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适用

2017-01-28 09:40张超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消费导刊 2017年17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专用权注册商标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浅议涉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适用

张超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

目前,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查获了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卷烟不仅冲击当地正常的卷烟市场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而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实际上,该类违法行为经过上追下查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文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指导专卖执法实践。

烟草 销售 商标 商品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又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商标法》第52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在实践中,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发生最多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尤其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残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专用权,破坏了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秩序。《烟草专卖法》1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对于烟草商品来说,本罪侵犯了烟草制品商标申请人对依法强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一方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的行为虽然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但却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直接流向消费者,造成消费者难辨卷烟真伪并因此上当受骗,而假烟又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本罪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1.何为“销售”。销售,是指以任何有偿方式出卖、转让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但赠送和购买行为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采取哪一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销售的必须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构成本罪。这里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作或加工的商品,如果商品是自己生产、制作或加工的商品,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是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是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种的商品上的等等,均不构成本罪。

3.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本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解释》)第9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何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知识产权解释》第2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其第12条还规定,多次实施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除了沿用《知识产权解释》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标准外,增加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二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方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推销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明知”,根据《知识产权解释》并结合执法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为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品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者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

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的商品的;

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知识和经验,知道自己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8.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1]涉烟犯罪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指南[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第1版

[2]张明楷,刑法学(下册)[M],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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