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印富,张广超
(1.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渝北 401120)
社区矫正跨区域衔接问题研究
胡印富1,张广超2
(1.山东政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渝北 401120)
社区矫正的跨区域衔接是社区矫正规范创制初期应生的问题。社区矫正跨区域衔接的实践形态有三种:户籍地宽松型、功利式严格型和调控式宽严相济型,三种形态隐含着行政权力思维、计划经济思维和市场经济思维等三种社会治理思维。“批准+通知”的跨区域社区矫正衔接范式带来了外省籍人员不执行社区矫正的负面效应。建构社区矫正的跨区域制度,应采取透镜原理,围绕犯罪人矫正和社区安全的双重原则,建立“2+1”三地原则、双变更机制以及省市两级司法行政协调机制。
社区矫正;治理思维;三地原则;透镜原理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嵌入式制度, 随着实践拓荒与理论演进,其舶来属性日渐式微,而内生化与规范化则不断增强。社区矫正作为替代性刑罚措施,承载了刑罚由监禁化向非监禁化转型的时代寄语。社区矫正制度的接地气首要表现在易于执行。由于犯罪行为人的居住地、户籍地、犯罪地存在分离交叉,必然产生执行中如何跨区域的问题,特别是在社区消逝与社区隐匿不断凸显的结构性社会里,跨区域执行问题更加突出。实际上社区矫正的内生化与规范化,暗含着社区矫正不断区域化与持续系统化的过程。
异地社区矫正存在着跨区域建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