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买方开立了信用证是否免除了付款义务,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并没有规定,而实践中基本否认了“绝对的付款”学说,各国纷纷选择“有条件的付款”和“完全不是付款”理论来处理此问题。本文通过对国际贸易规则、各国司法实践的分析,讨论信用证付款的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的开证义务与付款义务,认为信用证属于“附属的担保”,但并不否认银行付款义务的第一性;信用证独立原则是单方向的,即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不独立于信用证,若卖方接受了与基础合同不符的信用证、或买方主动放弃单证不符点,则相当于对基础合同进行了修改。因此,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业务要积极预防控制风险,出险时要采取有效途径积极减损。
关键词:信用证;拒付;付款义务;信用证独立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孙嘉珣(1992-),女,哈尔滨人,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一个案例
(一)主要案情
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销售16 000吨钢材,B公司应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此后,香港B公司作为中间商找到新加坡C公司,双方以B为卖方、C为买方,也做出了同样的合同安排。合同订立后,C公司依约开出了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便按照其与B公司间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向银行提交了全套议付单据,得到了合同项下70%的货款,并得到了由开证行承兑的3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