家之间其实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基于此,平台应该引导、教育商家规范自身商业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1]杨华权,崔贝贝.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共利益——以网络竞争纠纷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21-128.

[2]吴青瑜.阿里拟推投诉分层机制 剑指“知识产权流氓”[J].法律与生活,2017(5):61.

[3]王艳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适用[J].法律适用,2014(7):2-7.

F

A

2095-4379-(2017)21-0111-02

高金强(1993-),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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