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在大学生兼职中的适用

2017-01-27 00:07甘郁玲
法制博览 2017年18期
关键词:劳务仲裁用人单位

甘郁玲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劳务合同在大学生兼职中的适用

甘郁玲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力的频繁流动,发生的劳务纠纷愈渐增多,但是由于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大量的相似点,因而难以区分。但是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将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入手,分析劳务合同在大学生兼职中适用的优越性。

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区别;大学生兼职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所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协议,即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协议、劳动契约,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依法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由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二者存在下列区别:(一)主体不同。劳务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既可以在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在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组织间签订,对此法律一般不做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而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必须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二)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务合同的内容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精神,具有任意性,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彼此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合同内容,如:劳务合同的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法定性,其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且均有强制性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都规定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试用期、福利待遇等内容自行约定,但是此约定不能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不得与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危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协商内容违反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可以提交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三)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我国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当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而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要求仲裁作为前置程序。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在校大学生为了补贴生活,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外做兼职。然而作为较弱一方的在校大学生,常因为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协议而遭到用人单位的各种侵害,如扣押证件及收取押金、超时用工、拖欠或克扣工资等。那么,在校大学生兼职中到底适用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呢?我们认为劳务合同更合适。下面我们将根据劳务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差异,从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证。

第一,劳务合同主体的广泛性更适合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它给予劳动者更多地选择,有利于他们在权衡利弊后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兼职工作。同时,劳务合同的主体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第二,劳务合同只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都是通过双方自由协商确立的,贯彻民法“契约自由”的精神,这让在校大学生在其兼职法律关系中为保障自己权益提供了保障。大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作息时间以及自身能力情况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报酬。而在普通的劳动合同中,现行法律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及劳动报酬都有相应的规定,这使得大学生兼职受到阻力,常因为兼职时间不满足或能力与待遇不相符而放弃兼职。

第三,劳务合同纠纷不以仲裁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纠纷解决效率。首先仲裁程序一裁终局,但是现实生活中也常出现劳动者不满仲裁结果,由向法律提起诉讼的情况。这无疑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其次,在仲裁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以及仲裁机构等,而对于社会经验较缺乏的在校大学生,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占不利地位,反而导致不公平现象。最后,仲裁不公开审理,这使得双方的关系缺少了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利于在校大学生的利益保护。

基于上述的比较与分析,我们认为在大学生兼职十分普遍的今天,应该鼓励在校大学生积极地与用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以保护自己的自身利益。同时,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劳务关系,修订已经过时的法律制度,弥补立法的不足。社会应当加强舆论监督,让用人机构感到压力从而以身作则,自觉与在校大学生依法签订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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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8-0282-01

甘郁玲(1996-),女,汉族,江西吉安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法学;指导老师:王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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