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变“绿地”?

2017-02-13 18:10沈寅飞
方圆 2017年1期
关键词:王强外国语常州

沈寅飞

自从发生常州“毒地”事件之后,他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去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另一方面,他也可以自己亲自去闻一闻那里的空气是否有味道

“树不能说话,但它可以死给人看!”2016年12月2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的家长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如此形容。

距离常州“毒地”事件已有大半年时间,当时备受争议的那块“毒地”,即常州市新北区的常隆地块,当下已经铺上了草坪,又种植了许多新树。然而,不少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在接送孩子的时候,仍不时能看到“毒地”内树木枯死、不断复植新树的现象,与“毒地”只有一条马路之隔的常州外国语学校也偶尔会出现花草枯死的情况。

“现在‘毒地上采用的覆土法处置措施相当于把炸弹埋在了废土里。”常州外国语学校的一位学生家长王强(化名)依旧忧心忡忡,他的孩子在“毒地”事件中身体被检测出异常之后,虽然现在好转了,但是“谁又能保证孩子的健康一点都没有受到影响,并在将来都不再受‘毒地侵害呢”?

“毒地”的修复谁来担责?

2015年年底到2016年5月期间,刚刚搬到新校址的常州外国语学校部分在校学生不断出现各种不良反应和疾病,先后有493人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个别还被查出了淋巴癌、白血病等恶性疾病。

学生家长调查发现,常州外国语学校北面有一片工地(下简称“常隆地块”),原本有三家化工厂, 即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和华达公司。三家化工厂的生产导致其所在地块成为“毒地”,大量氯苯、环芳烃、汞、镉等污染物超标严重。

事件引起巨大关注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介入调查。8月26日,经过3个多月的调查,调查组发布了调查结果,指出常隆地块前期修复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事后,常州市新北区副区长陆平等10名责任人员受到问责。

12月21日上午9点,常州“毒地”事件后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提起诉讼的为公益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简称自然之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绿发会),他们认为,被告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常州市华达化工厂)应当为“毒地”事件的环境问题担责,请求法院判令其消除原厂址污染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原告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庭审长达7个半小时,双方就案件的8个争议焦点(包括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合理性等)展开了激烈辩论。“本来以为半天就能开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方律师说,他的行程不得不为此作出了改变。

在整个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是:谁来为“毒地”事件“买单”。

原告方认为,“毒地”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三家被告企业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用的责任,而不应该由政府动用公共财政资金来进行修复。

“三被告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储,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和控制权,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已经转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担污染环境修复责任。”被告方律师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辩护意见。

被告方承认涉案常隆地块受到污染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该土地已被政府收购,政府作为土地受让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购,并积极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土壤污染的修复治理责任,于法无据。而且,作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和常隆地块周边居民,原告未能提供证明存在环境损害或损害风险的客观证据或证明材料,不能证实他们受到常隆地块污染的损害。

记者从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常隆地块早在2010年前就已经被常州市新北区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并一直处于土地修复进程中,案发时该土地修复程度已达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发,导致了土地修复暂时停顿。

每天去那里闻一闻味道

离“毒地”事件已经过去了大半年,王强一家的生活渐渐回到正轨上来。现在,王强几乎每个工作日的晚上8点半都会准时出现在常州外国语学校校门外,接他的儿子下晚自习。

王强的儿子在常州外国语学校读初中三年级。其实他们住得离学校并不远,学校大门口就有公交站台,只需要坐十几分钟的车就能到家,但是自从发生常州“毒地”事件之后,他就再也不放心孩子,一定要去接送。一方面,每天接送孩子可以保证孩子的安全,另一方面,他也可以自己亲自去闻一闻那里的空气是否有味道。

王强告诉记者,从2015年12月起,在常州外国语学校上八年级(初中二年级)的儿子那段时间明显食欲不振、嗜睡,“好几次都在回家的公交车上睡着了,直接坐过站,到了城市的另一头”。后来,他带孩子到医院检查,发现了淋巴结肿大、甲状腺回声不均等症状。此时他才惊讶地得知相同或者类似症状的常外学生已经有500余人。

2016年1月11日,王强接到了学校停课停考的通知。1月15日,作为家长代表之一,王强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常州外国语学校达成共识,待常隆地块修复工程完成后,对学校内环境进行检测。2月21日,王强收到校方发出的学生复课短信。两日后,常州外国语学校在其官网挂出了一份由澳实分析检测(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宣布环境检测合格。随后的一个星期中,学生们陆续回到学校上课。

学生复课后,王强的儿子参加了开学的期末考试(对上一学期因停课未举行的期末考试进行补考)。然而,对于以王强为代表的不少家长而言,突然的停课停考以及孩子们患病造成的损害,学校以及当地政府却一直没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他们甚至希望在目前污染隐患不能完全证实消除的情况下,先让孩子们搬迁过渡。此后,双方矛盾持续激化。

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以“不该建的学校”为题对常州“毒地”事件进行了专题报道,引发举国关注。随着事件越发不可控制,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专项督导组、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调查组、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卫计委医疗卫生专家组等终于介入调查。

最难的是证明污染与患病存在关联

让王强等人没想到的是,最后调查结果虽然承认了“毒地”存在污染,但却认为学校“没有受到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和学校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均检测称,学校附近的土壤、地下水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合格;而在土地修复取得成果之后,学校周边的空气也是合格的。

“学生家长是感性的,有时候宁愿相信自己的鼻子。对他们孩子的健康问题,更是一条不能触及的底线。”王强说,虽然官方调查结果显示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但是有部分家长还是不能接受。

“很难在病理学上证明孩子们的发病与毒地污染直接相关,虽然事实就摆在那里。”另一位常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家长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说。

“损害怎么认定,由哪个机构来认定?目前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教授王曦表示,环境污染致人身损害的致害因素及其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污染物通过环境作用于机体,其存在污染物累积致伤的过程。损害结果的发生、临床症状的出现需要一定的潜伏期,两者掩盖了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大大增加认定的难度。

王曦指出,在国外,有些国家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生损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有些则对受害者举证因果关系放宽要求,只要证明存在一定关系即可,而且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会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适当向受害者倾斜。但是,除少数环境污染案件中政府主动承认污染与人身损害存在关系之外,其余许多案件都需要当事人花费巨大的代价去证明关联性,而判决结果也都不尽圆满。

记者从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处了解到,他们此前还发起了众筹,拟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常州外国语学校当前的环境进行检测,但一次检测费用便高达50万元。最后,检测的事情只能不了了之。

许多家长因为“毒地”事件迟迟没有结果,孩子的健康状况又好转了,就不再跟政府和学校较劲,毕竟让孩子安心地投入学习才是更重要的事情。

“谁又会为了当时一两千元的检查费和医药费,与学校或者相关部门继续纠缠呢?”说这话的时候,王强也已经为这件事情耗费了近半年时间,最近几个月才又重新投入到工作中去。不过,王强那里仍然保存着近800份学生的医疗检查结果,在受害学生家长的微信群里,许多家长仍会不时聊起孩子们的健康情况。对于这些家长而言,“现在或者以后,没有孩子出现不健康的消息就是最好的消息”。

追责化工厂存在“法律困境”

家长们的妥协是无奈之举,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组织也感到步履维艰。

“我们知道这件事情后,派人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还组织了专题研讨,在提起诉讼之前也做了评估。”自然之友工作人员葛枫说。

“无论是个人还是公益组织,在面对环境污染试图维护权益的时候,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取证问题。”原告方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量的调查监测数据都在政府手中,环保组织为本次诉讼已经先后向常州市环保局及新北分局正式提交了15份信息公开申请。

“打官司意味着一笔巨大的开销,一般个人和公益组织很难承受,况且一份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很容易让对方提出质疑,能否被采纳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告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污染检测手段与国际先进检测手段有差距,化工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太多,很多都不在国家标准检测范围内,发现问题只能依靠现有标准来评价,没有标准的问题或现象则无法给出评价。

同时,根据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解,要追究被告的责任,从法律上说并没有太多的依据。“毒地”事件中三被告的污染行为发生在2010年前,无论是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实施)还是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实施),按照“从轻从旧的”的原则似乎都不能很好适用。

王曦认为,个人承担检测费用、律师代理等确实将会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不同,采取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已经大大降低了原告的举证难度。同时,按照《环保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据此,常州“毒地”案件中,如果法官最终按照2016年年初受到污染损害的时间起算时效期间,则处于诉讼时效之内,同时适用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和新《环保法》,也就不存在法律溯及力的问题。

“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案、举证、鉴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技术上的阻碍。比如在举证方面,鉴于原、被告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被告都可能面临难以举证的困境,原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和环境损害后果难以举证,被告可能就环境损害行为与环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难以举证。”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副主任乔刚说。

“毒地”变成“绿地”,植物仍免不了死亡

12月22日,《方圆》记者再次探访了常州“毒地”现场。在三角形的常隆地块周围,除常州外国语学校占据一角之外,周围已经是高楼林立,遍布住宅楼和写字楼。常隆地块被围墙围了起来,透过一扇小铁门,记者看到,常隆地块铺上了草坪,种植了不少树木。

记者了解到,事件发生后,常隆地块修复工程经专家咨询评审后立刻做出了调整,从土壤的异位修复改为用黏土覆盖。所以,被污染的常隆地块覆盖上了一层两米厚的粘土,并全部种上了绿植。

据了解,目前常州市相关部门已经对这一地块作出了一项防控修复计划,在相关程序走完后,防控修复计划将在2017年具体实施。

“常隆地块的用途并非我们能够左右。”常州外国语学校学生家长表示,他们更关注的是,“毒地”的污染是否处理干净了。一些家长表示,在接孩子时还能看到常隆地块和常州外国语学校校园内的树木有死亡的现象,而在晴天有风的时候,还能略微闻到一些奇怪的气味。

记者采访中,一位环境专家指出,在污染地块植树,树根会扎进土壤,污染物有可能通过蒸腾作用挥发到空气中。王曦也表示,采取覆土法只能进行暂时治理,却不是根本上的解决办法。但是按照传统方法,挖掘受污染的土地运送堆积到别处,势必将产生二次污染。最佳的处置方法可以参考危险废弃物处置方法进行特殊处理,不过这需要考虑时间和成本问题。

王曦告诉记者,当前最为紧迫的事情是尽快修复土地,减少或者消除“毒地”继续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而对于谁来为“毒地”修复买单,则可以采用依次追责的方式可能更为妥当。例如,收储常隆地块的当地政府可以向土地出让方(即常隆公司等三家企业)进行追责,而土地出让方如果认为他们的出让方也存在污染责任,则可以继续向他们追究责任。

据悉,2016年11月29日,自然之友和绿发会以常州“毒地”事件中进行修复工程的施工方为被告提起了“毒地”事件相关的第二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案件还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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