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相关公证问题的分析

2017-01-29 15:28
法制博览 2017年32期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知识产权

许 萍

南京市玄武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28

关于知识产权相关公证问题的分析

许 萍

南京市玄武公证处,江苏 南京 210028

知识产权凝聚着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是重要的社会资源之一。由于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但近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升,知识产权愈发受到重视。尤其是对于企业来说,知识产权堪称其参与竞争的“杀手锏”,直接关乎企业的命运。总之,提高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对知识产权进行相关的公证,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本论文基于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法律化,以及相关公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知识产权;公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域外保护;侵犯知识产权

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尤其是在经济的发展中,知识产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全世界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利用、保护。再加上近年来,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整个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随之提升,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公证这一行为。据统计,在2006年到2013年之间,我国公证机构进行知识产权公证的业务就将近12000件。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经济实力雄厚,尤其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并逐渐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不断完善了知识产权相关保护制度,并建立了完整的保护法律。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知识产权与国际相对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的实际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暴露了知识产权法律化的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尽管每年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项目数量很多,但是真正懂得知识产权进行公证、申请专利的却不足十分之一。这就暴露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常常忽视知识产权这种无形的资产。

其次,我国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目前,我国几乎没有一个高校设置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以至于造成潜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失现象。另外,各类企业单位也常常忽略这一专业人才,以至于在工作中,常常会忽视、或因不懂而出现忽略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资产相对,是一种看不到的、无形的资产。知识产权,是一种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发明、文艺作品,以及商标、名称、图像等等。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但和有形资产一样,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知识产权又可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如商标、专利、服务标志、厂家名称等等;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唱片和广播节目等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知识产权在我国仅仅是一个概念性的存在,大多数企业对认识并不深刻,也没有知识产权的意识。当然,在这一阶段,因为对知识产权的懵懂,即便发生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几乎不懂得维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到21世纪初,随着经济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接轨,随着国外的技术、品牌等纷纷进入中国,知识产权的价值也逐渐被人所认识。在这一段时间内,因为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品牌、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开始日益增多,甚至泛滥成灾,如:山寨、假冒商标、盗版等现象层出不穷。

这一阶段,随着对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认识,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随之而增。于是,这一阶段,知识产权纷争案例日益增多。

第三阶段:国家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后至今。这一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提高。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完善了相关的保护制度,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用法律的形式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①

二、知识产权的公证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公证是为了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法律手段。

在当今世界,知识就是生产力。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于是,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形式下,要想充分地维护知识产权,就必须要进行知识产权的公证。通过知识产权的公证,可以有利、有效低维护被侵权人的正当权益。

在具体的工作中,知识产权的公证,具有重大作用:

第一,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是知识产权强有力的“保护伞”。知识产权经过公证,获得公证书,以及后面粘连的关于产品包装或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才完成法律化,知识产权的公证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纠纷,公证证据效力便会大增。

第二,知识产权公证证据保全优势。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地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在解决纠纷时,就必须涉及到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公证是当今许多国家都沿用的制度,这一项制度是从德国普通法沿传而来。所谓的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预防性工作。在诉讼发生之前,当事人可向当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接到申请之后,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进行提取、收存,并固定保存。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都具有可消失性,或难以提取性。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②

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证据保全公证,有企事业单位在日后的工作中,有效地避免了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可谓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伞”。

第三,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纠纷已经跨越国界,成为一种国际现象。随之,知识产权公证的效力也不受地域的限制,开始跨越国界。即:在一国公职的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三、知识产权相关公证问题的分析

(一)公证在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商标、专利转让中的相关问题

某家食品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公证,当其产品生产出之后,便着手开始申请专利、商标,包括包装袋的设计。但是,当其将申请交到公证处时,才发现早在3天之前,就有另外一家提出了同样的申请。针对这种现象,要求提交使用在先的证据。③接到通知之后,这家食品公司又来到公证处,寻找有关证据。公证机构经过调查取证之后,对该公司对某食品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使用在先的证据加以取证、固定。

在实践中,公证部门进场会遇到这样的现象,特意提醒所有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如果和其他公司同一天申请,要想注册商标成功,就必须要提供本企业使用在先的证据。而在所有的相关证据中,通过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另外,公司在进行专利转让时,也必须要进行公证,需要带上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有关公证机构进行相关的公证。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域外保护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般情况下,知识产权只有在权利取得国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贸易融为一体,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逐渐被突破,公证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超过一国的范围,逐渐在其他国家也具备法律效力。

某公证员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林小姐是某国际大牌的忠实粉丝。一次,林小姐和朋友逛街,在一家熟悉的精品店买到这个国际大牌的包包。对此,老板解释道:这些产品因为来源渠道比较特殊,属于非授权销售,所以只低价销售给熟悉的顾客。

但是,林小姐这个大牌包只用了五次,便出现了质量问题。无奈之下,林小姐到专柜验货,才发现自己买了假货。林小姐了解到情况之后,立即向该品牌公司反应。

该大牌公司得知有人侵犯了自己品牌的商标、名字之后,立即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名,展开了调查,并拿着自己在本国知识产权的相关公证材料,向有关的部门进行法律诉讼。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复杂,很多都涉及到域外,而知识产权的公证,则为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为了更好地确保公证在知识产权域外保护,公证处在公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要证明知识产权的证书的真实性。在国际上,一部分国家,对于在各国已经公证的知识产权,给予自动保护。

第二,一些向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企业、公民,也需要我国公证处给予相关的公证证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知识产权公证也必须要具备国际化,公证处在帮助公民、企业进行公证时,必须要帮助公民和企业在世界范围了解在使用国内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要求。

(三)公证在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方面的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由于其具备很大的经济价值,于是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面对愈演愈烈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公证提供了最有效、最有力的证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著作权也是一项很重要的知识产权,必须要保证著作权不受侵犯,早在1994年时,国家版权局就发出通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刑侦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④

在国家版权局的这一项《通知》中,详细规定了公证处的详细工作:

首先,由事实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其次,在进行公证时,一定要全面、客观地反应真实情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通过现场拍照、询问证人、摄像、录制证人证言等方式。

最后,在对著作权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如若遇到专业性问题,还必须结合当地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对不正当竞争给以证据保全公证。侵权行为多涉及不正当竞争手段,对此,公证处可以对其进行证据保全。在这一环节中,有关公证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如:拍照、记录证言、电台电视节目等。

第三,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如今,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网上的侵权行为也成为一个常见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网络侵权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是申请人向公证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于其有关的网络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会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电子文件继续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活动。⑤

网络证据保全,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有效方式。在保全的过程中,一般由申请人亲自操作,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只负责监督、记录相关过程和结果。

(四)公证在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及国际经济合作涉及的商标及专利权方面的相关问题

当今时代,国际科技合作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特点,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保护同样也变得十分敏感。

第一,公证与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转让,在国际经济中时有发生。知识产权转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转让。

知识产权在国际上转让,申请人应提前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根据申请,然后再出具公证书。具体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国际知识产权转让之前,要确认转让方是否拥有合法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其次,要确保所转让的知识产权的内容中,绝不涉及侵犯国家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内容;

最后,确保专利转让之后,必须保证所转让专利的合法性,能够确保进口方的合法使用。

第二,公证与国际经济合作。随着全球一体化时代的到来,中外合作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国际经济合作的过程中,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工业产权投资、合资和合作企业,都需要注册商标,必须要到公证机构进行相关的公证。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机构一定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公证,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此,1995年7月13日,我国特意出台了《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合资、合作企业使用其中任何一方的注册商标时,均应当在合资、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合资、合作企业以本企业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合资、合作各方在提出申请前,签订经过公证的关于合资、合作关系结束后该商标归属的协议。”

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实践证明,公证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和保障。对知识产权进行及时的公证,可以有效地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为对内、对外经济合作中涉及到的商标注册、专利转让等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国家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公证的相关制度,确保每一项知识产权公证都能够顺利地开展。

[注释]

①吴汉东.公证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作用应引起重视[N].法制日报,2015-6-25.

②张云柱,郭凯峰,韩桂诊,王增奎编.现代公证法学[M].石家庄:新华出版社,2001,9:292.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

④<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1994-8-26.

⑤卓朝君,张艳斐.网络证据保全的法律探析——以公证为视角[J].中国公证,2007(3):40.

D923.4;D923

A

2095-4379-(2017)32-0174-03

许萍(1975-),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法学学士,南京市玄武公证处,主任,二级公证员,研究方向:经济类公证事项及投诉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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