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用卡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7-01-28 01:16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持卡人发卡商户

张 怡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浅谈信用卡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张 怡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信用卡正利用其便捷、安全以及通用等特征征服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本文从信用卡的含义与基本特征入手,浅析围绕着信用卡业务展开的两个主要法律问题,即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特约商户的审查义务,以期对理清和解决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问题有所裨益。

信用卡;信用卡业务;法律关系

一、信用卡交易概述

在城市日新月异、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一次又一次的工业革命和技术革新。计算机的出现,互联网的流行等等,这些革命、革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让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了科技发展带来的好处。起源于1915年信用卡业务便是这科技发展所带来的好处之一,信用卡业务的飞速发展及其持卡人规模的不断壮大,使信用卡作为支付媒介在社会公众的日常消费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信用卡的基本概述

1.信用卡的定义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机构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

而我国对于信用卡的立法定义明确于在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信用卡的含义的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信用卡的功能和基本特征

对于持卡人来说,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为信贷功能和支付功能。信贷功能,即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范围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这个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通俗来说就是向银行借钱花,花未来钱。支付功能是信用卡作为一种支付媒介,代替了直接现金支付在消费过程中的体现,即买东西、付账单时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

因此具有这两个基本功能的信用卡即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即能够透支,具有免息还款期,以及具有循环信用。信用卡的这三个基本特征,构成了现代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石,特别是透支和免息还款的特征,完美地契合了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功能。

三、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在讨论信用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围绕信用卡展开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有哪些。笔者认为围绕信用卡纠纷展开的各种法律关系中,持卡人、发卡机构以及特约商户是这些法律关系中最最主要的主体。

发卡机构是指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通过相关服务收取费用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制造企业等,都是发行信用卡的主体。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或邮政金融机构,并应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持卡人是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等的居民,包括个人卡持卡人和单位卡持卡人。个人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的收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信用卡。

特约商户是指受理信用卡消费、转帐的营业性场所,包括装有POS机的有形商户和使用账号支付的网上商场等虚拟商户。凡是经过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的,信誉较高,在发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了结算帐户的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等都可以成为信用卡特约商户。

如前所述,信用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为持卡人、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这是一个纷繁复杂的多交循环的法律关系,有学者将这三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区别,即对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基础原因关系”;对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补偿关系”;对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称为“给付关系”。豐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基础原因关系”,一般学界认为与普通的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是对于另外两种“补偿关系”和“给付关系”的认识,则存在较大争议。

因此,在下文,笔者将主要从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这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来进行深入的阐述。

2.持卡人和发卡机构

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伴随着整个信用卡业务的展开,是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当事人。围着这这两个当事人展开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存在以信用卡的功能为基础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是信用卡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他们之间存在多重性质的法律关系,包括契约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消费信贷法律关系、担保法律关系等。

根据信用卡的消费信贷和支付的功能,笔者认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以及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

首先,在持卡人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完成交易和流通的仍是货币,但是并不是由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直接进行现金的支付,而是通过信用卡这个媒介完成消费支付的,这时的信用卡仅是代替了现金作为一种支付媒介使用,换句话说,就是持卡人通过信用卡这个纽带委托发卡机构履行其向特约商户的付款行为,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其次,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消费信贷的法律关系是指当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其帐户不足以支付消费款项时,发卡机构向其提供贷款,使得持卡人能够完成消费行为,同时持卡人在发卡机构指定期限内还清其预借款项。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也正是信用卡透支特征和免息还款期特征的体现。

3.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

关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学说,具有代表性的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独立担保说以及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混和性质说。

笔者认为,从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之间信用卡业务的作业流程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这两种混合的法律关系。首先,发卡机构委托特约商户受理其发行的信用卡结算业务,并审查持卡人签名是否真实,特约商户按照约定履行完其审查义务后,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按照符合条件的交易凭证付款。其次,发卡机构还承担一个付款担保的法律责任,即只要特约商户能提供有效的符合条件的交易凭证,发卡机构就要完成对其付款结算,换句话说,发卡机构承诺,对特约商户受理持卡人以信用卡记帐消费而产生的风险承担特殊的独立的付款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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