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017-02-10 16:18杨晓娟��樊志民
关键词:产权保护

杨晓娟��樊志民

摘要:在新形势下,建立和运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通过梳理美国、日本和韩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对策: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部门协作机制;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重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发挥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服务体系;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7)01-0136-08

收稿日期:20160416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13JZD020)

作者简介:杨晓娟(1983-),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经进入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之列,并成为其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和高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之一。随着“中国创造”战略的提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必将通过大力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理念滞后,服务机构功能较弱,行业协会与行业联盟的作用不充分。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合理、完善、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此来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内容概述

(一)知识产权与农业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尽管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14],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基于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即智力创造者对该项智力成果的占有权利。因此,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即知识产权是主体对创新性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并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

2.农业知识产权。同理,依据客体特征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即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是主体对创新性涉农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的特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门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生命性、自然依赖性、公益性、权属模糊性等独特特征,基于这些特征所培育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别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根本标志。

(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通常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范畴,是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驱动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是指以知识产权政策、制度、法律为基础,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

2.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以农业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为基础,通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又称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该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者、农业知识产权需求者、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监管部门构成。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为基础,大力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完善的前提和关键。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主体上,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等。(2)服务提供的专属性。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农业协作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3)服务方式的多元性。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动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后者是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规律,为满足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4)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和层次的系统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农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从整体上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层、中介服务层和创新主体服务层所组成的完整系统。(5)服务链条的完整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链条上的三个节点依次是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中段的用权服务(商用化服务)以及末端的维权服务。三个节点所包含的内容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相对应,并始终贯穿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全过程。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有待健全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依次经历了探索起步时期(1949-1982)、初步发展时期(1982-2005)、蓬勃发展时期(2005至今)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若干项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度出台。特别是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框架与实施体系正式建立。更重要的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传播利用,大力发展和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并确立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要向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目标。2010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等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规范、指导、约束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尽管较为原则和笼统。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尚未完全摆脱政府管制而仍处于市场培育期,如何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进行有效运作,实现从注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农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转变,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不顺

农业知识产权主要涉及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特殊的类别属性影响并直接决定着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性质、特征及行业范围,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因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体制而受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的制约。在现有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模式下,涉农专利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植物新品种由国家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负责,涉农商标事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商业秘密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国家农业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承担。尽管以上相关部门均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式,但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导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被人为分割,各类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意识,协同沟通与合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难以达成共识并共同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

(三)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程度较低

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两种方式。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动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然而,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职责不清,政企边界模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混淆,导致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项目单一,公共服务产品和项目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是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规律,为满足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2008 年国家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发展迅速。作为知识产权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截止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件。尽管如此,我国专利尤其是农业专利授权率较低,有效专利数量少,专利市场转化率低。从侧面反映出我国代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虽然北、上、广云集了国内有名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但是,其他二三线城市以及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层次低,规模小,专业性与综合性差,服务功能弱,其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严重短缺。据统计,海南只有两家专利代理机构,甘肃、青海、宁夏也仅有三家代理机构。另外,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链条上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大多发生在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即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上,中段的用权服务和末端的相关服务,如商用化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还严重缺乏。因此,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仍处于发展初期,服务供给分布不均,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供给不足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发展缓慢。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表明,涉农专利转移同其他领域专利转移相比比重偏低,转让和许可比例分别为3.9%和5.7%(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4.5%和6.2%);实施收益低,收益超过500万元的仅有9.6%(全国平均水平则为10.5%)。

(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作用有限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 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既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如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也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联盟。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虽是民间社会团体,但同时要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其自身所具有的中立属性非常稀薄。因此,通过“第三方组织”实现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提供、监管,发挥其自律职能,尚有待培育和开发。

2013年由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约占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总数的95%;真正独立于政府职能部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不足5%,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运作经验

(一)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现在该国所颁布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5]。197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技术转移法《技术革新法》,其核心内容规定由美国联邦政府经费支持而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研究单位所有,联邦政府保留对科技成果的优先使用权,通过该法案,美国大部分科研单位都制定了比较规范的专利保护和转让的相关规定,且明确了研究人员、单位之间的利益,鼓励研究人员将其研究成果推向企业,使其商业化[6]。1986年美国颁布《联邦技术移转法》,该法颁布后,联邦政府于1991年创建国家技术移转中心,专门负责700多个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机构的技术成果的实施、许可和转让。且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美国均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如《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法律中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研究机构与工业界的合作,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这些政策、制度和措施保障了农业企业科技计划的推行,促进了农业企业的技术转移、技术运用与技术创新,加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

日本同样重视知识产权服务制度建设,《科学技术基本法》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法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有力保障。1998年日本通过《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促进了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将技术成果转移向企业,推动进技术研发,促进利用研究成果,开拓新产业。该法规定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对实施技术转移的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保证科技创新顺利进行。日本还效仿美国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办法,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将所得利益反馈,进而激励研究人员进一步致力于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研发活动。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通过战略层面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不到1年的时间,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些法案有效促进科研机构与产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流与技术转化,推动基础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是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及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的完善的重要内容。2003年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最好规格沟通与协调平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其战略核心是把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保护应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推进产品和服务的高附加值化。战略重点上以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校为中心,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联合发明,并在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部,健全技术转让机构。在推动知识产权方面,日本鼓励大企业把没有应用的专利向社会开放,以便支持需要的企业和个人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并且促进高校和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创办风险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另一方面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法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有力保障。

韩国政府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政策与制度。《发明促进法案》《研发促进法》《工业、教育产学联盟促进法》《科技创新特殊措施法》以及《技术转让促进法》等法案中都有专门针对农业知识产权利用和商业化的开发的具体内容,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激励农业企业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动,促进农业技术的实施和转化。

(二)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类型多样,既包括国家农业技术信息中心、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网络以及国家实验室农业技术转移联合体,也包括校企合作研究中心、农业企业高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等组织。20世纪末,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成立[89],该中心下设农业技术转移部,建立了农业技术咨询档案,主要用于提供农业咨询及有关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培训。在服务方式上,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全国设置了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其目的在于提供农业技术评估、相关市场调研以及农业技术中介等服务。美国多数学校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经营专门机构[7],负责学校科研的后端工作,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典型的代表有1961年成立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首先明确其与发明人或学校等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彼此职责,技术办公室负责技术内容的评估、申请、转让或许可。当一项技术实施并取得收益后,许可办公室将留下一定比例的收益资金作为管理费,剩余收益资金将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学校之间平均分配,通过这一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和学校创新的积极性,并促进了发明转化的效率。

韩国国内建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通过共享系统资源,创新主体形成了高效的研发能力。目前韩国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共有69家,但种类不一。其中,公立性质的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占46.3%,私立的占53.7%。据统计,2012年全年58.7%的涉农专利通过农业企业进行交易,38.4%的涉农专利通过农业院校等科研院所进行交易。2012年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涉农专利转让金额约为124.3亿韩元。

(三)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程度高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程度高,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多、影响大、牌子硬。在美国,有多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Dialog公司、Tomson公司、CHI公司、Wisdomain公司、Delphion 公司数据库、STN检索系统等都提供涉农专利信息的检索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美国CHI咨询公司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将科学论文引用分析技术扩展到专利引用分析,用于分析企业竞争动向、技术跟踪和其他产业技术分析,P&L等30多家公司帮助专利权人与专利投资公司牵线,促进科技转化。高智发明公司的投资业务同样适用于农业技术发明。比如,借助高智公司为内部科学家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取得农业知识产权并进行转让;收购有市场潜力的涉农发明和涉农专利经营权进行二次开发并进行技术许可或转让。汤森·路透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和专利检索分析技术,该公司能够结合农业专业知识和农业创新技术,为决策者提供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服务。

韩国政府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已由2009年之前集中于农业知识产权供应方转变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需求方,并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系统予以保障。此外,韩国政府还建立了专利拍卖系统,反映在农业领域,则是紧紧围绕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切实的市场需求,全面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通过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的波动来帮助并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的完成。

日本政府则主动向农业企业和其他高科技风险农业企业提供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接受其咨询,支持其投资、研发和获取农业知识产权。日本政府还对高科技风险农业企业的优秀技术成果进行表彰,鼓励其向海外发展。实践证明,日本政府通过重视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确实达到了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同时,日本在知识产权服务上也借鉴美国在大学设立技术办公室的做法,在1998年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目的在于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将商业化成果反馈,从而激励研究人员进一步致力于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研发活动。

(四)农业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发达

在美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行业协会数量多、专业性与综合性程度高,这些行业协会中的大多数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相关内容,比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该联盟下属的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等会员,均对相关农业知识产权的转移、技术评估、咨询服务进行了规范。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业协会还包括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国际反假冒联盟,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等。这些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作用的发挥,影响美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战略产生了较为深远的意义。

(五)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传播

日本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且富有成效。日本全国共建有50多个知识产权数据中心,300多个知识产权数据图书馆,能够为包括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在内的各类主体提供及时、全面、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此外,日本注重促进农业知识产权项目的流通,其做法是:先由政府提供支持资金,然后由综合情报部门进行项目委托,最后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流通促进项目。

韩国政府竭力扶持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采取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各种信息服务机构的创建。韩国政府还积极筹备“数据库振兴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包括农业在内的重点领域数据库的加工生产,所有这都促使韩国农业知识产权信信息交流和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基本运作来看,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商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开发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能够通过共享机制面向全社会开放,受益面广,政府主动为中小农业企业及其他高科技农业企业提供农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其他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等作用明显[7];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程度高,存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为高科技农业公司不断提供着高端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运行的做法和经验可供我们学习与借鉴。最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主张。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和运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对策

在借鉴美国及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国农业发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对策。

(一)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式起步于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尚未完全摆脱政府管制,尚未完全实现从注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转变。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除受特定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客观发展水平制约外,还与相关法律、政策、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紧密相关。因此,要在重视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更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体系。目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建立不同层次、适用明确、完整规范、内容详尽、激励创新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制度体系。此外,要加快修订专项涉农法律法规,突出强化产业、科技、区域、信息和贸易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与配套。结合农业自身特点,及时制定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金融、信贷、财政和税收政策,能够切实让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他市场化运作组织享受到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最终实现从注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农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的转变。

(二)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部门协作机制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分类特性及其管理特点,导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被分割,各类职能部门缺乏良好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意识,协同沟通与合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难以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不完整和管理相对分散的现实,将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从国家层面,重视深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建立集中管理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部门,形成部门间分工明确、彼此协调、相互协作、紧密联系、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机制。在具体实施上,可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大的人才队伍和数据资源,统筹规划,建立高层次的知识产权审批、咨询、信息服务机构。针对农业这一经济效益较低的领域,可由政府统一出资,对农业领域的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技术分析、专利预警、专利技术和产品展示交易等一体化、专业化的服务,对农业领域产生最大程度地普惠效应,推动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服务部门的协作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因地制宜,依据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制度体系,制定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10]。

(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职责不清,政企边界模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混淆,导致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项目单一,公共服务产品和项目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1112]。针对此种情况,应当确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思路和原则,注重政府引导作用的发挥,不断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经验,具体而言,国家应当继续加大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与公共服务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创新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形成机理、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根据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政府要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建设高质量的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针对农业领域知识层次较低的特点,开发系统、完善的检索系统,加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推动其标准化建设,并将其在全国范围推广,并适当免费对外开放,打造全国性农业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大力培育出一批农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推动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服务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提供农业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指导各地区、相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库,努力促使农业知识产权系统集成、内容完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四)大力培育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服务

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层次低,规模小,专业性与综合性差,服务功能弱,其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严重短缺的特点,政府、社会要积极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与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及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此作为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影响力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得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服务均衡发展。建立政(政府)-产(产业)-学(学校)-研(研发)-金(财政)-介(中介)-用(用户)协同发展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和应用机制。尝试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使具有一定条件和优势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转型,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北京、苏州、广州、天津、武汉、郑州和成都成立了7个自负盈亏的知识产权审批机构,以高质量的专利审批机构带动知识产权市场服务的发展。整合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成本低廉、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程序简化、服务优良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和交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农业知识产权信息需求。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参与增值性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倡导农业科技企业、农业院校等科研院所提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与科技的水乳交融,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最终促进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五)充分发挥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在内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加强沟通,组织共同维权。监督、指导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的工作,强化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的服务、自律功能,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合理、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应适时推进涉农专利信息服务、农业知识产权预警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发挥自身作用,并通过建立诚信管理制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度。同时,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还应当在标准制定与产品推广等方面积极贡献力量,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制度以及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高度重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大多发生在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上[13],中段的用权服务,尤其是商用化服务则严重缺乏。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重视知识产权的商用化服务,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运营才是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是我国2003年成立的首家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的专业机构,10多年来,该机构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转化、企业专利市场布局、产权评估、技术挖掘等。2015年11月,国内首只国家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股权基金正式发布,该基金的建立,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和转化起到了引导和示范作用,其目的就是以政府为引导,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2015年12月,国家首只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引导发起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成立,主要关注引动互联网和生物医药领域。 2016年1月,广东成立首笔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规模30亿。但以上基金多主要集中于通讯、电子、医药等相关领域,我们需以此引导,争取更多的基金投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转化。为此,可以探索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专项运营基金,该项基金可由国家、企业、院校、社会等多方共同出资构成,基金无偿提供给运营主体使用,所获收益按照比例再次注入基金池,从而起到蓄水池的功能,以此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运用。

此外,还应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新政策和新机制的建立,以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多样性功能,使我国知识产权更好服务于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投融资服务,政府要适时出台支持金融投资机构的政策,促进其对农业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运作的投资,大力推进农业知识产权创业,形成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转让与转化、融资、作价入股的环境。培育和发展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的新兴服务模式,比如农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农业知识产权托管模式、农业知识产权保险模式以及农业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模式等,推动更多农业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参与知识产权运营。

五、结语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已经进入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之列,并成为其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和高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之一的背景下,借鉴美、日、韩等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进而结合我国实际,通过构建合理、完善、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才能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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