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2017-02-06 23:04王景
价值工程 2017年2期
关键词:技术转移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王景

摘要: 技术转移是实现知识创造价值、继而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科技成果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社会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的良形循环,推动国家与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Abstract: Technology transfer is an important part to achieve the knowledge to create value, and then contribute to economic grow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technology transfer. Discussion of issues related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o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owner and user, to achieve good-shaped loop of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put and output, and to promote national and regional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economic growth.

关键词: 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

Key words: technology transfer;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2-0236-04

0 引言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正表现出空前活跃和加速发展的态势,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已成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贸易转让额大幅度上升,其增长速度已远远高于有形商品贸易,而且在有形商品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情况日益增加,各国之间通过以专利技术为主的许可贸易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同期一般商品贸易的增长速度,知识产权已经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三大支柱。

技术转移是实现知识创造价值、继而对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对技术转移过程中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最大限度地保护科技成果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社会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的良性循环,推动国家与区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1 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1.1 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保护前提

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技术转移中各方权益的重要保证,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保障的科技活动,将不可能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般而言,任何商品或资产的价值包含价值及使用价值两个方面,价值需要通过使用价值反映,而使用价值则通过资产的使用能够为使用者带来的满足程度(效用)或收益能力来反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价值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持有者对该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二是该资产必须进入市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换和使用,为使用者创造价值或收益。没有明确产权保障的资产、使用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资产、不能被市场接受的资产或者因种种原因没有能够被利用的资产,其价值均无法得到合理反映与实现。

技术成果是一种特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实现同样也必须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一方面必须通过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的使用而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其所有权必须能够得到控制和界定,使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没有专利法保护的一般技术成果既没有切实的实物形态可以保证其只能由合法权利人控制与使用,也没有法律赋予的所有权和准确的产权界限而使其控制、转让与流通成为可能。这些技术一旦公诸于众,或被他人研究破译,便可以无偿利用和使用,发明人无法对其使用权进行控制和制约,因而没有人会出资购买,也没有人愿意有偿使用,这些技术的研发投入就得不到回报,其价值自然也无法得到体现。

人类科技活动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是研究成果的资产化与价值实现,没有产出与收益的科技活动是不会长久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正是解决技术产权界定与保护的重要机制与手段,通过专利保护,可使科技成果从没有产权依据与明确界限的、不可确指和无法有效控制的知识成果,变成可确指和有效控制的、具有明确产权界限的无形财产。因此,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科研成果进行专利保护,是实现技术转移的前提与保障。

1.2 技术转移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转移的各个环节涉及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其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主要涉及保护、运用、再创造、与纠纷预防等方面。

1.2.1 技术转移准备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

技术转移的准备阶段,既是技术成果的创造形成与实施策划阶段,也是技术资产与技术产权的确认与保护阶段。此阶段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成果的侵权排除,以及成果权利的科学、有效保护两个方面。

1.2.1.1 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排除

技术成果一般由多个技术要点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每个技术要点形成一个技术特征。由于科学研究的规律性与广泛性,不排除同类技术成果之间的交叉与部分特征的相似或等同,因此,在进行技术转移和专利申请之前,必须对技术成果进行检索查新,划清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界限并以专利权加以保护与限定,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1.2.1.2 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

除了侵权排除外,在技术成果转移之前,还要对成果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专利保护,根据技术成果的具体内涵,选择与组合专利保护的类型。

对于工艺、方法、配方、系统等类型的技术成果,只能采用发明专利保护;但对于装置、设备、产品结构等,则可以选择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有些技术成果还涉及外观形状、色彩等,需要采用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对于科技成果的专利权利要求,在保证技术内涵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包容技术外延,最大限度地、完整地保护技术方案,避免技术特征保护的缺失。对于系列技术组成的成套技术成果转移,其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全面的、系统的。成套技术成果必须采用系列专利,对其中各相对独立的技术方案逐一进行保护,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发明专利一般具有保护层次高、保护时间长,但审批严格、审批速度慢的特点;实用新型则具有审批宽松、审批速度快,但保护时间相对较短的特点。在对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时,应该根据需要具体选择和组合专利保护形式,以有利于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

1.2.1.3 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保护

一些技术成果除专利权保护外,还有技术秘密的辅助保护,特别是具体的工艺、参数、配方,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更具代表性。

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多地依赖于技术合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手段的运用,合同的约定与相关行为的监控以及认证制度的建立是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得以有效保护的关键。

1.2.1.4 学术成果发布的知识产权丧失

技术成果转移前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处理好学术成果发布与专利申请时机的关系。学术论文的发表,往往将科研成果的技术内容公开,使技术内容新颖性丧失,将导致技术成果得不到专利保护,而直接影响技术成果的转移。因此,技术成果发表、发布之前,必须事先申请专利保护,使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得到合法保护。

1.2.2 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过程中主要涉及合同谈判中的知识产权、待转移技术的专利保护状态、转移范围的界定与知识产权占有的变化、转移过程中技术改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分割、技术转移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五个方面的知识产权问题。

1.2.2.1 合同谈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问题将影响技术转移合同的谈判。合同谈判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都要涉及技术的实质内容,特别是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尤为突出。

在技术转移合同谈判开始之前,技术持有人必须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技术资料提供的程度设定、实地实物展示的限制、涉及技术秘密的保密责任与协议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的核心是防止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技术的受让方不能获取到未公开的技术实质内容,以保证在技术转移合同签定前,待转移技术知识产权的完整性。

1.2.2.2 待转移技术的专利保护状态

转移技术的专利保护状态,将直接影响技术转移的可能。专利保护状态包括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区别对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权的许可与实施状态,这些状态的不同,转移技术的法定权利维持与价值程度就不同,因而技术转移进行的程度就不同。

有效的专利权是待转移技术的完整形态,也是技术转移最彻底的保障。专利权没有得到及时维持,必然出现专利权丧失的可能,必须加以补救;但超过维持补救期的专利技术,其专利权已经被主动放弃,使技术转移的双方利益都得不到保障,技术转移的可能性必然受到影响。待转移技术的专利权未被正式受理以前,其权利的保护和产权范围都没有得到确认,处于这种状态的技术实施转移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已经许可的专利技术,其权利已经变得不完整,技术转移的可能性自然会受到影响。

1.2.2.3 转移范围的界定与知识产权占有变化

转移技术的范围界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权利划分。依据转移技术的程度的不同,技术转移的表现形式通常可有完全转移、部分转移两种形式,与之相应地产生完全知识产权转让与部分知识产权转让两种形式。

专利技术的权利要求以技术特征形式限定了技术成果的范围,在技术转移时,全部技术特征都转让的就是完全权利的转移,部分技术特征的转让则是部分权利的转移。专利权的无形性,使其部分转让成为可能,其使用与转移形式具有多样化特点。

不同的技术转移形式导致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转移,因此,技术转移过程中尤其需要关注转移形式与转移价值的对应关系,以及技术转移后各方对知识产权分割与占有,并以合同形式进行清晰界定,避免因知识产权转移界限不清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

1.2.2.4 转移过程中技术改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分割

技术转移活动并不是技术成果的简单应用与移植,往往在具体环境条件下需要调整与适应,由此可能产生转移技术的改进与创新,与之相应地必然要求确定改进与创新技术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归属问题。

为保证技术转移各方的利益,技术转移合同中应该具有针对技术“交钥匙工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协议条款,对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与权利分割进行约定。

1.2.2.5 技术转移中涉及的其他知识产权

技术转移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直接涉及技术内容的专利权、技术秘密外,还有为论证技术可行性与商业计划而产生的著作权、为规范技术内容而产生的技术标准与产品标准、为配套技术产品的商标权、以及涉及各方内部资料的商业秘密等等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直接影响参与技术转移各方的利益,必须在相应环节就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约定。

1.2.3 技术转移后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后,相关的技术改进与后续服务中还将产生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1.2.3.1 相关技术的专利保护与界限划分

技术转移后,技术转让方仍在相关技术领域进行研究与开发,后续的替代技术将不断涌现。但由于相关技术的存在与后续研发的展开,不可避免地出现与转移技术的交叉或关联,此时必须对相关技术与转移技术的产权界限进行明确的划分,并及时对关联技术与后续研发技术进行专利保护。

关联技术与转移技术的关联点主要表现在同样技术方向的不同方案、同样技术目标的不同实现途径、类似技术手段的不同实质等,后续研发技术与转移技术的关联点主要表现在同样技术基础上的不同改进与发展等方面。

对于关联技术与后续研发技术,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特别关注与转移技术的技术特征区分,尽量避开与转移技术之间的关联区域,尤其不能出现与转移技术交叉或重叠的技术特征。

1.2.3.2 后续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

技术转移后,转让方往往还会为受让方提供一系列的关联技术服务。由于此阶段是在技术受让方的场所开展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也是由受让方支付,而服务过程中又往往产生新的技术、或者使用到没有在技术转移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若此时没有专门合同约定后续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就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1.2.3.3 替代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替代技术的产生往往导致原转移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或终止,因而受到技术受让方的密切关注。为充分保障替代技术的知识产权,应该在替代技术形成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甚至在研发过程中就将阶段性成果申请专利保护。对于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技术秘密,也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2.3.4 技术改进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改进是多数技术转移的必然结果,随着消费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进步,转移的技术在使用一定时期后一般都面临改进与完善,技术的改进与完善部分的知识产权必须得到及时保护。

由技术受让方独立完成的技术改进,其知识产权属于受让方。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完成的技术改进,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应当进行约定。

1.3 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管理

技术转移中涉及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需要进行专门的管理与运用,方可合法维护各方利益。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管理主要包括转移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监控、转移技术的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转移技术的后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三个方面。

转移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监控贯穿于技术转移的各个阶段,涉及专利权的申请、授权、维持,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的保护,必须进行适时监控,确保这些知识产权的维持与合法使用,使相关权利不受到侵害或丧失。

对于技术转让方而言,知识产权的监控工作主要包括研发技术的及时申请专利和技术的全方位保护的监控、部分转移技术的剩余权利的维持与保护、技术转移服务过程中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技术转移后技术改进与技术替代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技术受让方二次转移技术或使用技术秘密的监控等。

对于受让方而言,知识产权的监控工作主要包括转让方知识产权的移交程度监控、受让知识产权的适时维持、独立与合作技术改造的知识产权保护、转让方知识产权的继续使用或许可情况的监控等。

技术转移的相关知识产权运用,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以及知识产权在企业与产品宣传、项目投融资、国际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运用。特别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知识产权的运用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与发展,以及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需要加以重视。

转移技术的后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主要涉及技术受让方。一般情况下,技术受让方在取得技术知识产权后,进行独立的使用与改进,不再受技术转让方的约束,为保护由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技术受让方应当及时对改进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与权利维护。但若技术受让方没有独立进行技术改造的能力,仍然由技术转让方进行服务的,则需通过合同形式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管理权限。

2 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国际经验借鉴

发达国家一贯重视技术转移,美国和欧盟的主要国家早已经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我国虽然也相继出台了《技术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成立了数个国家级的技术转移中也和技术交易市场,但在技术转移的实践上仍然处于探索、模仿和学习的阶段。

2.1 应对技术转移中技术问题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经验借鉴

美国在技术转移中对知识产权激励机制的设定一直都走在世界前列。早在1943年,美国就成立了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专门用于科研成果的技术转移。实验室里设有技术转移部,主要负责帮助科研技术从实验室投入市场,以造福社会和美国经济。该国家实验室的典型特点是致力于培养一种奖励创新的文化。

首先,科研人员研发出的技术可以参与奖项的评选,比如研发100奖、联邦实验室联合体奖、杰出创新技术转移奖和发明奖等。这些奖项会给科研人员带来荣誉和认可,使科研人员拥有一定的成就感,因而会激励他们再接再厉,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技术成果。而且美国还建立了技术研发成果获奖系统,将获奖的专利技术公之于众,并且进行跟踪,而发明人也可以通过搜索査看自己获得的奖项和荣誉。除了奖项的认可外,科研人员还能获得融资的奖励和技术成果转化实施的收入分配。

美国并没有规定有关专利申请量的指标,也没有给科研人员下达申请专利的任务,而是通过提高科研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让科研人员愈发喜欢从事科研工作,同时配以充裕的经济奖励,以此来完成知识产权的激励。

2.2 专利评估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美国,除了上述几种传统的专利技术评估方法之外,还有规避设计法和可比交易法。所谓规避设计就是通过专利检索来避免专利的重复设计,规避设计法就是根据规避专利设计的成本来确定一项专利的价值。这种规避设计的成本主要是指研发替代产品的成本。因为技术成果的买方购买一项技术成果的所付金额不可能高于其研发替代产品所花费的成本,因此,在美国规避设计法通常用来限定被评估的技术成果的最高价值。可比交易法是指找到一个最近在拍卖或者在市场中流通的与需要的专利技术相似的技术,可以借鉴其交易确定的价格来预估此专利技术的价格。最后只需找出该专利技术与正在拍卖或者市场中流通的技术的不同之处,根据这些区别来对价格进行微调即可。

发达国家的优势在于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分活跃,充分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市场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以此来填充专利评估机制的空白之处。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处于发展初期,不能做到完全以市场为导向,再加上专利评估机制也不尽完善,导致实践中大多数技术成果的价格都以其成本作为依据,使得整个技术转移评估体系中的价格比国际市场偏低。

2.3 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的国际经验借鉴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比较完善,美国用一系列法律來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比如《专利法》、《克莱顿法》、《侵权责任法》等等。日本的《专利法》也涉及到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专利法》第102条明确规定,对于出自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人,不仅要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为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还应对进行一定金额的惩罚。我国台湾地区也对专利侵权作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台湾《专利法》第89条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三种汁算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当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时,需要用正常使用专利技术的获利减去披侵权后因此专利技术的获利,此种结果作为其获得的赔偿金额;第二种方法是从侵权方的角度出发,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为赔偿金额;第三种方法是由法院来判定金额,法院通过专业的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得出一个赔偿数额。

纵观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专利侵枚赔偿制度的规定,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且对于专利侵权人侵权的主观要件进行区分,若故意,则重罚,若过失,则补偿。这种全面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能够激励发明者的发明动力,促进技术创新。

3 结论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技术转移的重要前提,技术转移中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侵权排除、技术成果的专利保护、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保护、转移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转移技术的知识产权状态、转移技术范围的界定与产权占有变化、技术改进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利分割、以及技术转移后的知识产权保护等若干知识产权问题。对这些问题加以研究与管理,是保障技术转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良性循环的重要保障。

技术转移的过程就是将技术成果转化成实实在在的生产力的过程,要想实现技术成果的价值,保证其在知识产权领域获得足够保护,必须通过技术转移的途径,只有将知识产权利益化才能实现科学技术对经济的刺激价值,保障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要提高技术转移主体的专利意识、完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健全专利审查制度、统一专利价值评估标准、创设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等方面激发技术转移主体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促进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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