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视野下关联交易的法律探析

2017-01-27 23:12赵勇先
法制博览 2017年21期
关键词:撤销权合同法效力

赵勇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 300271



《合同法》视野下关联交易的法律探析

赵勇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 300271

市场经济时代,赋予关联交易行为充分的生存空间,因其与生俱来的非公允性,在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天平上难以实现平衡,成为无法解决的难题。在《合同法》的视野下探究关联交易,对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联交易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效力;撤销权

一、关联交易合同的内涵

关联交易即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企业会计准则》诠释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公司法》进一步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是关联关系。总之,关联交易是主体之间有特殊影响、控制关系且发生利益转移的交易行为。因此,被学术界形象地比喻为“大股东左手与右手的交易”①。

由此,关联方的合同交易行为即为关联交易合同。

二、合同基本原则的博弈

关联交易合同是特殊类型的合同,表面上与普通合同并无区别,而基本原则上,却与《合同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原则起着强烈冲突。

平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及合同法的公理性原则②,关联交易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影响和控制关系,决定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通常体现在一方对另一方的股权控制、直接或间接管理、人事关系,以及形成影响和控制的其他关系等,使被控制方丧失了独立人格和平等地位,冲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权利义务平等理念的根基。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内涵决定了关联交易合同只能是控制权人实现单方意志的工具,使“协议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等概念徒有虚名③,甚至出现自己代理以及双方代理的局面,强烈地对抗了代理规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要实现的重要任务,自由合意是实现公平原则的前提,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是公平原则在实践中的表现。不具备平等自愿的缔约基础,控制方支配之下的“自我”交易过程,实际上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损害及其他方良性竞争利益的破坏。

三、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基本原则的缺失,凸显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的局限。

(一)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

显失公平是公平原则缺失的后果,是非公允关联交易合同最普遍的表现形式。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权利。因此,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可归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范畴,合同效力会因当事人行使请求权而发生变化,弥补了公平原则的缺失。

(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的关联交易合同效力

关联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缔结合同,形成了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局面。代理行为构造由此改变:意思表示发出与受领由同一人实施,不存在行为的相对人④。利益的纠结,导致代理人丧失了公正立场,一般被严格禁止。《民法总则》也持否定态度,但给予一方或双方追认权:除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双方同意或追认,严格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然而,法律并未揭示其性质,它们与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确有相似之处。笔者认为,若将其视为效力待定合同,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四、关联交易合同规则的重塑

揭开关联交易合同面纱,规制并调整不当关联交易合同,建立以《合同法》为中心的规制体系,完善相关立法设计,寻求规则重塑之路。

第一,《合同法》中引入关联交易合同概念。关联交易作为法律术语,频繁地出现在《公司法》、《会计法》和《证券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法律、法规中,将关联交易合同概念引入《合同法》至关重要,是重塑规则的首要任务。

从发电收入来看,丽水市的发电收入比重最高,为75.23%,湖州市为58.11%,台州市为57.29%,温州市为56.65%。景宁县英川水电站收入的97.77%来自发电收入,温州乐清福溪水库主要承担发电和农业供水任务,由于目前农业供水已免除水费,因此水库收入全部来自发电。

第二,确立实质公平原则。完善立法规则,实质公平应取代形式公平原则,成为关联交易合同价值的评价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平的主要依据是实质公平,形式公平只是手段而已⑤。实质公平原则应贯穿于《合同法》规范中,成为对抗不当交易十分有力的制度设计⑥。

第三,规范关联交易合同撤销权。规范关联交易合同撤销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撤销权,一般由利益损害相对方申请,然而在复杂的合同关系中,受害方往往不限于相对方,当前的规定不足以保障所有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合同当事人之外其他利害关系人撤销权,才能对关联交易合同形成有效的规制⑦。

[ 注 释 ]

①董安生,陈洁.不公平关联交易合同的可撤销性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9(2):54-56.

②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8.

③董安生,张保华.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J].法学家,2007(3):59-66.

④谢鸿飞.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64-74.

⑥刘道远.关联交易本质论反思及其重塑[J].政法论坛,2007(6):102-110.

⑦董安生,陈洁.不公平关联交易合同的可撤销性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9(2):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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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1-0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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