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琰 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建立风险准备与问责制度—慈善组织投资风险的法律控制(四)
文|吕琰 杨维江(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完全屏蔽所有的风险,再严谨的投资行为也不能确保投资万无一失,因此,本文认为在进行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有必要做好承受风险的思想准备以及相应的制度措施。
公益慈善;慈善组织投资;投资风险;问责制度
任何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完全屏蔽所有的风险,再严谨的投资行为也不能确保投资万无一失,因此,在进行风险控制的同时也有必要做好承受风险的思想准备以及相应的制度措施。
参考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管理,为防止社保基金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国家在对基金投资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风险准备金制度,旨在保证社保基金能够得到最低收益。鉴于社保基金同样具有公益的性质,将风险准备金制度引入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中,作为一种投资风险的预防和补救的措施,应当同样可以起到防止慈善组织承担过高投资风险的作用。
除了市场因素,人为因素也是致使慈善组织承担投资风险的重要原因。源于特殊的产权制度和委托代理关系,慈善组织利用捐赠财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表现为慈善组织的投资决策者由于不用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因此他们的行为倾向会不太谨慎并由此引发风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