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党内法规清理研究

2017-02-09 07:40:56陈志英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1期
关键词:规范性主体体系

陈志英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省级党内法规清理研究

陈志英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012年根据中共中央的要求,各地进行了党内法规的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工作历时两年,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集中进行的大规模清理活动,也是向党内法规体系完善和规范迈出的第一步。从各地的清理实践来看,党内法规的清理主体包括清理权力主体和清理参与主体两方面以及决定权主体和参与、建议权主体两种类型;清理工作分为对党内法规的梳理阶段和处理阶段;清理过程要遵循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和不一致的“四不”标准且要把标准具体细化,要注意处理好党内法规与社会现实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清理程序要遵循了中央部署的“由近及远、五步走”的步骤;清理方式都属于集中清理、运动清理和全面清理。

党内法规;清理;延期清理;包裹式清理

引 言

2012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议》)发布,这标志着中央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完成,根据“先上位后下位”的工作思路,各省级党委也陆续对照《决定》展开了党内法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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