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急需做好的几项工作

2017-01-27 23:12杨振东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中心主义审判检察机关

杨振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检察机关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急需做好的几项工作

杨振东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唐河 473400

当前刑事诉讼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就必须彻底解决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监督机关,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应积极承担起监督侦查程序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收集新证据,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的重任。

基层院检察院;科学技术;深度应用

长期以来,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诉讼理念支配下,形成了后程序依赖并配合前程序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实质是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都要通过审判来解决,这意味着整个诉讼制度的构建和诉讼活动的展开都要围绕着审判来进行。

无论是“侦查中心主义”还是“审判中心主义”,关键问题是证据问题,要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彻底解决庭审的形式化、虚置化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监督机关,在诉讼上处于承上启下的环节,在法庭上承担着指控犯罪的重任。应当主导审前程序的诉讼活动,承担起监督侦查程序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收集新证据,补充完善证据体系的重任。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须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引导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一)建立重大案件适时介入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在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立案后,立即通知检察机关侦监或公诉部门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接通知后立即选派业务骨干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侦查工作程序和证据标准,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关键证据及时收集、依法保全,避免出现因取证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灭失、因取证手段、保管方式严重违法造成证据污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无法补救的失误,使案件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二)建立侦查终结分类审核把关机制

公安机关拟侦查终结的案件,应一律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在期限届满前报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法制部门对未按照侦监部门的要求全面收集、完善证据的案件,同意侦查终结的应征求侦监部门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未采取羁押措施的案件,同意侦查终结的应征求公诉部门的意见。确保案件侦查终结前把主要事实查清、关键证据收集到案。

(三)全面落实双向说理机制

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提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以及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决定时,都要充分说明理由,以便侦查人员充分认识到证据体系的缺陷,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公安机关在补充完善证据后要制作相应双向说理的报告,对检察机关所提问题的查证情况进行充分说明论证,双方案件承办人加强沟通联系,充分阐述各自对证据以及案件证据体系的意见,统一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标准。

二、强化证据裁判意识,规范审查起诉工作,在提起公诉前全面核实案件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全面审查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

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要审查单个证据形式上是否有瑕疵、内容上是否有矛盾,审查证据之间的联系和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查找单个证据信息量上的缺失、证据体系链条上关键证据的缺失。通过退查或者自行侦查,加固原有证据、补充新的证据,完善案件证据体系。

(二)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

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信息最全面,审查起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能查明案件事实,也能排除证据矛盾,帮助我们了解侦查活动的相关信息,对证据的认定形成内心确信。同时,要通过讯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最新思想动态,为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做好准备,减少被告人当庭翻供、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影响庭审情形的出现。

(三)做好关键证据的复核工作

对案件事实认定起骨架性作用的证据、处于证据链连接点的证据,在提起公诉前要进行复核,出现变化要及时解决,避免证人当庭翻证或者辩护方当庭提出与审前证据证明方向相反的证据,造成庭审被动。

三、构建新型检警关系,确立检察机关审前主导地位,契合诉讼制度的重构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开启庭审、出庭支持公诉参与庭审,依据的是确实充分的证据,而相当一部分证据的获取,要靠拥有强大侦查力量的公安机关来完成。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侦查无力的缺陷,但庭审中检察机关责任重大、而庭审前检察机关地位弱化、侦查无力,仍不能适应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任务的需要。

诉讼制度的重构,就是对各个诉讼参与方工作方式、相互关系在法律上重新定位,构建新的诉讼规则和程序。检察机关要在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自身业务能力,逐步进入主导审前程序的角色。

(一)做好适时介入工作,赢得侦查机关的信任,并进而完善适时介入工作机制,争取从法律上确立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制度,创设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的抓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使得一些重大、疑难案件顺利侦结、公诉并最终判决。但目前这一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的运行效果还依赖于公安、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的工作关系、个人关系,缺乏法律上的保障。司法实践中,这一工作机制成功运行的前提是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要在侦查活动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诉讼制度的重构,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提升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能力,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保证介入侦查的诉讼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在介入的案件范围、介入程序的启动方式、介入人员的权利义务、案件保密措施等方面与侦查机关进一步研究、探索,形成一套适应诉讼规律、符合诉讼需求的成熟机制,来保证适时介入工作的诉讼价值,争取在重构诉讼模式的过程中得到法律的确认。

(二)严格规范执法,规范监督,注重监督实效,树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求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确立检察机关主导审前程序的法律地位。现有的法律监督制度是不完整的,缺少制裁措施,对不接受监督的,要报上级检察机关或人大来解决,上级检察机关还是要靠沟通协调来解决,人大又是不能监督个案的,也无法及时解决。在当前的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监督的落实要靠监督的可行性来保证,同时还受监督者的权威性影响。监督的可行性来源于监督的正确性,监督者的权威来源于监督者的自律性和一贯正确性。

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权威,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职,为监督者的地位赢得合法性。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监督手段,还要慎用监督权,既要全面监督,更要保证监督的必要性、正确性,让被监督者愿意接受,能够接受。这样通过监督实践的验证,争取在法律上完善监督程序,赋予检察机关监督的刚性,确立检察机关主导庭前程序的地位。

(三)加强侦查意识和素能培训,规模性地开展必要的侦查工作,提升自行侦查解决案件关键证据问题的能力,最终确保检察机关发挥主导庭前程序的作用。《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自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办理案件,可以适用该规则规定的侦查措施和程序。这些规定赋予了公诉环节检察机关侦查权,从制度设计上对监督无力的现状做了补救。

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专业技能、必要装备,当前各级公诉部门尚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对公安机关的依赖较强。如果公安机关怠于补充侦查,公诉部门既无力自行侦查又缺乏刚性监督,就难以及时完成审查起诉,开启庭审程序。实践中,检察机关应从人员、财力、装备等方面予以配套落实,切实行使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公诉环节的侦查权,弱化对侦查机关的依赖,才能最终实现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主导作用。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2]孙长永.审判中心主义及其对刑事程序的影响[J].现代法学,1999(4).

D

A

2095-4379-(2017)21-0132-02

杨振东,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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