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玛莎努斯鲍姆关于残疾人平等的争论

2017-01-29 20:28宁全荣
山西青年 2017年19期
关键词:鲍姆罗尔斯正义

宁全荣 李 瑶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

罗尔斯与玛莎努斯鲍姆关于残疾人平等的争论

宁全荣1*李 瑶2*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 100029

一、残疾人的现状及研究意义

残疾人(disabled)是指因为一些先天或后天的原因导致心理、生理、身体结构的部分功能不完整,导致失去某种功能而无法从事实践活动的这部分社会群体,他们不能保证自己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正常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或部分必需品。在中文中,“残”、“废”总是如影随形,人们往往想到残疾人总会在内心给他们下定义,将其等同于“废”。这种长期的偏见严重地损害和歪曲了残疾人的形象,但是残疾人并非完全丧失生存能力,实践证明,在某些方面,残疾人的活动能力甚至高于健全人。贫,病,残,老,这是每个人都无法绝对避免的,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为这个体系付出,并合理享受这个社会的回报。我国目前有8296万残疾人,占我国总人口的6.34%,其中城镇残疾人2071万人,占24.96%;农村残疾人6225万人,占75.04%。虽然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程度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农村残疾人比例仍是占全国残疾人口的很大一部分,不少农村残疾人在土地承包后,分配后的土地自己无法耕种,靠天吃饭收入不稳定,生活条件简陋,无力承担农业税以及天灾的出现,城镇残疾人需要就业的日益增长量与实际的就业的缓慢率之间矛盾突出,许多救助优惠政策形同虚设。因此,关爱残疾人,保障他们切实权利仍然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的,不仅要从实践中落实保障,也必须在理论中进行深刻分析。关于残疾人问题,不仅仅是这个群体自身的问题,造成这个群体的出现,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自身的身体机能的缺失,另一部分是社会其他成员的有色对待。提倡尊重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从实际出发地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使他们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这依然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责任。

二、罗尔斯和努斯鲍姆如何看待不平等

(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罗尔斯提出了他关于正义社会的两项基本原则,这两项原则是处于“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下的人类在“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各种偶然因素,自由平等地进行选择而建立社会契约,这种论证的起点就是一种理想的、抽象的平等。在正义原则中,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个人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身世,他自己也不知道自身的资源、能力、天资和知识。总之,每个人的一切都被掩盖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将人的偶然性、特殊性和任意性抹消掉,使所有人处于一种理想的平等起点上。只有祛除了人的偶然性、特殊性和任意性方面的影响,这样才会使全部的人处于一种原始的完全平等的状态。在这种平等的起点之上,无知之幕背后的每个人也都是有理性的个体,但是所有人都处在无知之幕中,同他人彼此不认识,他们的选择是只能依靠自身的理性,他们都是只关注心自己利益的人,他们并不清楚利益得失,也不会妒忌别人,只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比如有一个人要选择食品,他不知道食品是肉,是蔬菜,是黑暗料理,还是什么都没有,但是,他们有足够的知识和社会经历,是有理性的人,他们就是在这样的无知而又理性的情况下,为了让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建立一种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契约和正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原始状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所达成的契约和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正且平等的。他们虽处“无知之幕”背后,但是有着基本的正义感和理性,能够进行合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这种理性的能力大致是一样的。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的目的是想要不受各类环境、天赋和现实因素的滋扰,拟定一个纯粹假设的理想状态,使人们制定出正义的原则,在原始状态中,全数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享受到资源的合理且平等的分配,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起点。罗尔斯设想的是以某种方式排除使人们陷入争议的各类偶然成分的影响,引导人们利用社会和自然环境以适于他们自身的利益,于是罗尔斯假设各方处于无知之幕背后。

可是罗尔斯并不是要建立一种完全平均的平等,他也关注到最少受惠者及弱势群体,差别原则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这些最少受惠者及弱势群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消除由天赋、家庭等偶然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起点的平等,而不只是简单地消除贫困,满足基本生存需要这么简单。同样作为有理性的人,一些具有优势的人们也会认为他们较弱势者应该得到的更多。罗尔斯认为可以实现补救,“它改变社会基本结构的目标,使整个制度结构不再强调社会效率和专家政治的价值。”①差别原则体现为一种互惠,罗尔斯认为“没有一个人应得他在自然天赋的分配中所占的优势”,因此,处在优势地位的人不能说他应该得到某种合作安排,不能把牺牲别人的福祉方式来获取利益,这是错误的。在无知之幕下,差别原则无论是对于地位较优势的还是较劣势地位的人似乎都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差别原则就成为了使天赋较好者和社会环境中运气较差的人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共同合作,彼此发展。

(二)努斯鲍姆的能力进路

如果说罗尔斯的理论是从构想一个公正的社会契约开始的,那么努斯鲍姆则是从结果上强调她的能力进路:如果这个社会是一个最低限度正义的社会,那么至少要有一个可以对公民做出保障的清单。她的能力理论带有一种明显的人道主义关怀,努斯鲍姆认为文学,尤其是小说能够培育人们想想他者与去除偏见的能力,培育人们同情他人与公平判断的能力。正是这些畅想与怜悯的能力,最终将锻造一种充满人性的公共判断的新标准,一种我们这个时代所需的“诗性正义”,并希望用“诗性正义”来呼唤人性的回归——避免人的物化和理性动物化。显然,仅仅依靠诗性正义还远远不够,努斯鲍姆在阿玛蒂亚森的基础上,把基本能力的平等与使人们拥有相同的基本生活状态联系了起来。在努斯鲍姆看来,如何使人民过上幸福、尊严的生活,保证自己的权利不被损害才是最重要的,努斯鲍姆从人们的生活经验出发,关注“人民实际上能够做什么和成为什么”②,努斯鲍姆给出了回答就是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完整性,理智、想象和思考,情感,实践理性,友好关系,与其他物种共存,游戏,支配自己所处环境等10项核心能力③。她认为这10个核心能力将对残疾的人产生关怀,并且能在保护他们尊严的前提下满足他们的需要,这是任何一个社会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底线,并且是在设置基本社会结构要考虑的,确保他们不再被忽略,在生活内容和功能活动上具有同他人一样的权利和尊严,“我是运用可行能力这个概念,将其当做一个构件去建立一个社会正义的最低值理论。也就是说,存在一种最低的必要条件,它使得一个社会堪称为一个基本上合乎正义的社会。”④

努斯鲍姆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⑤也就是说,罗尔斯在一开始就通过“理性人”就将残疾人排除在外,在此,罗尔斯设定在原初状态中的人的理性是同人的关于善的观念相结合的。努斯鲍姆认为理性能力的缺失恰好即是部分残障人的特性,导致这部分残疾人丧失了参加建构正义原则过程的资格。纵然他在契约基础上,通过无知之幕建立的正义原则,是人来建立并维护这种提供人们培养、发展与运用我们理性能力的公平合理的环境。但是对于这部分人如何获得自己的理性能力呢?努斯鲍姆从人的本质上认为我们的“理性能力”虽然独立于动物性的,但也不是作为动物性的对立面,难道我们能因为残疾人“理性能力”有残缺就把他们排除出人类吗?属于人类的尊严决不能仅仅从理性能力方面来决定。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具有社会性的,在参与社会分工的同时得到他需要的一切,进而维持一个作为人的生存基础,脱离了社会的人不再具有人的属性,因而不能称为人只能是野兽。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下,消除的正是人的所有社会属性以及作为人的特性,他的正义原则源于原初状态下的理性人的选择,这种有理性的人只能选择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利己的行为还如何考虑集体?正是因为人的社会性,才会出现城邦、社会,城邦、社会赋予了每一个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这也就意味着社会、城邦永远高于个人,个人必须服从城邦的利益。罗尔斯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来保证理性人的正义原则,试问:理性人的“原初状态”下还会存在“人”的什么权利吗?所以,罗尔斯在一开始就是脱离社会具体环境的情况下去建构了一个抽象的平等,也许这样的平等会对残疾人有了些许的关注,但不能有效的解决残疾人在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因为他从一开始就将残疾人置于错误的境地。

阿玛蒂亚森拒绝努斯鲍姆的这种将能力细化的清单,他认为:什么是重要的可行能力,这应该由民主和社会的共同认识来决定,不同的价值在不同的文化中,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会要求不同的能力。人际相异性的存在不可能提出一个适用全人类的且无差别的能力清单,这种所谓的普适性清单是徒劳的。森一直拒绝给出或认可具体可行能力的清单,这会造成可行能力进路只存在理论中,在现实应用中存在困难。罗尔斯认为,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公平正义也许本身就不必囊括一切情况。或者说,公平正义在这个问题上本身就是错的,所以,他认为“残疾人问题应该推迟到后一个阶段中解决,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关于正义原则的制定问题”⑥。只不过他认为没有残疾人也可以设计出基本的正义政治原则,而且他在差别中也提出对于残疾人的最大补偿。如果说罗尔斯是对平等正义起点的建设,那努斯鲍姆可以说将关注的焦点转向了得到这种平等正义的机会,将着眼点立足于残疾人本身,但是努斯鲍姆的能力清单本身并没有经过验证是否可行,这只是努斯鲍姆的个人直觉,并且努斯鲍姆是站在什么立场去提出的能力清单呢?她也没有说,这只能使能力清单没有说服力和可行性。努斯鲍姆是站在全世界人类的高度对人类尊严及平等的发展的可能性提出了能力进路,这10项能力涵盖了包括经济、文化、政治等等方面,这样的能力平等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社会的规划和法律来实践,如果这样的话就不能保证每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直觉过上“有尊严的生活了”,而且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能接受。努斯鲍姆的能力清单只能是一种对弱势群体的道德怜悯和关怀,没有触及到不平等的根源,没有做出根本性的实践。

三、当今不平等研究的现实启示

我国残疾人口目前数量大,集中分布在农村地区,收入低,工作不稳定或没有工作,只能依靠微薄的社会救济生活,生活比较艰苦,在各种政府、团体、机构中没有自己的代表,在各类媒体、网络等舆论平台上也少有自己的发言人,中国不平等的情况都直接体现在他们身上。因此在寻求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健全和完善的路径时,还要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同时考虑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及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规律,关注和有效的解决中国残疾人对于平等的诉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一)不能停留在人道主义的关怀

就我们国家目前而言,消除社会及社会成员对残疾人的偏见与歧视,仍然是重中之重。造成这种现实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以前我国实行小农经济自给自足,靠天吃饭,残疾人的确会丧失一些劳动能力,往往这种时候社会群体就把残疾人当作丧失劳动力的需要靠他人和社会救助的无能人,结果必然是人为地忽视残疾人能力的培养与价值的发挥,造成残疾人得不到社会正常的引导,不能参与社会提供的参与社会生活的各种条件,导致残疾人整体素质低下。另一方面,由于社会通常一概而论定义残疾人,没有仔细划分残疾人的残疾情况,在社会活动中受到限制或不便于活动,这完全是加重忽视和不重视残疾人参加的全部社会活动,这实际上是社会有意无意的带给残疾人的一种不平等。但是,我们绝不能仅仅在道德上对他们给予同情和怜悯,而没有实际作为,承认他们作为社会成员具有的基本公民权,并在实际中解决资源与平等参与的问题,建立残疾人保障体系,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各地区残疾人保险的覆盖范围。正确确认和肯定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与能力。

(二)差别原则下有选择的补偿

正视残疾人问题首先要明确他们并不是罗尔斯认为的“理性能力”的缺失者,残疾只是一种偶然性的存在,是人的生长过程中的一种不完善,就如同人的天赋、出身、父母一样是不可选择的,残疾人依然有着作为人的尊严及本质,利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对残疾人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让他们实现实质上的起点平等,消除自然禀赋造成的不平等,实现他们的人生价值,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当然要想残疾人过上完整的、正常的社会生活,靠自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赖于社会为其创造一些便捷,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完善分类救助,解决康复治疗,还有像生活中随处可见的盲人路段、残疾人通道等等,这不仅仅是制度上要对残疾人进行考虑和照顾,当然也离不开整个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努斯鲍姆还指出,正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能关爱残疾人,并落实到实处,才能说明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问题的解决程度,不但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权益的保障,也直接影响小康社会的整体实现程度。建立残疾人社会福利体系,辅以法律的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力量来保证残疾人的基本权益。

(三)提高残疾人的基本能力

目前残疾人普遍能力受损、机会缺少、权利受限,是各类就业困难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解决残疾人平等问题不仅仅包括对他们的补偿,要实现他们有创造力的生活的能力。不仅要求基本教育的普及,对贫困、疾病、失业的防护性保障,而且要求保障人们有能力去自由决定他们的真实选择,去追求他们所想要的生活和发展方向。这样,通过建立适用于残疾人的就业政策,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训练,增加他们的生存能力,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同时残疾人自己要抛弃自我放弃和依赖的意识,只有解决了他们的生存需求,他们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

总之,关注残疾人社会保障程度,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是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需要,而且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角度看,它是体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方面。虽然当代政治哲学中还没有明确的、可行的平等实现方法,但是政治哲学依然在进行探讨和研究。

[ 注 释 ]

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03.

②[美]玛莎·C·努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M].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③[美]玛莎·C·努斯鲍姆.寻求有尊严的生活:正义的能力理论[M].田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④谭安奎.古今之间的哲学与政治[J].开放时代,2011.

⑤[美]玛莎努斯鲍姆.正义的界限[M].徐子婷,等译.台湾: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8.

⑥陶涛.残障人问题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挑战——兼论努斯鲍姆之“能力法”[J].伦理学研究,2010.07.

宁全荣(1980-),男,汉族,山西人,北京化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李瑶(1992-),女,汉族,天津人,北京化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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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049-(2017)19-00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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