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考察与对策研究

2017-01-27 17:57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救助金办案救助

陈 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考察与对策研究

陈 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检察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对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及其相关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实践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案件来源信息量,深化第三方参与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整合多方力量,对某些特殊刑事被害人展开突破性救助。增加救助金额,及早给予救助,发挥救助实效。

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困境;完善对策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及特点——以J院为样本

(一)重视制度建设,规范救助程序

首先将“司法为民”的理念作为工作目标纳入到该规定中,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基调。其次是落实部分工作条款的改进,如扩大救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力求实际操作与上级部门规定保持一致。最后是完善该规定部分文书表述,如将“被不起诉人”改为“侵害人”、“侵权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规范的文书表述来定义案件或当事人。通过完善、成熟的制度为依托,不断规范被害人救助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拓宽案件来源

根据规定,J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从控告申诉、公诉、行装部门负责人,拓展为控告申诉、侦监、公诉、行装、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除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申诉、审查逮捕等办案环节,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由公诉、侦监和未检的案件承办人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后,可以对其开展救助工作,拓展了案件来源和加大救助力度。

(三)引入第三方参与,发挥救助实效

一是突出第三方对救助金发放的参与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基层单位代表、外地驻沪党支部代表等第三方参与救助金发放仪式,全程监督检察机关救助金发放手续、程序和场所的规范化。二是联合第三方让救助金的使用发挥实效,联合医疗系统等基层单位,贯彻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金使用原则,将救助金直接用于被害人所需之处,防止出现被害人或其家属乱使用救助金,违背救助金的使用目的和救助工作的根本宗旨。三是引导第三方对救助人后续生活的关心帮助,积极与被害人所在的镇政府、村组织以及外地驻沪党支部等基层单位沟通协商,结合政府补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群众爱心捐款等方式,多角度、多手段地为被害人争取更多的后续帮助。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难点分析

(一)救助金额得不到需求的满足

以J院为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总额为10万元,金额的限定使得办案人员谨慎地把握住救助标准。特别是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轻伤的救助标准,检察机关在开展对轻伤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时候一般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救助金,普遍在2000、3000元两档。但由于上海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生活成本也较高,客观来说小额救助金的救急性也很有限,难以对缓解被害人困境起到较大的帮助。

(二)对救助工作的重视度不够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执法为民的重点工作,尤其是控申部门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的重要手段。但对于办案部门来说,在繁忙的办案工作中额外关注被害人情况往往力不从心。其中部分承办人依然没有转变自己传统的办案模式和思路,难以重视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质意义,故丧失了很多案件的来源。

(三)部分救助得不到制度的支持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2009年起正式开展的,但是根据部分信访人的诉求,其本人或家属在2009年之前因刑事案件无故受了重伤,生活长年不能自理,造成了家境的困顿。虽然刑事被害人救助没有明确救助的时限,但是也没有具体规定表明如何处理该类情况,实践中存在如何进行核实、如何给予救助、给予多少救助金适当等问题,给办案干警如何理解和把握带来了挑战和困难。

三、提升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应对之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展现救助工作的正能量

1.扩大案件来源信息量。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必须充分了解此类案件的信息。因此,在重点救助不起诉案件被害人的同时,将不批捕、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条件的被害人纳入救助范围,积极建立侦监、公诉、未检等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纳入救助范围,合理确定救助范围和救助数额,减少救助工作随意性的同时扩大救助范围。

2.提升救助工作的重视度。以采取案件交流、案例宣传、纳入个人办案档案等形式,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宗旨贯彻落实在每个承办人心中,转变他们传统的办案思路,引导他们主动关心被害人、尽心解决被害人的困难,重视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际意义,真正践行“执法为民”。

3.加大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举报宣传周”、“春风行动”、检察长下访巡访等各种面对群众释法说理的契机,向群众宣传检察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一些积极典型、促进和谐的案例介绍给群众,把这些良好的社会效应宣传出去,提高检察机关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工作能力和机关形象。在法律制裁犯罪的同时,用人情关怀受害者,展现出检察机关柔性的一面。

(二)加强实践创新,探索救助工作的新思路

1.深化第三方参与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工作模式。为得到更多方的支持,有必要将第三方的范围不断扩大,延伸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办医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目的是利用组织温暖、乡情关怀、人情抚慰等治愈被害人心灵创伤,同时还依托第三方的帮助制定后续帮困方案,如解决被害人伤愈后的就业问题,让其自力更生。

2.整合多方力量,践行“执法为民”。以政法委牵头,联合法院、公安从捕、诉、审三个阶段不同角度,来探索建立以被害人救助为切入点实现司法为民的工作机制。如被害人在提出民事诉讼过程中因经济拮据付不起诉讼费,检察院向法院进行协调,以先诉讼再付费的形式帮助被害人能及时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再密切关注案件的诉讼结果,如果被害人得不到赔偿执行时,就要尽快展开救助。

3.对某些特殊刑事被害人展开突破性救助。救助久伤未愈、精神受到创伤的被害人虽没有现行制度支持,但根据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宗旨,在请示上级部门获得同意后可从维稳角度突破原则开展救助。即使救助标准没有具体依据,也可发挥主观能动性寻找解决之道。如对精神受损造成家境困难的被害人的救助金额,可以参考精神赔偿的有关标准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

(三)落实问题解决,突出救助工作的实效性

1.增加救助金额,加强管理使用。为解决救助金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应提高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金的总额,由财务部门实施管理,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以满足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每年都将该项资金予以充分考虑后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结合上海当时的物价和工资水平给予到被害人最合理的救助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渡过难关。

2.提高办案效率,及早给予救助。为体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高效性,尽可能地缩短办案期限,尽快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救助材料和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予以救助、救助方式、救助金额等意见,经控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核决定。一旦决定进行救助即向财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保证救助金迅速发放给被害人,力争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每一起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3.改变救助模式,发挥救助实效。为保证救助金是真正发挥救助作用的而非任意挥霍,检察机关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救助模式,而将救助金直接发放于被害人所需之处。如在被害人因受伤需住院治疗的案件中,可以将救助金以支付医疗费用的形式帮助被害人及时治疗。

D925.2

A

2095-4379-(2017)31-0141-02

陈榕,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社区检察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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