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一)

2017-02-11 18:51曹珊珊
21世纪 2017年12期
关键词:临沭县承包合同养鸡场

文/曹珊珊

典型案例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例(一)

文/曹珊珊

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精执团队团队长朱崇会一上班,案件当事人刘某、庞某就一起来到了执行局,双方签订了承包转让合同,庞某桂将23000元交到了刘某凤手里,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谈起该案,精执团队团队长朱崇会感慨道,“这个案子是个老案子,今年恢复执行的,案情倒是不复杂,但是被执行人情况太特殊,通过我们精准执行,多方努力,最终结果双方都比较满意”。

2001年被执行人庞某桂与白旄镇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亩地,每两年承包费800元,并在承包地上盖起了养鸡场。2004年5月庞某桂骑着摩托车带着同村人发生严重车祸,当时无钱救治,借了哥哥17000元,后无力偿还,于2004年6月15日将在村里自盖的房屋抵给哥哥,并有本村数人见证签字,自己一直住在养鸡场。2006年5月,由于连续下雨,鸡棚倒坍,幸得亲戚邻居相助,又建了三间房屋。

2006年6月,村委以庞某桂拖欠4年承包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庞某桂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7月份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终止承包合同,村委放弃追要承包费。8月,该村村委在没有清除地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与本案原告刘某凤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庞某桂一直居住在养鸡场房子未搬离,2011年12月刘某凤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土地,判决生效后刘某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临沭县法院执行团队改革以来,实行“团队+流程”的运转模式,执行案件就按照流程划分为执行指挥中心阶段、精执团队阶段和监督阶段。精执团队主要受理执行指挥中心阶段适用“五个一律”强制措施后2个月期限仍没有执结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严格按照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进行终本结案;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

在精准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还了解到被执行人曾患有脑溢血并留下后遗症,家庭十分困难,妻子甚至几度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可犯了难,要是向其他案件一样,采取拘留措施,非但不能震慑被执行人还款,反而还会增加新的社会矛盾。

“当时,申请人提出要庞某桂转让给哥哥的房屋,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庞某桂位于村内的民房是2004年6月15日转让的,是在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时候转让的,主观是并无转移财产的恶意。而且,如果要收回承包土地,还必须清除地上附着物,即拆除庞某桂自建的房屋。”朱崇会介绍道。

鉴于庞某桂一家情况,执行人员积极转变思路,多次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向申请人详细告知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并帮助双方提供方案,把承包地转让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在承包费的基础上支付一定利息,这样被执行人就可以对承包地继续享有承包权,房屋也不用拆除。开始申请人坚决不同意,经过执行人员多次上门,反复做申请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23000元,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了案件事了人和。

(作者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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