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是困境儿童权利的“保护伞”

2017-02-11 18:51刘勋
21世纪 2017年12期
关键词:监护权保护伞监护人

文/刘勋

监护是困境儿童权利的“保护伞”

文/刘勋

背景:2017年11月20日迎来世界儿童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自2016年11月在全国部署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以来至今年11月中旬,全国共帮助76万名无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落实监护责任人。同时,专项行动还为17.78万名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落户,帮助1.6万名农村留守儿童返校复学,批评教育失职父母90822人,治安管理处罚282人,依法追究失职父母刑事责任16人,依法撤销失职父母监护权案例17个。(11月20日 新华网)

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农村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护的困境之中,基本的生活需求、教育权等正常权利面临无法保障的状况,尤其是那些因为父母去世、生病、失踪、服刑等客观因素无人监护而处于绝对困境的留守儿童,亟须政府给予帮助关爱。帮助困境儿童的方式很多,例如捐款捐物、义务支教、办理低保等,但是儿童的健康成长不仅仅需要物质、需要教育,还需要一个健康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尤其是良好的家庭环境。困境儿童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各种民事权利的行使需要监护人指导或代理,缺乏监护人的困境儿童连基本权利都难以保障。

被监护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儿童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监护人的责任。民法总则对没有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相关近亲属担任监护人,如果近亲属不能担任监护人,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进行兜底监护。法律的详细规定彻底解决了监护真空,让所有困境儿童都能有监护人。民法总则还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责任是以法律的强制力要求监护人要尽到法律义务,保障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鼓励其给被监护人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

落实监护责任是国家给予困境儿童最好的礼物、最实际的关爱,然而落实监护责任并非帮扶困境儿童的终点。还要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对于已经落实监护责任的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基层群众组织要进行动态性的回访,不能简单地将监护责任落实到人就宣布万事大吉。在落实监护责任的初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尚未建立深厚情感,这个时期监护关系非常脆弱,随时都有恶化的可能性,监护人甚至可能直接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困境儿童本来就缺乏话语权,如果落实监护责任之后,监护人未尽到法律义务,所谓的监护责任则形同虚设,不过是将被监护人从一个困境转移到另一个困境。

监护应该是困境儿童权利的“保护伞”,要让这把法律“保护伞”真正发挥为困境儿童遮风避雨的作用,要不断健全追踪回访机制,持续提升监护的质量,防止新建立的监护权成为“漏伞”甚至沦为侵害困境儿童的遮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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