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徐以立
《慈善法》实施元年建设可循环的社会
慈善生态
整理|徐以立
2016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颁布并开始实施;一系列与《慈善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出台,使各项慈善公益活动更加规范专业。
《慈善法》实施的第一年,总体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呈现出鲜明的阶段性特征:第一阶段,2016年3月16日《慈善法》正式颁布到9月1日《慈善法》正式生效前,是准备阶段;第二阶段,9月1日到12月31日,是正式实施阶段,一方面积极推动法律规定的逐步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配套法规制度体系。
第一,《慈善法》宣传培训工作的深度和持续性有待加强。虽然《慈善法》颁布后中央和多地民政部门和民间各类组织举办了多场培训,但培训多集中在法律刚刚出台,配套措施尚不健全的阶段,对实操的指导意义不强。
第二,三大条例和部分配套规章政策尚未出台。三大条例未能及时出台是影响慈善组织认定登记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不同地方民政部门对《慈善法》与现有三大条例衔接理解不同,由于三大条例仍在修订,对于存量民办非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视为“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的看法不同。这也会影响如何在新设立民办非企业时,直接登记为慈善组织等。
第三,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进展不均衡。登记认定情况在地域上发展不均衡体现在:2016年,内地31个省份中15个省份进行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有16个省份尚未开展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