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

2017-02-04 19:48李金宁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8期
关键词:交易费用土地确权

摘要:从产权经济学角度来看,土地确权可以明晰产权,降低交易费用,使得更多的原本被置于公共域的产权被内部化,减少了阻值消散,使得农户获得的流转收益增加,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因此,本文认为确权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显著的促进影响,并能增加农户的收入。

关键词:土地确权;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费用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8-0000-02

引言

改革开放后中国农业取得极大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家庭责任制的推行(林毅夫,1994;Mcmillan et al,1989;乔榛等,2006;冀县卿等,2010)。但是,中国农业经营中普遍存在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土地经营细碎化、农业边缘化和缺乏竞争力等问题(张鸣鸣,2013; Wan & Cheng,2001;许庆等,2008)。因此,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对于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为此,通过促进农地经营权农用流转(简称农地流转,下同)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农地制度改革一直是近年来中央农村政策的重要内容。确权便是其中的一项重要的政策。

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用的研究由来已久(姚洋(1998)石晓平(2004)李成友等(2014)陈飞等(2015))。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确权可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黄季焜,冀县卿,罗必良,李尚浦等)。但是在确权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的理论探讨方面尚比较薄弱,因此本文基于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视角,认为确权影响了交易过程的各个阶段,降低了诸多方面的交易成本,因此可以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一、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况

许多研究表明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农民增收(陈飞,2015),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石晓平,2004; Deininger 和 Jin ,2002)。但目前在全国层面,农地流转率并不不乐观(王兴稳等,2015)。贾燕兵发现,2009年,户均年转包入耕地0.68,转包出耕地0.47亩。刘守英(2014)的研究发现,截至2011年底,全国农村耕地流转面积为2.28亿亩,仅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7.8%。

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区差异。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数据汇编(2000-2009)整理的数据发现,我国土地流转的地区差异明显。东部和中部地区农户户均耕地面积呈上升趋势,2009年,东部地区户均耕地4.48亩,比2000年增加0.42亩;中部地区户均耕地10.56亩,比2000年增加0.33亩;西部地区户均耕地5.98亩,比2000年减少2.3亩。2011年,我国耕地流转面积占承包面积比重最大的前几个省(市)分别是上海市(58.2%)、北京市(46.2%),江苏省(41.2%),浙江省(40.3%),重庆市(38.2%),黑龙江省(30.5%),广东省(25.8%)。

二、土地确权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基于交易费用视角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关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截止2015年12月底,已有2246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2.3万个乡镇、36万个村,完成确权面积近3亿亩。

(一)有关交易费用的基本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价格和产量是决定均衡的唯一因素。而巴泽尔认为,产权作为非价格因素也能产生均衡,使得市场出清。因为产权的多样性属性,尤其是很难规范描述的属性,可以使得产权在边际上进行调整,达到新的均衡。且在此均衡上,租值消散最小,减少放在公共域的产权。

交易费用主要指为谈判、签订和履行合同等各阶段所需费用的总和。德姆塞茨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是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即将置于公共领域的产权内部化以达到租值消散的最小化。产权之所以有此功能是因为交易各方的产权界定明晰可以降低交易费用,比如签约费用、谈判费用和履行费用等,这样就可以使原本因成本太高而没有交易可能性的交易因为可以重新获利而得以实现。

(二)土地确权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

土地确权明晰了农民、集体等主体对农地的权利实施界限,从而有利于提高产权实施的可能性以及降低实施产权的成本。从总体上看,一方面,在客观上,土地确权为农户流转土地提供了法律文本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产权,降低了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如在解决纠纷时呈递证据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在主观上,土地确权提高了农民对农地产权的认知水平,增强农户对地权稳定性的信心。因为,从一定程度上说,确权的过程也是对农户关于农地产权法律界定的科普过程,所以通过确权会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户对农地经营权的认知程度。总之,土地确权从客观上强化了产权的界定,从主观认知上强化了农地的产权意识,均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农地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农地收益权的最大化。

从交易的具体过程来看,一方面,土地确权有利于降低交易前的各项费用。包括草拟合同的费用,谈判费用和保证合同落实的费用。其一,由于农户有了农地产权证,增加了谈判的法律依据,减少了谈判中的不确定因素,提高了谈判效率,降低了谈判成本。其二,可以降低农民对农地权利的保护成本,因为毕竟农户有了产权证以后,就可以很容易的向第三方证实自己被侵权的事实,这样也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农地被强行流转的可能性。其三,降低签约费用。因为产权证上有明确的四至等信息,这样可以省略合约中关于土地描述的一些信息和减少谈判费用。另一方面,土地确权也有利于降低交易后的各项费用。其一,由于农户可以很容易地向法庭递交法律文本作为证据,有利于降低事后违约产生的纠纷解决成本。其二,有利于降低签约后的事后不适应成本,包括突发事件导致的讨价还价成本。如果农户有机会将农地转让给没有血缘、亲缘关系的合作社和企业,尤其是流转期限比较长的情况下,可能会担心农地收不回来。但是,农民拥有产权证书以后,可以减少这种顾虑,即降低了不适应成本。其三,据统计我国的农地流转合同中以口头合同和短期合同为主,因此,农地经营权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关系治理,只有极小一部分是依靠正式的合约,而绝大多数的情况是依靠关系治理。但是关系治理和合约治理是相互补充的,也是相互制约的,因此,明晰的产权有助于缔结规范的正式合同,而正式的规范合同也有利于良性的关系治理模式的形成,而所谓的良性的关系治理模式必然具有低交易成本的特征,比如纠纷更少了,因此信任程度更高了等。最后,因为土地确权改变了人们对于违约收益的预期,所以,也降低了违约发生的概率,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

我国农民对农地的产权控制一直被弱化。其中包括客观原因,即我国承包经营权存在相当的产权残缺和不完整性(钱忠好,2002),也包括主观上的原因,如由于农户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认知程度有限等。客观和主观上造成的模糊的产权关系使得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成本极大,许多交易机会因此而变的不可行,而确权通过明晰产权,降低各个交易环节的费用,扩大了交易机会,从而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三、政策建议

(一)确权应该因地制宜,鼓励形式的多样性,而不应该全国一刀切。因为每个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不同,中介组织的发展进程亦不同。如对于经济较发达、农户兼业收入较高、各类中介组织运行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确权不确地的方式,鼓励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样做的好处之一是能降低后期的谈判成本,比如合同到期后,有的农户想退出合作,但是这样和规模化操作的要求背道而驰,谈判成本会比较高,比如土地的受让者很容易被出让土地的农户敲竹杠,而采用确权不确地的方式则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总之,确定确权形式的宗旨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为主要目的。

(二)进一步明晰产权,提高产权的强度,即赋予农户更多的产权,才能进一步降低流转过程中各环节的交易费用。根据张五常的观点,合理的产权制度可以降低租值消散。目前因为政府对农地流转的限制还很多,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即租值消散,当这种限制减少后,进入者就会增加,流转速度就会增加,农户就会获得更多的土地收益,即意味着福利的提高。因为对产权的限制越多,产权的强度就越弱,残存的价值就越低,只有提高产权的强度,才能进行更有效的产权约束,减少租值的消散。

(三)确权过程中应该解决好产权的稳定性和“成员权”的关系。一方面,稳定的产权有利于降低产权的保护成本和执行成本,即降低交易费用。另一方面,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即按人口分配,但是人口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因素,比如存在生老病死、出嫁、户籍外迁等情况,这种情况又注定产权不能一成不变。因此要解决好产权的稳定性和人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该在维持主要农地产权稳定的基础上,允许一定范围里面的微调以适应农业集体人口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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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金宁(1977-),女,汉族,河南灵宝人,副教授,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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