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2017-01-28 12:38唐伶俐
传媒 2017年22期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原创文学作品

文/唐伶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文/唐伶俐

本文在厘清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内涵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近年来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提炼出我国网络原创文学面临的主要著作权侵权问题,提出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网络原创文学 著作权 法律问题 对策

自1991年网络小说流行以来,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价值已经受到了重视,少量精品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游戏和影视剧,如《诛仙》《恶魔法则》等被改编成网游,《泡沫之夏》《来不及说我爱你》等被改编成电视剧。2011年,掀起了我国网络小说改编影视剧的热潮,仅在一年时间里,盛大文学就售出了超过50部小说的影视改编权,《步步惊心》《甄嬛传》等多部由网络原创文学改编的影视剧热播。2013年以来,网络原创文学的游戏与影视剧改编更加火爆,如《鬼吹灯》《花千骨》《微微一笑很倾城》《锦绣未央》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自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开发呈现出更加繁荣的局面,覆盖了简体出版、繁体出版、海外出版,实现了游戏改编、动漫改编、影视和舞台剧改编,以及主题公园与周边开发等多个领域。

一、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概述

网络原创文学是指作家在网络上首发,最初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传播,最早供网络用户阅读,可以使网络用户参与其中的文学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就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其享有的著作权许可转让给他人,由此来充分开发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价值。

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人,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其他人。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可以是作者,即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从作者手中受让著作权的文学网站或者该作品的游戏、动漫、影视剧衍生品开发者等。

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进行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客体即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网络原创文学。

鉴于初次发表于网络并在互联网上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相较于传统著作权保护更加困难,这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数字形式呈现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更容易被复制,未经授权的著作权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二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通常采用笔名,而且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关系因签订的协议不同有所差异,作品著作权归属认定更加复杂;三是涉嫌侵权行为主体复杂,包括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作者维权更加困难;四是网络原创文学作品创作过程具有开放性特征,创作的每个环节都可能遭遇盗版,作品面临的侵权风险更高。

二、与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产生初期,著作权侵权对于网络原创文学的影响较小。随着网络原创文学的蓬勃发展,尤其是V I P付费阅读模式兴起之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网络原创文学产业的发展。虽然我国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对著作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保护也广受关注。但是,鉴于网络原创文学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相关著作权保护的实施结果并不尽如人意,网络原创文学相关著作权侵权行为仍然频繁发生。

1.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作品。以起点中文网、17 K小说网、创世中文网和晋江文学城为代表的原创文学网站是我国网络文学作品发表和传播的重要平台。近年来,这些网站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刊登他人作品的行为,包括网站上传侵权作品和网络用户以投稿的方式上传侵权作品两种情况。系列诉讼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创文学网站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原创文学网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的焦点,法院的判断标准通常是原创文学网站的运营模式和被控侵权作品的发表模式。一是原创文学网站在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由他人提供时,应视为被控侵权作品的提供者即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在被控侵权作品由网络用户上传时,根据原创文学网站的运营模式,如果知悉上传内容且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主动进行了编辑、修改与推荐,那么,网站也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三是如果原创文学网站提供了被控侵权作品是“由网络用户上传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只为作品提供了存储空间,而且被控侵权作品不属于网站编辑关注的范畴,网站不对该类作品的内容进行具体编辑、修改与推荐,那么,网站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关于第二个争议的焦点,如果原创文学网站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只要满足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的豁免赔偿责任条件,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2.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这主要体现在签约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出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目的,网站通常会培育签约作者。根据签约作者与网站签订的不同合作协议,签约作者创作的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同。正因如此,签约作者与网站之间最容易产生著作权归属纠纷。以“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例,起点中文网与其签约作者王钟产生纠纷就在于后者所创作的作品《永生》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认定特定类型著作权归属起点中文网。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尚无相关侵权案件发生,网络作者署笔名也容易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由于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作者署名通常以笔名的形式呈现,而不是使用真实姓名,如“唐家三少”“天下霸唱”“猫腻”及“叶非夜”等,导致作者真实身份难以确认,最终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此外,这种署名方式还会增加作品使用者获取授权许可时的搜索成本,导致作品使用者很难确定授权人真实身份而签订无效合同。

3.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网络原创文学有关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二是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

其一,作者与原创文学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在通常情形下,网站会与作者签订著作权合同。以“起点中文网”签约白金作者为例,网站会与作者签署《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作者在协议期间创作的作品相关著作权归属于网站,网站向作者支付报酬。作者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签约作者违反著作权合同约定,将作品发布于第三方网站。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签约作者是否构成侵权、第三方网站是否构成侵权、第三方网站转授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作者如果没有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支付违约金;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作者只要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有效,第三方网站未经授权传播作品则构成侵权;关于第三个争议的焦点,第三方网站通常辩称自己为善意第三人,然而,鉴于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关于著作权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方网站并不能因主观原因免除侵权责任,仍构成侵权。

其二,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包括由网络原创文学改编的影视剧、游戏、漫画、网络原创文学相关的模型、周边等。作者在授权他人进行衍生品开发时,通常只会授予某种特定权利,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开发衍生品,否则就可能引发著作权合同纠纷。以“上海游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城漫漫画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为例,原告与被告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从被告处获得的权利仅包括将《鬼吹灯》漫画形象用于开发《鬼吹灯》网络游戏,并不包括将《鬼吹灯》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而原告在尚未明确授权范围、未获取《鬼吹灯》文字作品许可情形下,将《鬼吹灯》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构成侵权。

4.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非法复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是危害最大的网络文学盗版平台。一大批专业化、规模化、集团化的盗版文学网站(如“快眼看书”网等)通过各种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或盗播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取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不断更新的正版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给作者与正规原创文学网站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法院通常认定网站经营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承担刑事责任。以“快眼看书网侵权案”为例,被告借助搜索引擎技术,利用其经营的快眼看书网,通过链接盗版网站纵横书海网、万卷书库网及五味文字网等,复制发行他人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法院以被告并非单纯搜索引擎网站,而实质上提供盗版内容为由,裁定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5.网络用户借助信息存储空间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除了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之外,网络用户借助信息存储空间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也是危害其发展的因素。最常见的侵权平台为B B S、论坛、贴吧、文档分享平台、P 2 P共享平台、网盘、阅读A P P等。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最典型的侵权行为是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复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以及由此产生的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特定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通常认为,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只要符合“避风港”原则,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可豁免侵权责任。反之,如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进行了涉及作品内容方面的选择、编辑与整理,对作品是否在网络平台公开拥有决定权,那么,提供者就需要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此外,在这类侵权诉讼中,鉴于网络用户上传网络原创文学作品时会更换作者笔名以逃避网站相关过滤技术,著作权人通常还主张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嫌侵犯署名权。以“戴延庆等诉北京酷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除非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修改署名的行为,否则,此种侵权主张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应对策略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创文学网站、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作者、衍生品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有必要齐心协力,推动网络原创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1.原创文学网站明确自身定位,避免因网络用户侵权承担责任。考察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侵权问题,原创文学网站未能明确自身定位是主要原因。鉴于此,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慎重对待网络用户以投稿方式上传的作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的运营模式,合理审查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尤其要着重关注专属作品、授权作品等网站具有选择权、编辑权的作品类型,核实其原创性,避免因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而承担责任。

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原创文学网站有必要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表明网站性质,依法在系统中设置关键词对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行审查,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及时删除储存于网站的涉嫌侵权作品,积极应对网络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情形。

2.提高作者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著作权权利归属与合同纠纷。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作者与网站之间的著作权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淡薄。因此,作者应该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在进行作品创作时,有必要妥善保管好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侵权诉讼发生时能够举证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同时,签约作者还应当明确其与网站之间的合同关系,以明确其作品的著作权权利归属。在签约作者是网站所在企业职工的情形下,签约作者创作的作品可能属于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在特殊情形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在签约作者与网站签订委托合同情形下,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网络原创文学衍生品开发者明确授权范围,合理开发衍生品。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还涉及到衍生品开发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这类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衍生品开发者未能明确授权范围,在尚未获取某项权利的情形下开发衍生品而侵犯著作权。鉴于此,开发者在进行衍生品开发时,如将网络原创文学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以及开发周边产品等,理应明确所需获取的权利类型,并明确定位著作权人签订许可协议,避免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却不能合法开发衍生品。

4.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为了促进网络原创文学产业的繁荣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保护体系。从立法层面来看,一是针对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作者署笔名引发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时常发生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激励作者进行作品登记,这有助于作者积极应对侵权诉讼,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也有助于减少作品使用者获取授权许可时的搜索成本,促进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交易市场的繁荣。二是针对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非法复制作品的问题,立法者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的相关条款,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强化侵权惩罚力度,提高侵权赔偿额度,严惩盗版行为。从司法层面来看,我国司法机构有必要为网络原创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诉讼提供方便,在司法实践中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从而鼓励他们遭遇著作权侵权时能够积极寻求法律保护。从执法层面来看,我国还有必要细化著作权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执法力度,从而威慑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

5.原创文学网站加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侵权盗版。针对网络用户借助B B S、论坛、贴吧、文档分享平台、P 2 P共享平台、网盘、阅读A P P等平台传播盗版原创文学的行为,原创文学网站可以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盗版行为。通过与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合作,推动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停止收录盗版网络原创文学站点,从而遏制网络用户借助搜索引擎寻找盗版资源;通过与P 2 P共享平台、网盘服务提供者合作,共同打击有组织的盗版团伙,缩小利用P 2 P共享平台以及网盘传播盗版网络原创文学的范围;通过与广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合作,斩断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的收入来源;通过与主流应用商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督促下架盗版网络文学等。

四、结语

近年来,网络原创文学迅猛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也频繁发生。考察近年来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相关著作权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发现目前的侵权问题主要包括原创文学网站未经授权刊登他人著作权作品、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纠纷、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合同纠纷、专业化盗版文学网站非法复制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以及网络用户借助信息存储空间传播网络原创文学作品。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原创文学网站、作者、衍生品开发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国家立法、司法、执法机构等多个层面,对我国网络原创文学作品著作权进行保护,以推动网络原创文学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融合发展(武汉)重点实验室

本文系201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我国数字出版领域知识服务战略研究”(项目编号:2017 I I I 018 G X)、2017湖北数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家知识资源数据中心基础软件平台建设”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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