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为网络信息安全保驾护航

2017-02-05 20:50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服务提供者信息网络

《刑法修正案(九)》加强了对网络犯罪的关注,增加了3个罪名,即“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完善了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惩治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增加的3个罪名也可以用来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最高刑期可达7年,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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